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请求书--给人大常委会的,请网友先提提意见


裁决请求书

申请人  孟宪生   身份证号码:132628196602224114

      北京市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码:W0119911100793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金都公寓B1705

   联系电话:13911392697

请求事项:

1、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纠纷解决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等专门法律规定通过政府行政裁决程序解决还是依据《物权法》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2、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于依据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做出的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进行的相关权属登记是否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3、人民法院审理土地、水流、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权属纠纷案件是否可以改变《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终局决定确定的权属。

问题提出:

申请人是执业律师,在职业活动中接受一些咨询,需要解决土地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比较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包括异议登记制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定了权属确认之诉等权利救济制度。但是,在解决土地所有权、用益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时,物权法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形成法律适用困惑。

从网络上查询获悉的案例也表明,一些地方法院驳回了土地权属异议登记人向法院提出的权属确认之诉的起诉。申请人认为法院适用以前颁布的特别法直接裁定驳回异议人起诉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制度落空,也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

请求裁决的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异议登记后15日内异议登记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权属确认之诉解决权属争议。申请人认为,这里的起诉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物权确认请求权。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法院无权主管。(草原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也有相同的制度规定)

  如果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请求行政处理显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即便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起诉扩展为行政诉讼,经行政处理后提起诉讼的时间也会超过15日,异议登记早已经失效。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于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确认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根据此规定,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无权对依据该终局决定进行登记的权属提出异议,也排出了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没有对此进行区分。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了权属争议的民事诉讼制度,但是民事判决是否受《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限制也不能确定。

  通过以上两点分析可以看到,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一般规定与以前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管理专门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之规定,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自然资源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裁决。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申请人:孟宪生

                                    年    月   日

                                 

 

 

 

 

物权法

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四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法

第三十一条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立法法

第八十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行政法复议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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