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与资本效用
2009年以来,关于“国进民退”的讨论声音不绝于耳,但经过一年多的时间,相关问题却并没有在讨论中得到澄清。比如“国进民退”究竟是一个局部现象还是总体现象?它是一个政策倾向还是阶段性措施?如果存在“国进民退”的事实,那么它是意识形态所致还是出于某种现实的考量?
从个案上看,“中粮收购蒙牛”、“山西煤矿重组”、“山钢兼并日钢”、 “东星航空破产与三大国有航空公司获得巨额注资”,以及近期频频出现的“央企地王”,似乎都可以为“国进民退”提供有力佐证,但从总体的统计数据上看,2005至2008年期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数量、总产值、总资产、利润总额等核心指标上的数字都在逐年下降,而私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相关指标却在逐年攀升;从政策上看,自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经济36条”)正式公布以来,高层多次强调了对民营经济的支持。而实际上,在“非公经济36条”颁布后的这5年里,民营经济的发展并不如预期中那么好。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的一系列现象,使一些人不免对政策的持续性及相关部门贯彻执行的决心产生质疑,但这种质疑却并不足以证明政策转向的情况存在。以“山西煤矿重组”为例,私营煤矿的大量不规范行为,导致环境、资源等诸多矛盾的产生,尤其是高频率发生的“矿难”更是不可否认的严重的现实问题。尽管以行政手段集体驱逐私营“煤老板”的做法十分值得商榷,但不得不承认的是,这是一种短期内低成本解决上述现实问题的有效手段。而导致地方政府出现这种行为的动因,实际上涉及到更为深层的因素。
然而,这并不是问题的焦点所在。
众多抨击“国进民退”的观点,至今仍习惯性的纠结于意识形态,思维上存在着明显的泛意识形态化倾向。这些观点认为,“国进民退”的深层原因是有关部门仍固守过去的计划经济思维,存在着一种制度上的对民营企业的偏见。事实上,中国社会经过30多年的对外开放,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意识形态化的思维早已变得十分淡化,姓“社”还是姓“资”的问题已是过眼云烟,全民“经济人”已成为一种心照不宣的、公认的现实,“利”字当头,成为大多数人(包括管理部门)一致的行为准则。那么,针对当前一些产权流动和变更上出现的现象,始终沉溺于意识形态范畴,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且对于解决当前的实际问题,也容易造成思维上的误导而步入歧途。
所以,不论是在对待“国进民退”还是“国退民进”的问题上,我们都应该尽可能的摒弃意识形态化思维。正如当年小平同志用“白猫黑猫论”平息关于姓“社”还是姓“资”的争论一样,时至今日,对那种泛意识形态化的思维模式,我们同样应该以“效用论”取而代之,即在市场竞争的背景下,孰进孰退,皆交由资本效用的高低来决定。高则进、低则退;强则进、弱则退。站在这样一个立场来看,“国进民退”问题的焦点,其实就是如何保障一个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还市场优胜劣汰的本来属性。事实上,也只有摒弃思维上的泛意识形态化,用立足于现实的思维看问题,才会使相关的讨论更具有现实意义。
产权性质、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长期以来,国企之所以遭受到众多的诟病,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其相对于民企的低效率。然而,尽管国企的低效率现象在现实中有相当多的存在,但因此就断言其成因是源于国有的产权性质却显然是武断的。影响企业效率的因素纷纭复杂,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研究成果,证明在国有产权性质与低效率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对于国企效率低下的现象,近年来有许多学者和机构对其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在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绩效孰优孰劣的问题上,并不存在一致性的结论。如:田利辉对我国1998-2003年上市公司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总体上国家控股上市公司的表现不及非国家控股上市公司[1];吴风来对我国1998-2001年部分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表明,民营性质比国有性质上市公司绩效高[2];而淳伟德对1999-2001年我国上市公司进行的实证研究却发现,国有法人控股公司与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在绩效上无显著差别[3]。在施东晖和司徒大年对2001年我国上市公司进行的实证研究中,其研究结果反而是政府控股型公司的治理水平最高[4];此外,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对2003-2006年我国上市公司的统计研究发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质量稳定地好于民营上市公司[5];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对2001-2004年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的统计分析同样发现,在衡量公司绩效的运营状况、盈利状况、资本结构等方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均优于民营控股上市公司[6]。
上述研究成果充分说明,仅凭个案或直观印象就断言国有企业效率低下显然有失偏颇,而动辄就将部分国有企业低效率的缘由完全归咎于国有产权性质则更缺乏依据。正如可以举出诸多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一样,大量低效率的非国有企业我们同样可以一一列举之。而高效率的、经营优秀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亦比比皆是,远居海外者如新加坡航空公司,近在咫尺者如香港铁路有限公司、中集集团。港铁是公认的、全球首屈一指的铁路系统,其安全、高效、可靠以及卓越的顾客服务在世界范围内闻名遐迩。而曾经濒临倒闭的中集,在并未从根本上变更产权性质的情况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如今已傲居世界集装箱行业的龙头。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足以证明企业效率产权性质决定论实不可取。
来自华中科技大学2009年的一项针对产权性质、股权结构与企业非效率投资之间相关性的研究表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与非效率投资呈正相关,在民营上市公司则表现更加显著;外部大股东持股比例与非效率投资呈显著负相关,在两类公司(国有与民营)中不存在明显差异;经营者持股比例与非效率投资呈不显著负相关,但在民营上市公司相对显著;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在两类公司中均与非效率投资不存在显著相关性;终极控股股东的两权分离导致了非效率投资现象,在民营上市公司主要表现为投资不足,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主要表现为投资过度。总之,股权结构是影响投资行为以及造成不同产权性质的公司非效率投资存在差异的一个重要因素[7]。
在《麦肯锡季刊》2008年对中集总裁麦伯良的一次专访中,在谈到中集成功的原因时,麦伯良特别提到中集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公司有一个较均衡的股权结构,有一个比较好的工作氛围。不像在有些企业,管理团队只能在单一大股东的战略框架里思考问题,否则就会被调整。中集的结构使得管理团队能有一个中长期的战略,并有机会实施。而在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暨中集集团发展经验研讨会上,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大股东对等持股、互相制衡、长期稳定的股权结构,是中集集团成功的重要原因。正是由于中集集团这种相对均衡的股权结构,既避免了常见的“一股独大”的弊端,同时又没有使股权太分散,以致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
由此可以推论,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股权结构而非产权性质。“一股独大”乃至独家持股的状况,导致国有企业从董事会的构成到经理人的产生都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进而影响到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构建,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正是影响企业效率的直接因素。产权学派的企业理论从交易费用的角度来分析企业的产生与效率问题,认为企业的产生是由于其交易费用低于市场的交易费用,而企业的内部协作、内部治理结构的设置又影响着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从而导致了企业效率的差异。因此,相比于产权性质,企业的股权结构对企业效率的影响要远为显著与深刻。一个合理的企业股权结构和董事会构成,不仅可以保证管理层的产生具有公正和科学的程序,还可以保证公司内部结构的合理搭建以及经营决策过程的合理性、一致性和规划的连续性,从而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事实上,任何产权的企业都需要也都可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非只有私有产权的企业才适合公司化治理。纵观西方国家的企业发展史,许多家族式企业并不是天生就具备了公司化治理,它们同样是在经历了痛苦的改造之后,才建立了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所以,在实现公司化治理结构方面,任何产权的企业都处于相同地位,私有产权企业要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并取得持续发展,同样要实施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公司化治理结构改造。客观来看,当前我国私营企业在公司治理上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也是十分严峻的,如产权所有者在经营决策上的独断专行,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混淆不清等,至今仍大量存在于我国的私营企业中,而经营团队的职业素质、人才的非正常流动等等许多治理上的基本问题,在民企中也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这就进一步说明,过分的纠缠产权性质甚至扬“民”抑“国”,而回避企业治理问题,实为避重就轻、舍本逐末。
制度建设与进退有序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充分认识到,在对待“国进民退”或者“国退民进”的问题上,我们所关注的焦点以及所采取的立场态度,应当立足于公司治理与企业效率而非企业产权是姓“国”还是姓“民”,更不应简单的认为,只要国有产权退而让民,就自然可以实现公司的有效治理。理论与实践的经验告诉我们,只要具备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国有企业在理论上完全可能与产权私有化企业同样有效率。诚然,现有国企的管理制度(包括其事实受益权、剩余分配权的相关制度)仍存在巨大的漏洞与缺陷,但这种漏洞与缺陷与国有产权的进退之间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问题并非无法解决,关键还在于如何开展制度建设。
首先,要构建国有企业合理的治理结构,就必须通过调整其股权结构,实现公司董事会的合理构成,并在董事会的主持下,通过科学、公开的程序产生企业的最高管理人,进而搭建有效的企业内部结构。以香港铁路公司为例,公司的整体业务由董事局负责管理,董事局根据公司章程细则及采纳的规程,授权执行总监会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而董事局的组成除了有限制名额的政府代表外,其成员还包括本地商界及社区领袖,同时还有知名学者参与其中。由于制度的缺失,目前我国国有企业高管的产生还存在大量行政指派,使得昏官、庸官、乃至贪官大行其道,尽管近年来一部份国企在这个环节上进行了社会化和公开化的尝试,但总体上还存在巨大的改革空间,距离系统的制度化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产权交易制度与充分竞争的产品及要素市场,给各种产权性质的企业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得无论是“国进”还是“民进”都由市场说了算,同时企业产权的转移能够在公正合理的市场条件下进行,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进退有序。一个充分竞争的产品及要素市场,可以有效地切断国有企业与行政权力的特殊关系,而完善的产权交易制度,则为由市场来自由选择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提供了条件。回顾当年的“国退民进”大潮,大量国有资产被贱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一个完善的产权交易制度。同样,如果有一个完善的产权交易制度,发生在“山西煤矿重组”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以避免。
第三,要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实现企业家的自由流动。事实上,没有自由流动的企业家阶层,所谓搭建公司治理结构就成为一个空想,而经营者侵犯所有者权益的现象也将成为必然。这无论是对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都是如此。只有建立了充分竞争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才能使得企业经营是否符合所有者意愿与经理人的任职、收入相关联,使经营者利益与所有者利益相一致,从而最大限度的解决产权理论所提出的委托代理问题。
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在一篇文章中写到:我们绝非认为公有制必然优于私有制,而是认为任何一种所有制或产权安排形式,都有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也是特定历史的产物。如果所有制形式是可以由经济主体自由选择,并且存在多种所有制自由竞争的话,在一个经济中同时存在的各种所有制形式都应该是有效率的。而且,由于各个经营主体所能利用的外部条件不同,各个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在具体安排上也必然千差万别。如果说企业制度的效率确实存在充分必要条件的话,那就是充分而公平的竞争。一个经济中如果存在这种竞争,在可以自由选择所有制形式和其他制度形式的条件下,任何一种存在的企业制度都应该是有效率的,而如果没有这种竞争,任何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制度都可能是没有效率的[8]。
参考文献:
1,《国有股权对上市公司绩效影响的U型曲线和政府股东两手论》 田利辉;《经济研究》,2005年10期
2,《产权所有制性质与企业绩效实证研究》 吴风来;《经济科学》,2003年03期
3,《政府控制与公司绩效: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 淳伟德;《经济体制改革》, 2005年06期
4,《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及对绩效影响的经验研究》施东晖,司徒大年;《世界经济》,2004年05期
5,《中国公司治理评价与指数报告》 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公司治理评价课题组;《管理世界》,2008年01期
6,《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6)——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6年
7,《产权性质、股权结构与投资行为——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华中科技大学杨清香,胡向丽,俞麟;《中国会计学会高等工科院校分会2009年学术会议(第十六届学术年会)论文集》2009年
8,《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创造竞争的环境》 林毅夫,蔡昉,李周;《改革》1995年03期
注:本文发表于《北大商业评论》2010第8期,标题为“国进民退没那么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