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个体、社会中间部门与群体性社会冲突及解决路径
【提要】除了众所周知的一些原因外,缺乏发达的社会中间组织也是群体性社会矛盾冲突频发的理由,目前的社会仅是个体、群体、政府构成的统一体,第三部门等社会中间组织不成熟且有也只是政府的附庸,典型的就是半个官方组织的中国红十字会。这时,在公民个体与政府之间的社会资源配置博弈中,个体明显处于弱势,市场经济改革被扭曲,冲突不可避免。实现社会的全面和谐,治标的措施是构建实现利益博弈均衡的机制,并建立起发达的社会中间部门,当然,归根结底需要深化市场化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乃至政治体制改革。
【关键词】个体;群体;政府;社会中间部门;社会矛盾纠纷;博弈
对于政府与社会公众关系的研究一般是从政府和公民的两元格局的角度来探讨的。但是,最近几年尤其是2008年不断涌现的群体性社会矛盾冲突事件表明,社会秩序的运行实际上并不总是在这个两元格局中作选择,二者之外的群体、甚至暗中存在的群体性非法组织在社会矛盾纠纷与冲突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一
戈登·怀持(Gordon White)曾经提出了公民社会的看法。在他看来,类似于一个中介性的社团,公民社会存在的目的就是保护或者增进其组成成员的利益和价值。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包括志愿性社团、公共领域以及社会运动,其基本价值涵盖多元主义、公开性、开放性、独立性以及自主性。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就是通过利益调整逐渐改变社会资源的原有占有状态,合乎公民社会的发展趋势,社会群体的发展也正是社会利益格局及社会活动空间重新调整的结果。目前,中国的群体性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如社区、行会、学联等合法的社会中间组织,以及一些客观存在的松散型临时性群众组织、黑社会等非法的群体性组织,等等。
在中国的经济社会转型期,社会阶层的分离趋势和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主观和客观上都会出现要求进行利益调整的呼声和行为,但在利益调整过程中,当公民或社会公众的个体诉求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或解决、甚至连意愿的表达都要被压制的时候,个体就会自然而然寻求社会中间组织的帮助。但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第三部门还远不健全、不成熟,有些仅有雏形,也就是说,我国的社会中间组织或第三部门,无论从政治与社会地位上还是在能力与水平上,还远不能替社会个体诉求做主。这个时候,社会公众或个体,就会自发地或不自觉地形成临时性、松散型的非正式群体,主动或被动地寻求这些社会群体的帮助,甚至被一些非法组织所欺骗、所利用。中国历朝历代的一些民间群众组织,如清朝著名的白莲教、洪秀全领导的拜上帝教、义和拳,等,最初都是这样发起组织的,并在后来还发展壮大成为能发动农民起义的正式组织,只不过在封建社会由于人们受科学技术条件限制和思想意识的束缚,因而经常以宗教的名义被加以利用。
但是,这种历史循环并不是不可破解的怪圈,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发达的社会第三部门或社会中间组织,为解决群体性社会矛盾冲突问题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即,在未来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过程中,只有政府和个体发生作用的领域被重新界定,政府在一些社会领域的功能性退出,将成熟的社会中间部门纳入法制化轨道并获得更大的独立生存空间,这样才有可能使政府、公民个体相互作用、相互合作,并构筑起合理的社会资源整合机制。
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方,其作用主要限定在“市场失灵”的公共事务领域,较少对微观经济运行和社会生活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这就是“有限政府”的核心理念,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体的发展态势。而公民利用他手中握有的选票,通过社会第三部门来实现他们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愿望以及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
可是,长期以来,我国公民个体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缺乏社会中间组织或非政府机构或非赢利组织等组织载体,没有合适的参与途径和渠道,个体诉求通常是软弱乏力的、非正规的和难以持久的。当矛盾积怨以及无法表达的个体意愿积累到一定程度上时,就会形成社会群体性意愿,并在某种导火索的牵引下爆发社会冲突。
上述现象的基本逻辑是,消除腐败要求政府进行行政改革,剪除政府垄断并使政府在社会范围内的功能性过渡及在非公共事务领域的让位,这时客观上要求独立于政府的竞争性的社会中间组织有针对性地介入并壮大成熟。当不合理的掠夺加剧和非法行政不断涌现,而社会中间组织没有建立起来或者发育不成熟时,群体性社会冲突就难以避免地产生了,“英勇”的单个个体还会选择“单挑”,独立地采取了暴力行动,如7.1上海警局暴力袭警事件中的杨佳。于是,在笔者看来,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市场和社会中间部门的三大社会架构不同的是,由于中国第三部门等社会中间组织不发达,群体是可以被看作同政府、个体并立的一种社会结构,或者说,在社会矛盾问题上,政府、公民个体与社会群体成了当今社会的三大架构,群体实际上代替了社会中间组织而发挥着作用。
上述逻辑也表明,化解群体性的社会矛盾冲突,可以从两个方向入手:其一,构建一个利益博弈的均衡机制,在这个机制里,个体的合理合法利益能够充分表达和得到满足,腐败无处盾形;其二,建立、培育、完善和在法制化轨道上规范社会第三部门等社会中间组织,使社会公众个体的利益诉求或表达有一个规范化、法制化和高效率的参与渠道与组织载体。
三
由于外部效应、信息不完全,容易导致市场失灵,但极易膨胀的政府干预和政府寻租也会导致政府无效。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要求,以帕累托最优的方式实施宏观管理、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是政府存在的理由,但“诺斯悖论”又告诉我们,政府的运作和政府干预也并非总是有效。正如J·布坎南所指出的,政治活动家们往往有一种“天然的”倾向,很容易去扩展政府行动的范围和规模,去超越任何可以想象的公共界线,导致政府“越位”;况且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着“政府缺位”的问题。
显然,一味地依靠市场或政府都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更何况,目前中国的市场在某种程度上是被扭曲了的垄断市场。那既然如此,社会公众个体对于目前政府和市场的心理预期就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或摇摆,就有欲望寻求政府和市场之外的机制。这些机制,要么是合法的社会中间组织或社会第三部门,要么是非法的社会群众组织,要么是谈不上合法还是非法的临时性松散型社会群体。假定中国目前社会第三部门不健全、不成熟的论断可以成立,那么就可以估计,在群体性暴力社会冲突中,有些是临时性松散型群体所为,有些是受非法组织所利用、所唆使、所煽动。但无论哪一种情形,都是群众长期积怨的爆发,政府和每个公民,全社会都得给予高度重视。
四
上述情形还牵涉到了政府、公民个体与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博弈问题。与恐怖活动和宗教疯狂不一样,笔者曾经提出,社会矛盾冲突,既是社会问题,又是公共管理问题,还是而且归根结底是经济问题,也即经济博弈问题。达成了利益博弈的均衡问题,就解决了公民个体的利益诉求和社会公平、公正、公开问题,前述松散型临时组织群体也就自然瓦解,绝大多数群众也不会受非法组织的蛊惑。
但博弈的均衡并不好达成。青木昌彦(2002)把政府看作一个明确的拥有独特的激励结构的博弈参加者,认为政府和民间个体都会选择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动,进而导出国家是政府作为游戏参加者被包含在内的政治经济领域的博弈的均衡,是政府与民间的博弈所产生的稳定状态。但是,基于信息不完全性和地位不对等,这种稳定状态通常是很少达到的。制度不健全必然导致政府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当社会公众对于政府期待过高,而一旦出现政府失灵,尤其是这种“政府失灵”是公务员队伍中少数害群之马所引致的时候,便会对政府产生不信任;而政府(确切地说是部分官员)对社会公众的预期则正好相反,他们常常把公民当作愚昧的个体而进行呵斥,原贵州瓮安公安局长所说的现象绝不在少数,在我国其他地方不同程度地都存在。显然,要改变目前某些地方的这种对立状态,政府自身的改革(如大部制)和公信力提升是一个前提,而大力培育社会中间组织和充分发挥社会第三部门的影响力是一个更重要的途径。开放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我国公民社会力量正在迅速发展,民众的参与性上升为显形的社会事实,一味的压抑可能会适得其反。其实,5.12四川汶川大地震的抗震救灾中涌现的巨大民间力量,是中国公民社会正在形成的一次检阅。我认为,建构在公民社会基础上的社会中间部门具有广阔发展空间,未来政府不但不能排斥,而且还重视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并引导好,规范好,运用好。
另外,即便确实还有些领域需要政府对个体进行直接干预,那也要把握好政府对社会公众生活干预的“度”,也就是如何适度调控,这是达成政府与公民个体之间利益博弈均衡的关键。我的理解,这个“度”,就是“廉洁奉公、依法行政、以人为本,高效率、人性化”。
五
以上的分析表明,社会群体、公民个体以及政府是当前中国的主要社会结构,缺乏成熟的社会中间组织也是当前群体性社会冲突的一个原因。我国社会中间部门不是没有,但不是独立的而通常是政府部门的依附。在个体和政府之外,尚需有个完善、发达、成熟的社会中间组织(第三部门)来承担群体性社会诉求,该第三部门既独立于政府、个体之外,又同两者密切联系,政府要重视它,引导并规范好它。
由于政府普遍具有极易扩张的潜在倾向,公民个体根据其对来自政府的具有侵害性的政策或行为的预期,可以通过与社会第三部门的合作来实现他的利益诉求。但是,当社会第三部门尚未成熟地建立起来,或者说,现有的社会中间组织还没有足够的力量为公民个体做主时,基于理性人的角度考虑,软弱的某些公民个体可能会在某种刺激下无奈地选择群体对抗作为其利益表达的途径与方式,当然,“无畏”的单个个体,可能会觉得那样很麻烦,于是私自独立地采取暴力行为了。我们可能认为这样做是非理性的,但这个非理性的结果,还真的符合了经济学中理性人的假设条件。另外,作为公共权力的持有者和运用者,政府可能会滥用公共权力,但这样做的结果反而加深了社会矛盾。
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解决群体性社会矛盾的途径无非就是两个。其一,构建一个政府、公民个体之间利益博弈的均衡机制;其二,促进形成发达的社会中间部门。由此导出,在市场的原则下,社会中间部门、个体以及政府应该成为未来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并列的三大部门。做不到这个,群体性社会矛盾冲突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得到妥善解决。
其实,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问题,实质是谋求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等基础之上的合作,也就是谋求政府与公民、社会中间部门对社会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但合作的前提是在市场的原则指导下政府权力向竞争性的公民社会部门转移或让渡。
不过,基于政治过程的短视性,政府的作用和第三部门的发展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悖论”:一方面,第三部门的发展需要政府一定程度的培育与支持;另一方面,政府的干预又会不同程度地阻碍第三部门的发展,甚至使第三部门成为政府的附庸。这又回到原始的话题上去了,那就是,如何形成公民社会。留给大家去思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