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股东现在正面临离婚纠纷。请问谢律师,股东离婚时其在公司的股权将如何处置?
谢恒律师解答:
一、如果股东出资公司是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即婚前),则该股权作为婚前财产属于股东的个人财产,其配偶无权要求分割。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东因股权获取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股东的配偶有权要求分割此股权收益。
二、如果股东出资公司是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后(即婚后),则该股权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股东的配偶有权提出分割股权请求。若公司章程未就离婚分割股权问题作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股权分割将依据下列规则进行:
1、股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为了更好地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谢恒律师建议,股东可通过特别的法律设计在公司章程中具体规范离婚股权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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