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是不证自明的吗?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者们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的造物主赋予了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话后来传遍了世界。如果平等是不证自明的,当然就不需要进一步证明,而《宣言》也没有向我们提供这样的证明,但是就美国当时的现实来说,人们之间并不是平等的,至少许多人还没有获得选举的权利。所以只能将其看作是起草者们的道德诉求。借用《宣言》中的话,我们主张—作为道德判断—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和幸福,比别人的生命、自由和幸福,内在的既不优越,也不低劣,因而,我们认为,我们对待每个人,应该把它们当作在生命、自由、幸福和其他一些基本的物品和利益方面拥有同等的要求的人来看待。罗伯特·达尔把这个道德判断称为“内在平等”原则。
单单这个原则并没有太多的意义,要把它应用到国家的统治上,还需要把它隐含的一个原则附加上去才会对我们有所帮助:“政府在决策的时候,对于受到决策约束的人,应该平等的考虑他们的幸福和利益。”达尔给出了以下几点理由:
1、伦理与宗教的理由:首先,这符合世界上大多数人最基本的伦理信念和原则。我们是上帝平等的子女,这同是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交易,佛教中也有多少近似的观点。当然,印度教可能是个例外。大部分的道德推理,大部分的伦理体系,都明确或未明确地假定了这一原则的正确性。
2、其他替代原则的弱点:无论其他使团情形如何,就国家的统治而言,任一种替代内在平等原则的一般原则,在多数人看来是有悖情理、不能信服的。设想有某位公民提出一个统治国家的替代原则:“政府在决策时,必须时时把我的幸福和利益看得高于别人。”他暗地已经跑开了内在平等原则,而主张个人的内在优越原则。这种内在优越的要求,范围自然还可以扩大,通常它的形式是:“我所在的团体(家庭、阶级、等级、种族等),它的幸福和利益要优越于他人。”
我们人类有相当的立即倾向,我们不同程度的总是更关注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别人的利益,坦白的承认这一点并不会让人惊诧。由此,许多人都会受到强烈的诱惑,为自己、为与自己关系最密切的人提出上述要求。可是除非我们充满信心,相信自己能够实现对政府的控制,否则,我们为什么要接受某些个人的内在优越原则,把它作为基本的政治原则?
3、审慎:前面举出了两个理由,证明应当采用内在平等原则作为统治国家的基石,由此又引申出第三个理由:审慎。政府不但会给人们带来巨大的利益,也会造成无边的苦难,所以审慎要求我们格外警惕它运用这非同寻常的能力的方式,。如果你能够肯定你或你的团体会时时占据上风,那么,一套明确而持久的优先照顾你的幸福和利益的程序可能确实会让人动心。不过,多数人都知道这样的结果不太可能发生,至少不能肯定会发生。因此,坚持自己的利益应当和别人的利益同等的考虑,是一种更保险的做法。
4、可接受性:你觉得审慎、可采用的原则,别人也会这么想。因此,你可以合理地推论,一套保证对所有人的利益予以同等考虑的程序,最有可能获得其余人——这些人的合作是你实现自己的目的时所需要的——的同意。从这个角度看,内在平等充满了意义。
罗尔斯也在《正义论》中对平等原则进行了证明:
“……主流的观点是:社会基本结构中正义的原则就是初始协议的对象。那些自由和理性的人们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会在一种平等的原初状态下接受这些原则,并将之作为这个团体运行的最基本的准则……这样,我们就可以想象人们以一种集体行动的方式进行社会合作,共同选择出社会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共同决定社会利益的分割。
在原初状态下,没有人事先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它的阶级立场或者社会地位,也不知道自己的能力和天赋,比如智力、力量等等。甚至假设他们都不知道什么东西是好的,也不知道他们自己的心理倾向。在这层无知之幕的背后,正义的原则是大家公平的讨论和讨价还价的结果。在原初状态的前提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式对称的,它对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Rawls 1971 P11-12)然后,在确定了正义的涵义之后,我们可以期望他们会选择一部宪法和一个立法机构,开始制定法律了,所有的一切都是建立在最先达成的正义原则的基础之上。”
2008年4月 珞珈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