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律援助,1997年5月20日颁布的《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将其定义为:“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乌鲁木齐市严重暴力事件之下的法律援助,不必多言,必定是国家与社会的共同责任;而且这也是国家和社会正视如此严重影响事件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时候。一个方面,法律援助从社会责任到国家责任的发展规律本身就决定了责任所在,何况在此次暴力事件中有众多的民众无辜受害,而且无力恢复正常的生活和生产。对于第二个方面来说,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性的实现需要以雄厚财政支持为前提。因此,这里需要资金的投入,很重要的一点是,在投入援助资金的时候需要贯彻资金用途的透明度!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这些援助资金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也才能够防止困难群众被境外的“三股势力”所利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