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企的新所得税讲义(10)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十六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第十七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这里有许多可以进行节税筹划的空间。因为,确认收入实现的规定有大的漏洞。本来,国际上的收入实现必须具备两点:一是货物制造已完成、劳务已提供;二是交易已发生。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没有很明确的第一点的规定。另外,有的又把主动权交给了纳税人。这里还有两个特殊的例子:1、房地产开发的预收款,该不该纳税,或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2、免税期,货物没制造出来就卖出去了,纳不纳税?如果在免税期呢?

  (三)不征税收入(新增加的):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狭义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