“借读费”、“集资办学”真的能取消吗?
京华时报今天说:“昨天,教育部网站公布《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取消了《小学管理规程》中,可向非本地户籍学生收取借读费的规定。”报道说:“教育部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对于在规章中引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修改或者废止、失效的规定作出修改,另一方面是因为有的规章中一些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在第二种情况下,已经删除了6条,比如在《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中删除了‘集资办学’等。”
我关注这个问题最早见于2006年2月16日的帖文《关注学费杂减免之后的收费问题》中:“笔者注意到柳州媒体公布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情况:在划定免收学杂费的范围内,学校只能收取学生的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三费’一律停止收取学生的借读费。各校不得以‘停收借读费’为由赶走此前招收的借读生。所有进入免收学杂费学校的学生,只要学校同意接收,将‘不问身份,不问户籍’享受农村学生的同样待遇。”这是义务教育法修订之前的事情。
因此原本的“借读”就和“择校”变成一个问题,“借读”不废止。“择校”也就合法。义务教育法修订之后,教育部在1992年2月经过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或废止,或重新审定。这是为啥“择校”迟迟不能被制止的根本原因。
后来强行赞助被禁,改头换面成“集资办学”,这是出自于《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这个法规出自于1994年9月,既然属于义务教育法规,当2006年义务教育法修订之后也应当或废止,或修订。
教育部这次废止的“借读费”、“集资办学”是踏踏实实向规范义务教育全免费,禁止乱收费,特别是解决长期不能解决的“择校费”动了真格的——废止了原本早就应当废止法律条文。这件事情如果从2006年9月实施协定后的义务教育法算起已经完了四年多,时间虽玩,如果落实的好,还是值得称道。
这件事情的更深的意义在于,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在不断改变,改变之后为什么会出现执行的滞后?原因是许多下一级实施细则以及法规尚未废除,于是就成了各地继续执行的借口。
几年来我一共贴出关于规范教育收费帖文几十篇,如果在贯彻执行中真的废止了“借读费”、“集资办学”,我就心满意足了。
心中忐忑不安的是教育部这一纸文件,“借读费”、“集资办学”真的能取消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