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屋毁人亡者免债是国家之责


    周明华

地震导致的屋毁人亡给央行出了道难题:住房贷款该不该继续还款?16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在央行总部新闻发布大厅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央行正会同有关商业银行商议妥善解决的办法。若严格依法办事,房贷是要还的,但“特殊情况会采取特殊办法,相信会给大家一个妥善解决的办法,既要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也要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5月18日《每日经济新闻》)

天地不仁,万物为刍狗;华夏有爱,九州如一人。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目前已逾7天,10万抢险大军仍在“全力”搜救公民生命。随着大地震时间的往后推展,一些地震后续问题也将渐次出现。比如屋毁人亡后,之前贷款人按揭的房贷如何处置?这一在唐山大地震中未曾触及到的棘手问题,注定无法绕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商议案题。但问题愈棘手,我们愈应理性面对,这需要我们国家适时启动“后地震时期”的灾区财产处置的应对办法。

我注意到,中央财经大学校长助理、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史建平的说法显得有些另类。他说,从法律的角度上说,商品住房毁了,商业贷款还是要还的,借款还贷和屋毁人亡是两回事。虽然史建平站在那个位置上说出这些话,是出于对各大商业银行利益的本能呵护,我们尚且可以理解,但我心理仍然感觉难受和吃惊。因为,无论于情、于理的角度上考量,这样的“追债行为”都是站不住脚的。

于情,这种自保局部利益的意识萌动思维,是在往灾区人民伤口上撒盐。灾区公民花掉自己半生的积蓄,平时省吃俭用,按揭了一套商品房,成为了房奴,可谁知一场地震灾害瞬间将其变为一片废墟。殒命者倾刻消失眼前的一切。在这种人类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面前,殒命者亡灵未散,利益者却于此大谈还要向按揭房当事人、继承人追讨房款。显然这种行为不人道,甚至可以说缺乏对人性最基本的同情与怜悯。

于理,不管是国际贷款法还是我国银行法与公司法的相关条款中,均对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利益进行过法律规定。公民作为贷款人从银行贷款,是以自己的住房为抵押,这是一种正常和市场交易行为。在双方交易完成后,贷款人与借款人处在同样的风险平台上,双方均应承担借贷风险责任。现在地震将抵押物都化作了灰烬,贷款人已殒命灾害中,其已无法“复生”来承担风险。此时,作为借款人的银行,便天经地义该承担这一风险的责任。

在天灾之下 ,在国难面前,我们理应少谈部门利益。不仅是对倒房并永别世间的房主不该追讨贷款,就是那些房倒而人有幸活过来的也不应继续还房款。而且,他们前期付出的巨额首付房款,还应进入我们政府相关部门的善后处理视线,让这些受伤的灾民,避免因此而背上沉重的物质与精神枷锁。国家和政府只有这样才是对灾区“房奴”的最大安慰。实际上,这也是每一个公民之幸,国家文明进步之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