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子民的政治文化走向公民的政治文化
1.公民文化的价值所在。今天中国追求公民文化,而是内外因素促成。首先是它已经有了非常充分的体验,一种来自于传统子民时代的极为值得回味和记取痛苦的凄惨经历。这种体验和经历曾经伴随中国人走了两千多年之久,可怕的梦魇般的生活令人们不堪回眸。其次是声讯信息社会和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在高科技改写了时间和空间的概念以后,人们不再为专制所愚和因无知之自愚。这种客观的巨大改变使人们有条件跳出“深井”,放眼全球,量人比已,评头论足;有条件让人们对生活样态在对比与反思之中做出新的符合愿望要求的选择和调整。再次是已经有了一个不错的共和国的制度基础,有了一部追求公民权利的宪法,有了行政、立法、司法各司其职的政府框架结构,也有了一套倾向于民主的选举法律,还有了从1949年以后所获得的正反两面国家生活的经验。就是说,民主宪政所要求的必要硬件设施我们已经有了虽说不是全部,但也毕竟有所积累。最后是很迫切的外在要求,这是一个带有功利色彩的条件。公民文化的建设除了自在价值外,还有生产性价值。即是说,一种体现了人性需求和人类终极精神的文化对一个社会的成员“生产性”潜能的发挥具有最根本的正面的激励价值。人所共知,历届政府都曾不遗余力去号召人们热爱皇帝、领袖、热爱国家,热爱民族,但实际上始终不能根本上解决人民和国家“两张皮”的现象。这也不奇怪,一个本来就把人民当作役使与操纵对象和表面上把人民当作主人而实际上把他们当仆人的制度底下,人民有什么理由将自己百分之百的能量奉献于一个与自己的利益格格不入的异已之物呢?世界上只有“一家人不说两家话”的道理,没有“两家人强说一家话”的道理。就像我们平常过日子,自己一家人过起来,那才是与已有关的日子,干起来才劲头十足。如果到邻居家去帮工奉献,那缘于特殊的感情或只是偶尔为之。如果常此下去且被视为理所应当甚至动辄遭受邻居家主人的虐待欺侮,想一想有谁会愚蠢到为其拼命卖力的地步?
2.必须清理的三种意识。我们认为,“老百姓”、“父母官”、“吃皇粮”是必须要清理的三种意识,因为它们都是传统国家生活的产物,比较典型地从不同立场反映出国民中习以为常的“两张皮”倾向和“子民”心态。比如很多人开口闭口都是“老百姓”。听惯了也就无所谓了,也就无所谓公民、子民了。其实分析起来还是有所谓的。在不少“有身份”人的言谈话语之间,“老百姓”里含着关怀中的怜悯,含着蔑视,含着放低姿态的高高在上,含着服务中的恩赐,含着群众心态的权贵意识。在无形当中,“老百姓”被冠名为“主人”的仆人,与此同时一个与之分殊两立的“精英阶层”和“权贵上流”社会也就悄悄然产生。这是真真切切的“两张皮”意识。
又比如“父母官”,说天下的当官者对待人民就像父母对待儿女那样舒适温暖和负责。实际上结果远非如此。用“父母”称谓比方官人本来就不妥当。远溯秦皇,迄今百代更迭、权者无数,称得上清官的“父母官”真可寥若晨星。由此可知,要有多少人生活在名义上是“父母官”实际上连“后爹娘”都不如的悲惨境地。而这里更进一步的问题是,到底谁是谁的父母?到底官人是人民的父母,还是人民是官人父母?做官理政者吃喝穿用生活之需来自人民,为此才有“人民是衣食父母”的美誉。大家谁也不要叫谁“父母”。消费了人民的血汗,付出了管理的劳动把公益事业办好,那也算对等的交换。可怕的情况是,不少权势之人不仅仅是吃了不干,而且更有甚者多吃多占鱼肉乡里以权谋私虐待人民。这显然是实实在在的“两张皮”意识与行为。
再比如“吃皇粮”,也是自古至今颇为流行的说法。首先说的是自上而下的官僚队伍,得以安身立命之本是皇帝赐给的饷俸,这是指的官员的生活来源;其次在于明示身份,因为吃的是皇家的供应所以就有别于自己土里刨食的“草根百姓”,地位自然令人眩目;再次为关键之处:吃了谁的用了谁的就要听谁使唤,臣僚百官吃的既然是“皇粮”,那理所应当就是皇帝的仆臣役史,是皇家的家丁佣人。深宅大院外面是“草民百姓”。以皇帝为首的院子里的贵族精英会沆瀣一气,一致对外,操纵世事,管束“百姓”,以便保证这个特殊系统的利益。今天,这种“吃皇粮”的话仍有人在说,“吃皇粮”的事仍有人在做,“吃皇粮”的精神仍然还在。
3.公民文化建设的原则。我们认为,公民文化建设要有“八个统一”。
第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享受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履行义务,就会享受相应的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税是公民从自己财产里拿出来雇佣一个中介性质的政府保护自己利益不受损失的开销。对这笔钱由谁来花(选举权),怎么花(立法权),花得效益如何(监督权),公民都通过自己、通过代表、通过程序保留了根本的和最终的发言权。在这里公民的权利权益是基础,纳税义务是保证而获得了花钱资格的政府,它唯一的目的就是兑现公民的托付,保障公民利益得以实现。
比如对上路车辆征税是必要的。但如果有这样一个政府,要建一座比如“彩虹桥”,却不允许纳税人对建什么样的桥、谁来建桥有过问的权利。不仅如此,还强加给他们表态感谢政府建桥的义务;强加给对建桥评头论足的公民接受“批评”的义务;桥塌了,政府又强加给他们不许过问、不许议论、不许外传的义务。如果这样,任何其中的一个公民,他还有必要尽公民纳税的义务吗?又比如,作为一个纳税人,当看到政府机构臃肿、冗员暴增,且这些人又总制造机会用公款(税款)大吃大喝,而自己的孩子接受中小学“义务教育”还要被迫交给学校五花八门的赞助费;去法院打官司讨公道还不得不给办案人员差旅费时,任何一个相关的纳税人还有必要尽纳税的义务吗?
第二,自由与规则的统一。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一不在枷锁之中。他认为,政治生活的基础是一种社会契约,与个人意愿相对,它等同于对遵守法律的一致赞同;法律只有以一般利益为目的才是有效的;只有当我们服从法律时,我们每个人才是自由的。如果我们力图去违反那些我们曾帮助确立起来的法律,我们将会被国家的法律执行机关强迫去服从,在此过程中我们会被“强迫地获得自由”。
第三,尊严与建制的统一。尊严是人性的需求,伴随着人类意识的觉醒,尊严便日益成为人所具有的一部分精神财富。不论腰缠万贯的大亨还是家徒四壁的穷人,不论达官显贵还是皂隶庶人,也不论是大人小孩(除去不懂事的幼儿)还是种族性别,尊严总是他的心灵之根和需要尽全力加以守护的一道人生基线。尊严是人性的内容,所以便居于原发性和主导性地位;而制度是人所创造出来的,故具有相对于人性的从属特征。传统社会的国家制度所主要体现的是以家长为核心的权力阶层成员的尊严,而忽视社会大众的尊严;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体现与保护全社会所有成员生活中的尊严与体面,日益成为人民的奋斗目标和国家制度建设的题中之义。
第四,参与与服从的统一。在一个国家共同体内的生活,一个人必得让渡自己的一部分自由权力和交纳必要的收入以雇佣一个中介性质的政府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人从此不能再毫无顾忌,为所欲为,他必须要按照他曾经同意的共同体契约来生活和交往。但是这决不意味着一个公民可以百依百顺和放弃参与, 从此若放弃你参与的权利、关闭你意志表达的声音,那便是对自由权利和对个体尊严的亵渎。民主无一日不靠公民参与而存在,宪政无一日不靠公民意志而运行。中国人过惯了两千年“摧眉折腰侍权贵”的日子,专制王权之下,只许服从,无权参与,以至于来到共和国的制度环境中,仍然打不开意志的闸门,用不了权利的工具。
第五,自我与合作的统一。合作不仅来源于纯粹自然权利的无法维持,所以国家生活是一种参与的生活,是一种合作的生活。这里面包含了群策群力,包含了相互尊重,包含了相互协调,还包含了妥协让步。在这种新的生存空间里,每一个人的独立自主都因为共同契约的产生而有文明的新内涵。
第六,私利与公益的统一。尽管人类从来没有放弃通过能够利用的渠道和手段来诱导人走向无私、高尚和道德的神圣境界,但是我们必须承认不是别的而是个人需求欲望,最终成为推动人类社会前进的持久动力。私欲在迄今为止的世界历史上制造了最肮脏、最卑鄙、最龌龊的人类劣迹,但恰恰也是私欲推动着人类社会的车轮滚过原始时代、农业时代、蒸气时代,一直达到工业时代和信息时代的辉煌业绩。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创立的“经济人假设”是揭开经济现象之谜的钥匙,也是透析人类社会发展之谜的放大镜。正是由于人私欲的不可遏止给世界麻烦,人类才不得不借助于国家共同体生活来划定私欲的底线,克制自私的过度膨胀,协调人们之间利益的冲突,并通过树立无私的典范来培养人们的奉献精神。我们反对有两个极端态度:一种是认为个人利益至高无上,极端至于在与他人利益和共同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不惜牺牲其他一切利益以保证个人利益成为自私自利者的选择。另一种认为个人利益是人类的邪恶,必须予以彻底清洗和铲除。这种极端意识认为个人利益甚至于个人本身相对于革命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终沦为微不足道的渺小和自渐形秽的肮脏,“个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集体的事再小也是大事”、“先公后私”、“舍己为公”、“破私立公”、“斗私批修”等。
无论如何,私利的存在都是一种必然和正常现象,使用失当,它是消极创造性的洪水猛兽;使用得当,它就是积极创造性的人类福间。两者作何取舍实际上最终还是要取决于制度的完善与进步程度。
第七,怜已与悯人的统一。怜已是个体从精神与物质欲求的体验出发形成的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情感意识和评价态度。不管个人修养、所处环境和地位条件有何不同,人们总是或显或隐或多或少或直白或含蓄地具有对自我苦况感受比较细腻,对自我利益比较关照,对自我评价比较良好,对自我意志比较尊崇的基本性向。个体怜已的一般走势和程度到底会表现到什么程度,因社会文明程度而定,因制度进化水平而定,因个体条件而定,因个性差异而定,因个人经验而定,因个人修养而定。一般来说,社会文明程度越高,制度进化水平越先进,对人性和人的终极精神的表达越充分,个体上述以自我为中心的自怜性向就越理性、越适度。反之不然。与怜已联系与对应的是悯人,意思是人们将从自我出发形成的一系列情感意识和评价态度推已及人,由此形成社会交往良性循环的基础和共同体成员间快乐生活的条件。所以,从怜已到悯人,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到“宽容”,这是制度发展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也是民主政治文化中公民意识修养需要具备的内容之一。
第八,适度与正义的统一。这里则侧重于公民文化中参与的适度原则与正义的刚性原则的互补与统一。在现代政治学理论中存在两种公民参与观点:一种是有限参与主张,另一种是积极参与的主张。前者是从职业分工的角度来强调政治家与普通公民之间应当有所侧重。公民参与的使命主要在于投票决定管理代理人的环节,此后代理过程则交由政治家运作;而后一种主张是,应当最大限度地扩大公民直接参与制订政策的机会,包括由地方共同体自主治理以及广泛应用公民投票来裁决公共事务。
在中国的历史与现实当中,公民参与的文化实际一直没有得到较为充分的发育。要么是表现为一种政治狂热;在观念中把政治视为一种神秘的事业和崇高的美德,视为“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比如政治学习日就是“雷打不动”的天下惯例, “狂热参与”在“文化大革命”中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然而这种参与的主要特征是盲从的、无序的、极端的、空泛的和非民主的虚假参与,与那种在宪政环境中自主的、有序的、适度的、制度化的和与切身利益相关的参与,根本不能相提并论,同日而语。
政治狂热的另一面就是参与冷淡,这一点道是中国式参与的本质特征。在那种虚假参与下面,实际隐藏的是对家长酷政的恐惧,是在“人情圈子共产主义”土壤里养成的自私和对于公共事务的漠视。如鲁迅先生《药》中的那些在敌人的刑场旁等候获得那些为了争取包括自己在内的被剥夺者的自由而即将被压迫者执行死刑的斗士的鲜血,来做治病的“人血馒头”时,那就是自私、冷漠加愚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