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网吧帝国网 作者:赵福军
年终岁末之季,国内互联网江湖再起风云,由于进攻者是国内互联网霸主腾讯,而防守者是网络新贵51.com,直接导致媒体焦点集体从百度竟价的企业危机转向本次网络口水战,百度私下应甚是欢喜。
此次纷争表面上看是腾讯认为自己的员工集体跳槽到51.com,违反竞业禁止,动了自己的奶酪,实质是因51.com的迅速崛起,使其已经成为腾讯业务的核心竞争对手,比如用户群体重合性竞争、社区空间竞争、网游化竞争、人才竞争等,腾讯有必要借助各种策略对51.com进行围攻,而彩虹软件则不过是腾讯对外说事的一个把柄而已。
为什么笔者会得出这样的结论?
首先,根据不久前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垄断行为通常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而腾讯在IM市场,甚至国内整个互联网市场已具备垄断地位,其在线生活模式已经让其成为一个跨领域的商业网络帝国,可以说腾讯的任何打击竞争对手、限制竞争行为,都可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其次,腾讯关于彩虹软件是违法外挂的声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甚至有借助媒体进行媒体舆论审判的嫌疑。因为根据新出联[2003]19号文规定:“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此规定是国内关于外挂违法认定的唯一法律性文件,可以说该文件将违法外挂的范围严格界定在联网游戏领域,很显然IM并不属于联网游戏范畴,同时在游戏中的外挂是否违法也要具体区分良性与恶性外挂两种,比如游戏运营商自己开发的辅助良性外挂,当然是合法的,这就意味着,不能仅听到外挂就得出违法的结论,彩虹软件是否属于违法外挂,到底该如何认定,至少现今看来缺乏法律支撑,即使说最终被认定为违法外挂,那也应该由法院来判决,而不应该由纷争利益主体腾讯一方来认定;
最后,因彩虹软件直接屏蔽了腾讯QQ客户端广告,提供了显IP、显隐身等功能,腾讯就称前者侵犯用户隐私权之论更是站不住脚的。一方面中国还没有专门的隐私权立法,中国的隐私权保护是放在名誉权保护之中的,这就意味着隐私权更多存在与法理之中,在具体审判实践中还需具体认定;另一方面腾讯“QQ千里眼”功能就是用收费方式来给用户提供显IP、显隐身服务,如果说显IP、显隐身属侵犯隐私,那么腾讯的行为就更是侵犯用户隐私权了,甚至有偿查看的做法更是将隐私权信息进行了商业践踏,因此腾讯的侵犯隐私权一说实质上反打了自己一巴掌。
记得有人对腾讯马化腾曾有过这样的描述:“在中国互联网,有一个人跟陈天桥、马云、丁磊、张朝阳、李彦宏五个人同时过招。他长相斯文举止儒雅,他掌管着中国市值最高的互联网公司,却被叫做‘全民公敌’”。其实在笔者看来,腾讯起家之时,屁股也不曾干净过,从对ICQ的汉化,到AOL针对OICQ的诉讼,以及OICQ的被迫改名,以及QQ表情的被迫原创,至少说明马化腾也是从“盗”起家的。
在腾讯发家史《QQ帮主马化腾》一书中,作为资深传媒人的刘世英就写到“早期的OICQ其实只是ICQ的汉化版。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全部脱不了ICQ的痕迹。”,“可以说,马化腾当时所做的全部是类似史玉柱发家起步的汉化工作”,“马化腾仿制ICQ的时,很快发现ICQ并不是尽善尽美”,“不过马化腾究竟是技术出身,而对软件实用主义拿捏又是恰到好处的他,不仅针对ICQ的缺陷编写出了一套服务器终端信息保存的程序,并且,他还将前后两端的功能按照用户的需求有机结合。”
可见,腾讯的发家史也并不光彩,虽然在马化腾在线生活战略的簇拥下,腾讯凭借IM+N的战略,已经成为国内互联网最赚钱的公司,但是腾讯却并没有像科技章鱼Google一样,确立“不做恶”的商业信条,相反知识产权与诉讼策略,成为腾讯打击竞争对手的常规武器。在诉讼大战下珊瑚虫作者Soff被抓被判、竞争对手PICA被抓被判,甚至不久前又对十几名员工展开竞业诉讼,如今又对彩虹软件动手,弹出窗口强制用户卸载安装的彩虹软件,难道不是在突显其全民公敌性格吗?可以说腾讯已经完全继承了华为冷血狼性的禀赋,正向一条不归路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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