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法律价值的角度看,政治现代化的内涵是政治体制的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一定的政治体制存在,除了配备必要的物质设施,随之以相应的意识形态灌输,更多的则表现在制度上的安排、法律上的确认和程序上的保证。传统社会的民众由于长期受旧的意识形态的灌输和活动范围的局限,与政治体制的接触面是有限的,缺乏对制度的整体要求和考虑。随着现代化的推进,人的思想解放和自由活动空间越来越大,其行为的责任、义务和风险也越来越大,就必须提出更全面、更具体的法治化要求,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政治现代化的就是政治体制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
2、关于政治现代化的动因,法律价值取向认为,传统社会(市场经济建立之前的社会)的政治是极其脆弱的,这种脆弱是由于法律和程序的落伍。再好的制度也必须有完善的法律、程序体系予以保证;否则,好的制度可能流于形式,或者走向反面。邓小平早在1980年8月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就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
3、关于政治现代化的主体力量和方式,法律价值取向认为,政治现代化带有立法运行模式的特征:大众提出要求→提案人进行利益综合→立法机构制定法律。按照这一逻辑,制度化、法律化水平最终决定于大众素质。如果大众虚位,则立法权就有可能被提案人僭越。大众素质越高对提案人的制约和要求越具体,大众的态度和制度、法律、规定越容易接近和整合,则越有利于政治现代化。
4、关于政治现代化的突破点和生长点,法律价值取向认为,政治现代化必须从大众利益最集中而又缺乏法律、程序制约的地方着手。首先是对立法绝对权威的确认,其次是对立法过程进行程序规范,最后才是对社会内部关系的调整。正如邓小平所说的那样,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把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
5、关于政治现代化的陷阱,法律价值取向认为,政治现代化必须处理好法律权威和政治权威的关系。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