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初始登记规则及操作程序
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房登记制度,保护房屋财产权利,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特制定商品房初始登记规则及操作程序如下:
一、凡在南京地区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均需按幢办理商品房的初始登记。
二、开发企业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书》后,先行向房产测绘部门申请房产测绘,取得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三、开发企业持商品房初始登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明细附后),向房产登记部门提出申请。房产登记部门经审核符合商品房初始登记条件的,按幢核发《南京市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
四、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时,应对建设区划内预售时已明确,且已竣工验收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产登记部门只在登记簿中记载,表明所有权利人为全体业主共有。
五、房产测绘部门应根据《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明细表》,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明确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管用房的面积和坐落,并提供基础测绘平面图,附独幢公共配套用房的面积。
六、商品房管理科在受理商品房初始登记时,应核对原件,加盖校核章。在初审前,先行按房产测绘成果报告维护楼盘,并补建和维护共有共用部位的面积和户室号,对尚未出售的房屋加注“自建商品房”。
七、初审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查验楼盘维护数据,签署初审意见。按照房屋初始登记的面积、套数和功能,计算交易服务费和初始登记费,并打印缴费单。
八、复审人员审验相关登记资料后,签署复审意见,同时复核收费标准、面积、套数和总金额,并在缴费单上签字确认。
九、收费发证人员在校验缴费发票并记载发票号码后,打印并核发《南京市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
十、复审人员将相关发票号码录入交易登记系统后,将该案提交归档。
十一、开发企业持《南京市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和缴费发票至房产测绘部门领取各幢房屋的分户图。
十二、开发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未售出的并已设定“自建商品房”的房屋办理领证手续。
商品房初始登记材料明细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书;
6、建筑安装工程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
7、白蚁预防证明;
8、公安门牌证明;
9、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基础测绘平面图;
10、其它材料。
南京市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
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坐落于 (丘号 )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符合商品房初始登记条件,予以登记。
特别提示:
1、取得该登记证明后,及时通知购房人在三个月内办理转移登记。
2、凡未售出的房屋,在取得该登记证明后三十日内,应办理领证手续。
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