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讲一下伦理学中价值(value)与规范(norm)的区分,也是好(good)与正当(right)、目标与手段的区分。近代以来的伦理学特别强调价值和规范的区分,或者说目标和手段的区分。这个区分非同小可,决定了传统伦理学与现代伦理学的分野,使伦理学探讨重心从传统的探讨好、幸福、目的、善、德性,转移到探讨行为正当、义务、责任这样一些概念,主旨不再是讨论一个人生活的意义、目的,而是探讨应该怎么做。不管你想成为什么人,你应当怎么做,有些什么界限不能逾越。放到国家的范畴来说,就是不管你要使这个国家成为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在国家的手段上必须有所约束。换言之,就是把对手段的考虑,放到更优先的地位。在一个目标多元的社会、文化多元的世界里,这个区分特别重要。你不可能在这样一个多元世界里统一目标,但可以寻找在行为手段上的共识。
其次,我们应注意,国际关系伦理具有一种特殊性。国际关系领域似乎是一个最不适合谈伦理的领域,但同时它的确又是一个最有必要讲伦理的领域。国际无政府状态和国际乏道义境况实际上是互为因果,两者存在着深刻的相关性。在国际关系领域内要不要、或能不能讲伦理?讲道德会不会使自己处于一种弱势、被动的局面,尤其是对方不讲道德的情况下。的确有这种可能,国家这个主体不像一个人,但它影响人、影响世界的广度和深度又非常之大。在国际领域里,道德相对主义最为盛行,完全的道德虚无主义都有可能。
虽然在国际领域很难讲伦理,但也不是全无这种可能性。在西周直到春秋早期,那么多小国林立,其中也有强国有弱国,几百年间大致相安无事,原因之一,我称之为那时还是“有辞”“有言”的,“有辞”就是要讲理,比如《春秋》记载过这样的情形:一个强国兵临城下,小国出来说,你不应该打我,你给我的罪名是不实的。如果强国觉得理由说不过,即使已兵临城下,最后也硬生生地撤回去了。“有言”,就是有舆论空间。一些小国的外交家很能干,他们很善于造成舆论空间保护自己的国家。
另外,我觉得不能对道德伦理有过高的理解,不能一讲伦理就以为是讲很高尚的东西:大公无私,君子风范,扶贫济弱,成为天下的道德楷模。理想主义必须在某种现实主义的前提下讨论。国家尤其如此。而且优先要讲规范,讲义务。尼布尔认为群体比个人更自私,千万不要认为群体很高尚,其实多少坏事是假“国家”“爱国”之名而行。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不要以为个人谋杀是犯罪,而国家的杀戮就是光荣伟大。包括罗尔斯,拒绝把他的正义两原则推广到国际领域。其差别原则主张关怀最弱势的人,但他认为这在国家内部,或自由民族内部可以,但不一定能推广到国际领域。所以,从个人的伦理,到一个社会内部的伦理,再到国家之间的伦理,道德要求实际是一个递降的过程,但决不能没有道德的要求,而且这种道德仍然是纯粹的道德。
外交,是相对内政而言的。内外有别,从而引申出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外交伦理原则应从三个层面来考虑。第一,行为政策层面;第二,动机意图层面;第三,根本价值层面。第一,行为政策层面如果能真正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很理想了。第二,动机意图层面,我主张“顾及原则”,即国与国之间,你活也让别人活,在这方面我觉得大国责任更重。“弱国无外交”,期望强国和弱国、大国和小国都有在世界上的平等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实际是不可能的。但是责任应该和实力呈正比,大国、强国在这方面责任应当更重。“顾及”也意味着“顾忌”,要“顾及”他方生存,也就要“顾忌”自身行为。“顾及”原则要为一个国家的行为设下底线,任何一个国家,哪怕是最强大的国家,也不能够无所顾忌,为所欲为。甚至即便是比较有理由的打击,有时也要考虑“投鼠忌器”。责任是应当和国家实力、权力成正比的。“顾及”或“顾忌”原则对大国就比对小国、对强国就比对弱国有更高的要求。掌握核武的大国、尤其是今天惟一的超级大国应当负起自己的责任,包括负起某种“道德代理人(moral agent)”的责任。如果它或它们不够负责,本国的人民和其他的国家就还要努力监督和敦促它们负起责任来。
行为政策、动机意图层面之后还有一个根本的原则,就是统一个人和国家的最根本的道德——生命原则,也就是说不可杀戮,不能搞种族灭绝。在这一生死存亡的底线层面上,所有国家,所有民族的确应当一律平等,即在生存权上一律平等,这与富强,发展,经济利益等等无关。
最后一点,目标约束与手段约束。目标一致在这个多元化的世界里很难办到,其实连一个国家内部价值目标就很难统一,国与国之间就更难统一。然而,在本国的基本生存、富强的理念之上,还有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安全,有时候这两者之间也会发生矛盾。所以我主张以理想的高端价值为主导,以底线规范为基础,各个国家在基本规范的框架内,可以努力地追求自己的国家利益,但不是什么时候都要最大化。外交最主要目的还是和平共存,或者说避免战争。不是不要斗争,但是尽量避免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