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要否定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


  1949年解放后,经过短短的3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从1953年开始,经毛泽东提议,中央政治局批准,我国开始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为标志,我国确立了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本文仅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做一批判分析。

  一、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及内容

  据有关资料记载,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是通过合作化进行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49—1953年,为互助组发展阶段。1951年9月,中央召开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到1952年底,全国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到830多万个,参加农户达到全国总农户的40%。

  互助组没有触动农村土地家庭所有制(其实就是私有制,但为了全文表述统一,仍讲“家庭所有制”)生产关系,只是在农业生产上互助合作,互助组规模很小,每个互助组一般几户、十几户组成,且不固定。

  第二个阶段: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为初级社发展阶段。1955年春,全国农业合作初级社发展到67万个。在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过程中,不少地方违反自愿互利原则,出现了强迫命令。1955年1月,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合作社的通知》,要求各地停止发展,集中力量进行巩固。到1955年7月,全国67万个初级社,经过整顿巩固下来65万个。

  初级社是农户将土地与大牲畜作为资本投资入股,大家共同劳动,按投资数量与劳动量进行分配。初级社也没有触动农村土地家庭所有制生产关系。

  第三阶段: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为高级社发展阶段。1955年7月31日,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毛泽东在会上做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合作化的提出新的要求。10月4日—11日,中央召开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到1958年春全国基本上普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会后,农业合作化运动急速发展,仅3个月时间全国基本上就实现了农业初级社。1956年1月,初级社刚刚建立尚未站稳脚跟,农业合作化运动就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即由初级社转为高级社。到1956年底,高级社达到54万个,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87.9%。

  高级社废除了农村土地家庭所有制,建立了农村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经济制度。以高级社建立为标志,中国农业基本上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由农村家庭所有制向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本来中央七届六中全会要求到1958年才普及初级社,结果到1958年不但跨过了高级社,一下子进入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

  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后果及其影响

  经过1956年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了传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制度。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但没有促进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反而严重破坏和阻滞了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后果是给中国农村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政治损失。

  1、农业合作化催生了大跃进。

  由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剥夺了农民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使农民变成农村无产者,除了只有简单的生产工具和自身的劳动力以外别无所有,这就为国家组织大规模的生产运动创造了条件和可能。

  农业合作化的社会主义改造“顺利”完成,让毛泽东头脑发热。1958年5月召开八大二次会议,提出“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1958年6月,国家计委《第二个五年计划要点》提出,五年超过英国,十年赶上美国,随后全国各地刮起了12级浮夸风。如1958年10月1日《天津日报》报道,天津市东郊区新立村水稻试验田亩产12万斤。此类吹牛全国到处都是。

  更不可思议的事,中央竟违背社会分工规律,全民大炼钢铁,导致农业荒芜。大跃进破坏了社会生产力发展,遭到了老天的惩罚,三年“自然灾害”,粮食大幅度减产,非正常死亡3000多万人。

  2、农业合作化为人民公社铺平了道路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一些地方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进行了社与社之间的生产协作,这本来是社会生产的一种再正常不过的生产形式。可是中央认为小社并大社,人多力量大,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书》,由此各地立刻掀起了小社并大社的热潮,为滋生人民公社这个怪胎创造了基础条件。1958年8月在北戴河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指出:“在目前形势下,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结合的人民公社,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设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决议公布后,农村人民公社的高潮在全国迅速掀起。到1958年10月,全国74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为26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1.2亿多,占全国总农户的99%以上。

  人民公社的特点叫“一大二公”。大就是规模大,即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公就是公有化程度高,即消灭私有制。许多地方混淆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界限,公社随便平调社员和生产队的劳动力、资金、土地和财产,出现了剥夺农民利益的情况,按劳分配的原则也遭到了破坏,发生了严重的平均主义,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

  3、农业合作化最终导致了文革十年浩劫。

  各级领导干部和群众,在对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上,始终存在着争论和分歧。中央以刘少奇、薄一波等为首的一些领导认为,当时不应该过早地动摇农村土地家庭所有制,而毛泽东等人则认为应该废除农村土地家庭所有制,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广大农民虽然不一定懂什么所有制概念,但从当时他们对待合作化态度上可以看出,大多数农民是愿意实行土地家庭所有制的。

  关于两种所有制之争,本来属于思想认识问题,可是后来被毛泽东上升为防止资本主义复辟,进而又发展为打倒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的阶级斗争了。既然是阶级斗争,必然是你死我活了,所以才有后来的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才有大批老干部被打倒。而对农民才有“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的判断,才有后来四清等一系列的政治运动。

  三、农业合作化动因分析

  1、错误地估计了农民办合作社的积极性

  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期的巨大成绩,让毛泽东等人头脑发热。共产党领导的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建立了农村家庭土地所有制,农户既是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土地的经营者,这种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从1949—1952年,仅用三年时间基本上就恢复了国民经济。据有关资料,1952年,我国粮食产量达到16290万吨,比1949年增长44.8%;棉花产量达到120万吨,比1949年增长193.7%。其实这是土地改革,建立农村家庭土地所有制,生产力能量得到释放的结果。

  在三年经济恢复时期,农民自发或是受政府引导,采取了互助合作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在不触动家庭所有制的情况下,符合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农民当然显示出极大的积极性。而农民这种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被毛泽东等人误认为农民自身要求走更高级的合作化和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并以此作为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主要依据,人为地掀起了中国的农业合作化高潮。

  2、过高地估计了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

  当时建立的农村土地家庭所有制才刚刚开始,远未达到阻碍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程度,其历史使命尚未终结,就被接踵而来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所击碎。毛泽东等决策者认为,土地改革运动后建立起来的小农经济已经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成为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通过农业合作化引导农民走向集体化以后,能够有力地推动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其实当时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是个什么状况啊,基本上还是用牛耕作,更有不少地方用人力扛耠种地,除几个大型农场几乎见不到拖拉机等机械耕作。据有关资料,当时全国平均每人只有3耕地,南方各省很多地方每人只有1亩耕地。当时实行农业合作化时,是按每户4.5口人平均计算的。平均每人3亩耕地,每个家庭平均13.5亩耕地,这种小农经济的土地家庭私有制,是非常符合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根本不存在限制和阻碍生力发展问题。

  1974年我20岁,当时我在农村生产队当队长。那年生产队地里的庄稼泡了荒,组织发动全体社员抢荒,把社员累的够呛。一个50岁社员抱怨说:“这要是土改后不入社,我一家一头牛侍弄30亩地也不会让它泡荒,谁像现在这么多人干活还让地泡了荒。”我问其他社员他说的行吗,其他社员也说没问题。现在回想起来,当时的生产方式是,一群不懂得大生产管理的人,指挥着一大群拿着简陋生产工具的人进行着大生产活动,能不造成巨大的社会生产成本的浪费吗?当时是用大生产方式组织管理着落后的小生产,这就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长期落后的重要原因。

  3、错误地走出一条国家工业化道路

  当时毛泽东等决策者认为,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是为了配合国家大规模的工业化需要。当时中央制定的“一化三改”过渡时期总路线,也是为了实现农业合作化后,有利于为国家工业化提供更多的原材料,有利于促进国家工业化发展。

  可是他们没有想到,这种以破坏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代价,来为工业化服务是一种竭泽而渔的蠢办法,其结果是工业和农业两败俱伤。它是以牺牲农民利益,破坏农业经济发展,延缓农村现代化进程为代价的。农业合作化导致亿万农民失去土地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从根本上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导致农业生产的停滞和农村消费市场的萎缩,最终不利于国家工业化战略的实现。这点在60年代初期国民经济调整中就已明显地表现出来。由于农业无法为工业化建设提供充足的农产品,国家不得不一再调整工业生产规模,降低基本建设投资,精简职工和城市人口。

  4、根本原因是错误地坚持传统社会主义理论

  首先,在传统社会主义理论中,首要一条就是要消灭私有制。这也是中共自建党之日起就确立的最高纲领。建国之初,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建立起农村土地家庭所有制,完成了反封建的民主革命任务。但这与中国共产党在传统社会主义理念下的奋斗目标有很大距离。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广大农民群众支持下夺取国家政权后,对农民渴望获得土地的一种政治回报或暂时性的政治迁就。建立以单一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基础的传统社会主义农村土地制度才是最终选择。

  其次,由于站在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立场上观察土改后的农村形势,一是把一部分农民脱贫致富,说成了新富农的产生;二是把农村土地家庭所有制看成是反社会主义的东西;三是把一些人在政策法规允许下先富裕起来的现象,看成是两级分化。为了避免农民自发的走向资本主义,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中央最终决定“趁热打铁”,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通过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三种形式,实现社会主义集体化。

  第三,过分夸大生产关系的对生产力的反作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有反作用,这是社会发展规律。生产关系首先是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然后才是对生产力起一定的反作用。而当时我们党的领导人,错误地夸大了生产关系的反作用,甚至以为生产关系可以决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不顾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顾农民的反对,强行改变农村生产关系现状,强制农民“进入社会主义”,甚至“跑步进入共产主义”。最后只有对农业生产力造成破坏,对农村经济发展造成巨大损失。

  四、应该彻底否定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

  正是因为农业合作化,打碎了农村土地家庭所有制,建立了农业合作社,实行了社会主义土地集体所有制,不久又实行了带有共产主义色彩的人民公社,严重打击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农村经济从1949年到1979年倒退了30年,农村生产力遭到了极大地破坏。

  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的经济发展才开始复苏。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具体做法是,将土地等生产资料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合同定购产品以及向村集体交纳公积金、公益金等公共提留,其余农产品全部归农民承包户所有。这种做法也叫包干到户,俗称“大包干”。

  到1983年初,全国有93%的农村实行了大包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促使带有共产主义色彩的人民公社全部解体。

  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根据这一精神,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将土地承包期确定为15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轮土地承包”。1993年,针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的情况,中央及时出台了《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截至1999年底,全国有94%左右的村队完成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绝大多数地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承包合同签发到户。

  为了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调动农民增加土地投入的积极性,2002年8月,全国人大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这条实际上告诉我们,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受30年时间限制,长期稳定不变。

  《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条告诉我们,农村土地具有了商品性质。

  《承包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不允许集体再留机动地,等于把农村土地一次性均分给农户,相当于解放后土地改革建立的农村土地家庭所有制。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国家财力的增加,以及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实施,中央不但取消了农业税和农村集体各种公共提留,而且还通过直补形式,给予农民大量的各种补贴。现在的农民种地,不但不再缴纳各种税费,而且还会得到国家大量的各种补贴。

  根据以上对《承包法》的分析,我国当前农村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基本上又回到了1953年实行合作化之前的所有制形式上,其农村的生产关系,基本上也回到了农业合作化之前的生产关系上了。

  因此,对1956年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应该重新估价,应该予以否定。当时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是错误的,是违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是对农村生产力的一次大破坏。它使农村生产力和经济发展从1949年到1978年改革开放前,整整耽误了30年的发展时间。

  有人可能提出不同意见。认为现在国家正在提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全国人大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否定1956年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不是等于否定全国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吗?

  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现在国家提倡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1956年的农业合作社有着本质的区别。

  区别之一:1956年的农业合作社带有很大的强制性,说是本着自愿互利原则,但在实际推行中,存在着严重的强制性。运动是由中央和各级省市委组织领导的,严重地伤害了农民的感情和积极性。

  这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它不是由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出面强制推行的,而是由农民在农业生产中主动自发地搞起来的。由于农村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其内在要求专业合作社这一组织来为其服务。这次合作社是在发展到一定规模和水平后,才由中央和各地方党委政府出面规范指导的,目的是支持、引导和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区别之二:1956年的农业合作社运动,不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后的内在要求,而是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对生产力错误的反作用。当时土地改革后,农村生产力没有多大发展,实际上中国农村还处在小农经济的水平上,当时中央就迫不及待地改革农村的生产关系。这不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是生产关系决定生产力,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理论的。

  现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什么时间建立的,也就是近5-6年时间出现的,如果从1978年农村出现包产到户到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出台合作社法,共28年时间。农村生产力经过大包干发展近30年时间,说明农村生产力有了较大发展,这次专业合作社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内在要求,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体现。

  当年如果从1949年建国后,让农村生产力发展30年,应该正好是1979年。也就是说,如果自1949年土地改革后,不急于搞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不改变农村土地家庭所有制的生产关系,让生产力按着自身发展规律去发展,也就不会耽误30年的中国农村发展时间了,也就不会有今天农村土地家庭所有制的回归了。

  区别之三:1956年的农业合作社,建立起的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制,是集体所有制。而且特别是人民公社成立后,建立的是“一大二公”的集体所有制。在这种所有制下,农民除了只有简单的生产工具外,几乎只剩下自己的劳动力了。

  现在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等大型农业机械均属农民家庭所有,并没有破坏农村土地家庭所有制。所以两种农业合作社形式,建立在两个不同的所有制的基础上。

  现在的农村承包生产方式,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实行农村家庭所有制,是符合中国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符合中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因此它是先进的,进步的,是中国农村必须长期坚持的发展方向。但是如果不彻底否定1956年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就无法解释我们今天搞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是正确的,就无法解释我们今天确定的农村生产关系是正确的,就无法解释我们今天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是正确的。

  因此,建议彻底否定1956年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