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创”的理解


  对“原创”的理解

  最近以来,在咱们网站上看到不少关于“原创”、“抄袭”的评论;咱们网站也有《关于加强价值中国网专栏文章质量管理的公告》,称“对抄袭他人或文章水平低下的作者,价值中国网将可能取消其专家作者资格。”感觉很有必要首先弄明白什么是“原创”,否则,评论、处罚可能就没有理论依据。

  2008-06-02,我在“见解”中发表了《什么是“原创”?》:什么是“原创”?我认为,“原创”就是“原本”“创造”。原是最初的、开始的;创是创造,得有新东西。可见,原创文章必须是最初的有新东西的作品。当然,这里所说的“有新东西”,必须是新东西占主体。具体可有两类:一是完全创新的——可叫“著的”;二是主体“有新东西”的——“编的”。

  韩和元(2008-06-0213:17:27)博友发表了评论:“那,我只有一个字来形容我自己了,汗。如果按这个逻辑来说,我是绝对没有一篇原创的东西的,因为我的东西从来就没有创新过,我仅仅只是站在前人的肩上用他们的观点看这个现实社会而已。还是汗,并且狂汗。因为在这里我把这些文章都打上了原创的标签。啊,罪过罪过”。

  鉴于此,我觉得有必要再详细一点进行阐述。“原创”就是“原本”“创造”。原是最初的、开始的;创是创造,得有新东西。可见,原创文章必须是最初的有新东西的作品。当然,这里所说的“有新东西”,必须是新东西占主体。具体可有两类:一是完全创新的——可叫“著的”;二是主体“有新东西”的——“编的”。我的文章就分这两类:一类如《论中国税收的问题与对策》、《论税收征管管辖》(世上唯一)等;另一类如《对外企的新所得税讲义》、《内企所得税讲稿》(世上可能有,但肯定不会完全一样)等。这是一般道理;至于法律上,如此可能不太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首先,让我们举例分析一下完全创新的原创。如我的《论税收征管管辖》、《论中国税收的问题与对策》等,可以说,在这个世界上再也找不到第二篇这样的文章。《也说“学习”的定义》(见附件),也是真正的原创,世上唯一。我也借鉴了《现代汉语词典》对“学习”的解析:“从阅读、听讲、研究、实践中获得知识或技能”。但我认为,这里存在根本的错误和不足。如,也阅读、听讲、研究、实践了,但没获得知识或技能,就不是“学习”?所以,我就彻底改变了他的观点,称学习是以获得知识或技能为目的的阅读、听讲、研究、模仿等的一个客观的过程。只要经过了这一过程,学会或学不会,都是学习。

  其次,再让我们举例分析一下部分创新的原创。如《对外企的新所得税讲义》、《内企所得税讲稿》等。这样的教材,都是对税法的改编、整理而得。税法是立法机关创造的,其他个人是绝不能创造的。但,它绝不是税法的抄袭;而是根据自己的构思,按照一定的顺序编排,并加进了相关许多新内容而成的。我认为,这也应属于原创。

  附件:也说“学习”的定义

  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8/6/2/118404.html

  看了陈嘉珉教授《“学习”的定义》(见附件一),获益匪浅,很受启发。我也想从该事物的本质着手,谈谈我的认识,以就教于专家、学者、教授等博友们。

  我认为:学习是“学而习之”;是以获得知识或技能为目的的阅读、听讲、研究、模仿等的一个客观的过程。请注意:不是“学而时习之”,这又是一个概念。(见附件二)“学习是把信息转化成知识的活动”,这是没有错的。但,学了,并没有转化成知识,就能说不是“学”吗?正因为“学”了不一定就“会”,所以,才需要“习”。“习”是温习、练习。就是“学”了,温习、练习了,也可能还是没有全部“会”——转化成知识;是不是也不能说没“学习”?所以,我认为,“学习”只是一个过程,客观的过程。“信息转化成知识”是“学习”的目的。

  其次,“学习”不单是把“信息转化成知识”,把一种机能掌握了,也是“学习”吧?如,学开车、学做泥人等。

  再次,模仿也是“学”:如,学鸟叫、鸭子走、老虎跳等。

  以上“学习”的主体都是人;更有甚者,人成了“学习”的客体——鹦鹉学舌(仅从字面意义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