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优惠(29)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关于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优惠的规定,是对原内外企税法中关于加速折旧的规定进行整合后形成的。顾名思义,加速折旧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纳税人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比原规定加快。广义上说,加速折旧可指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也包括缩短折旧年限。但由于折旧费用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之一,不论是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还是实行加速折旧,都可以减轻纳税人在最初几年的税收负担,虽然从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来看企业的总税负没有变化,但税负前轻后重,对企业来说相当于政府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因此广义上的加速折旧也可以包括缩短折旧年限。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资产使用强度大或更新快而导致其使用寿命缩短,对这类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更符合其实际的使用寿命;另一种情况是国家为鼓励企业加大对固定资产的投入而允许其对某些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允许企业对某些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政府而言只是相当于放弃了部分利息收入,整体上不会对税收收入产生大的影响,而对企业来说则能起到很大的鼓励和支持作用,因此加速折旧这种间接优惠方式被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所得税法所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