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絮语(九十八)贴现国债的净价交易


财政部等三部委于2001年发布《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在中国债券市场引入净价交易。从此,中国的债券市场开始了净价交易的时代。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于20017月开始实行净价交易,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市场也于2002年初开始实行净价交易。经过这些年来的交易实践证明,这一举措对于我国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与促进的作用。

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当时的净价交易模式主要是针对中长期附息国债而设计的,没有将贴现国债纳入进去。近年来,随着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短期国债券的发行量逐年增加,使得贴现国债的数量急速的增长,特别是在国债改为实行余额管理之后,市场对贴现债利息剥离和净价交易的需求量变得越来越大。

按照国际上的相关经验,贴现国债利息剥离的方法主要包括收益率法和价差分摊法两种。收益率法是指根据债券发行价格和兑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出发行时的到期收益率,然后根据此收益率来计算应计利息的方法。理论上来说,收益率法是通过计算贴现国债的理论票面利率,从而使一般付息债的处理逻辑可以直接应用到贴现国债上,相当于构建了一个准附息国债券,其净价交易经过这样一处理,也就可以直接比照附息国债净价交易的方式来进行了;价差分摊法指将债券发行价和兑付价之间的差额根据一定原则在其存续期内进行分配,从而计算出应计利息的方法。二者的差别主要是收益率法通过计算出理论(名义)票面利率,再根据票面利率计算应计利息,使贴现债更像一个附息债,在逻辑上比较顺畅。但是由于在计算收益率时会有截位与其他一些误差存在,在反推应计利息时,难免会出现应计利息不能很好拟合债券现金流的情况出现。而对价差分摊法来说,由于没有进行任何中间转换,应计利息对价差的拟合程度相对较好,但是其在表现形式上却没有收益率法直观,而且其在应用复利原则时,也没有收益率法那么的便利。

此外,如果政府要对投资人的债券投资收益进行征税的话,其投资收益的计算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或许美国的做法可以为我们提供一定的借鉴。 

 根据美国国内税务局规定,对于折扣债券投资收益的税收处理是以初始发行折扣为应税基础计征的。初始发行折扣是指债券发行价格与到期赎回价格之间的差额,它是债券利息的一种形式。对1984年以后购买本息分离债券的投资收益,按固定收益率方法计算初始发行折扣。实际计算时,在计息天数的处理上略有区别。计算不同计息周期的初始发行折扣时,购买价格必须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购买价格等于上一计息周期的累计初始发行折扣加上原有的购买价格。若投资人在到期日前出售债券,其资本利得为出售价格减去调整后的购买价格,再减去上一付息日与出售日间的累计初始发行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