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大欺客”与CPI上涨


“店大欺客”古今一理,指的是实力雄厚的商家以居高临下之态对待弱势消费者;而CPI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英文缩写。 咋一听这个题目,好象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件事,其中根本不可能有什么内在联系。其实不然,“店大欺客”实在是推动CPI屡创新高的一只黑手!

据媒体报道,天津一家商贸公司2007年与家乐福超市签订的供货合同中列了如下收费条目:无条件折扣费、有条件折扣费、广告费、咨询服务费、共同商品服务费、节假日促销费、新品进场费、免费样品、新店开业促销费等。此外,还有全国周年店庆促销广告费、商品展销费、商品质量商店检验费等。不仅在天津,全国各地的大型连锁超市卖场凭借其控制着消费品零售市场的大量市场份额和供应商对其的依赖性,普遍存在着滥收费问题,甚至已经发展成为行业“潜规则”。这些费用最终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CPI不上涨才是怪事!

超市做为掌握着销售网络资源的凝聚点,向供应商收取一定的销售网络资源分享费用并非不可,但问题是不少零售商为牟利巧立名目,甚至有人在获取商场利益的同时非法攫取个人利益,导致收费花样不断翻新,收费名目任意扩大,把原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供应商。而供应商只能无条件交纳这些“莫须有”的费用,否则,或是拒之门外,或是拖延货款,百般刁难,甚至于“扫地出门”。

某记者曾为此曾假扮酒厂销售人员到某超市与负责采购的人员进行洽谈,对方以毫无商量的口气向记者介绍了他们的“规矩”:20万元入场费,免费提供200箱沉酒供检验。记者申述说产品已经通过质检部门质量认证,为什么还要到这里检验?对方不耐烦地说:“你到没有这些条件的商场去卖吧!”,“店大欺客”之态溢于言表。信息来源于《燕赵都市报》

其实国家对这一问题早有规定,2006年10月,商务部等五部委就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收取合同外的促销服务费,不得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或变相收费,在未提供促销服务时不得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供应商促销服务费用,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等,违规者最高罚款3万元。时到如今,商家仍然我行我素,对《办法》熟视无睹。供货方则只好曲从于商家的财大势雄,只能加大成本,提高物价坑害消费者。

商家店大,就可以欺负相对弱势的供货方,而最终是更加弱势的消费者替他们埋单。人们在分析CPI屡创新高的原因时,着眼于资源紧张,着眼于供应不足,着眼于南方雪灾,却往往忽视了“店大欺客”所形成的人为因素。奇怪的是,这种据说是很普遍的现象,却没有听说哪个地方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让人们不得不怀疑这里面是否有上下其手“利益均沾”的情况,是否有权力寻租行为。不要怪为什么有此一问,因为在现实中哪里有非正常现象,其背后几乎都晃动着权力的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