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将45个大棚地按35个承包给关系户如何依法处理成难题


河北省磁县沙营村支部书记闫珍在没有召开村“两委会”和村民大会的情况下秘密把45个大棚地按35个承包给他的关系户。从今年6月份以来村民多次向磁州镇政府检举,并要求召开村民大会,请支部书记闫珍向村民大会报告大棚地承包过程,公开合同内容,接受村民询问,依法以纪对闫珍作出处理。时至今日未作处理,致使45个大棚地撂荒不能耕种。无奈之下,村民只能到论坛上发帖了。
   2010年5月,村支部书记闫珍未经村“两委”讨论决定,更未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召开村民大会讨论承包方案和选举土地承包工作小组,将45个大棚地以35个承包给一村民王彦军。另外10个大棚是给谁留下的?村民不清楚,多数村干说他们也不清楚,只有支部书记闫珍清楚。村民询问闫珍,他说这是商业秘密不能说。
   从今年6月初村民开始多次向磁州镇政府检举反映,时至今日未召开村民大会,就连村干部会也未召开,致使45个大棚地现在被搁置不能耕种。
   大棚地紧邻316省道和京珠高速公路,地理条件优越。村干部和承包人公开说要当宅基地出售。 45个大棚地可规划90处宅基,按现在行情每处可卖22000万元。合计可得毛利1980000元。这不是光天化日之下的抢劫嘛?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九条规定的更加明确:“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年6月22日)规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为防止乱用印章,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尽管法律法规如此明确的规定,磁州镇政府时至今日未作处理,致使现在45个大棚地土地不能耕种,这不能不使村民浮想联翩,难道磁州镇政府主要领导也是“大棚”利益链条中的一环?
   可是磁州镇政府领导说:虽然支部书记的做法是明显违法的,但是他应当怎样负法律责任?应当依什么法律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他们实在拿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