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与中华文化》第4章第5节: 法制观点


 

 
 
 
第五节   法制观点
 
 
 
中国历史上的法制思想观点也同经济思想一样,春秋时期前后是不同的,概括起来,春秋时期以前的法制观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道立法的观点
《黄帝经·经法·道法》开宗明义地指出了“道生法”的观点,这是中国上古关于法哲学理论的明确申明。它说明了法学的起源、法理的依据、法律的科学性、普遍性、公平公正性和永恒性,是对法律神圣不可侵犯原理的精辟阐述。
 
首先,法理源于哲理,是引用人人都必须遵从的客观事物中所存在的自然规律而立法,这就是法律科学性的保证,在防止法律的滥定滥施上,有其特殊的科学意义。因为,这就客观上划定了科学的、正确的法律与错误的、滥行制定的法律之间的明确界限。人们由此可知法律的本质性涵义,在任何法律的制定之时,就会密切注意到法律的科学性,在法律修订之中也就有理论联系实际法理依据而“与时偕行”,使其日趋于科学。
 
以道立法的观点,是法律公平、公正性的科学依据,而非言。因为客观自然规律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必须遵而无有能例外者。明白了这一点,对于中国古代为什么特别强调“政者,正也”,“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之类的论述,就能有明确而深刻的实质性理解了。只有在公平、公正的法律面前,具有人人平等的哲理与法理依据。对于只“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的法律,而不代表广大人民意志与利益的法律,被统治广大人民就理所当然地不去遵守。否则,就不能言“法律面前人平等”。所以,以道立法的观点,是保证法律公正、公平的制定,维护法律公平、公正地实施、纠正司法腐败的强有力理论武器。
 
以道立法的观点,又是决定法理本质永恒性的关键。中国古典哲学理论认为,人类社会也同任何事情一样,不是一成而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发展变化的。所以,法律也必须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新生事物的出现,而作不断的修改,这就是《易》经中所说的“与时偕行”问题。但是,不管法律的具体内容作如何改变,其所制定的哲理、法理则是不可改变的,这也就是法理的永恒性体现,以及保证法律的连续性、相对稳定性的重要意义所在。而不能够在法律的制定上没有任何前瞻性眼光,为某种暂时的目的、利益而随意立法,最后又不得不加修改,结果闹成“朝令夕改”,民无所依,降低乃至损害到法律的尊严,影响到取信于民的社会政治。在中国的历史上,正因为轩辕黄帝做到了以道立法,这就保证了五帝时代四百余年的长治久安。管仲言“黄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来,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所以,保证法律实施的连续性、相对稳定性,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社会的政治稳定。
 
(二)刑德相养的观点
“刑德相养”一语中的“刑”代指法律,引申为法治。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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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仲:《管子·任法》。
 
 
 
 
的“德”指社会道德教化与道德提倡,亦就是我们现在所说治。“刑德相养”就是讲法治与德治并重、两者成阴阳互补、相反相成的重要意义。这一哲理性观点,是黄帝法哲学思想体的重要观点之一。此观点到了战国之际已无人能够确切了解,至少尉缭答魏惠王问中,因尉缭难知其详,就用稀里糊涂的语了这个魏国国君。黄帝关于“刑德相养”的论述,原话是这的:“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穆穆天刑,非德必倾。刑德相养,逆顺乃成。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彰。其明者以为法,而惟道是行。明道以唯,时反以为机。天道环周,于人反为之客。”
 
“刑德相养”的观点,源于执道治国这个宗旨。“一阴一阳之谓道”,故执道治国,说到底就是运用阴阳对立统一、相反相成之哲理,调整各方面的关系,使之阴阳调和、平衡,充满生的活力,以便和谐地、蓬勃地向前发展。故运用阴阳法则是其本性的方法,因而有文有武,有张有弛,有顺有逆,有开有阖,刚柔并济,刑德互补,互为根本,不相偏执。这就是,一方面要强社会道德文明建设,教育人,感化人,提高人民的道德素养,使人民树立科学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明理而守法,克己以公,除违法犯罪于未发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犯罪率。更道德风尚表现卓著者予以表彰,使之成人们学习的楷模;另一面,则要深入进行法律宣传,加强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使违法者及时得到应有的惩罚,使欲以违法不轨者感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使全社会都切实感到善恶有报,如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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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尉缭子·天官第一》:“梁(魏)惠王问尉缭子曰:‘黄帝刑德,可以百胜,有之乎?’尉缭子对曰:‘刑以伐之,德以守之,非所谓天官、时日、阴阳、向背也。黄帝者,人事而已矣’。”
 《黄帝经·十六经·姓争》。
 
 
 
 
 
随形。做到德治与法治互为影响,相得益彰。反之,重德治,轻法治,则道德教育便会显得苍白无力,一味地行“仁政”而惩罚,就会造成姑息养奸;重法治,轻德治,则又会形成不教而诛式的刑法滥施,罚不胜罚。因为重刑而任法,便必然流于“暴政”之指,不得民心。黄帝因为极其重视哲学道理的传播,以达明民而治。但客观上则并非人人都能如圣哲,由是,论“刑德相养”之际,便生感慨:自然规律从天上到地下无所不在,人们不明白其道理,则只能去被迫地遵从这些自然法则了!
 
(三)执法有度的观点
以中国古典哲学理论为指导,而对执政治国以观,就知政者为正,行中正,理阴阳,就是为政之本。故制以法度,用在纠偏。纠则有度,使之公正、公平、阴阳互依,守恒则久。变恒过度,物极必反,反为祸患。因此,黄帝曰:“法度者,政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而生法度者,不可乱也。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贤不肖并立,谓之乱;动静不时,谓之逆;生杀不当,谓之暴。逆则失本,乱则失职,逆时失天,暴则失人。失本则亡,失职则浸,失天则饥,失人则疾。”
 
管仲说:“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求而不得,则威日损;禁而不止,则其刑罚侮;令而不行,则下凌上。故,未有能多求而多得者也,未有能多禁而多止者也,未有能多令而多行者也。故曰:上苛则下不听,下不听而强以刑罚,则为人上者众谋矣。为人上者而众谋之,虽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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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帝经·经法·君正》。
 《黄帝经·经法·四度》。
 
 
 
毋危,不可得也。”
 
(四)正名求实的观点
正名求实,即于实事之中求其是,反对执法轻率,定罪名实不符,赏罚不公、不平、失度的行为。《黄帝经·经法》是这么说的:“物各有其本性,谓之理。理之所在,谓之道。物有不合于道者,谓之失理。失理之所在,谓之逆。逆顺各有命也,则存亡兴坏可知”。因而,《十六经·名理》篇又言:执法之中“必审其名,名正而循名,究理之所之,是必为福,非必为灾。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审察名理终结,是谓究理。唯公无私,见知不惑,乃知奋起。”管仲、孔子的观点多与黄帝相同,管仲说:“有名则治,无名则乱,治者以其名”。孔子也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五)执法守法的观点
执法者是否守法,事关法治能否实行,尤为重要。故黄帝言:“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为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管仲曰:“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因为,“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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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子·法法》。
 《管子·枢言》。
 《论语·子路》。
 《黄帝经·经法·道法》。
 
 
 
 
 
 
 
 
此为大治。”
 
能否作到执法者守法,根子还在于理论是否正确的问题:果承认“道生法”的法哲学理论是正确的,承认法律是依客观然规而行制定的,那么,这法律就是公正、公平、科学的,人必须遵守,而难分君、臣、上、下、贵、贱,因为,不论是天还是庶民百姓,在客观自然规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客自然规是不依帝王将相、达官显贵的利益、意志为转移的。如此,依观自然规律所制定的法律,也就必须人人遵守,不可以有所例外者;如果,法律是依统治阶级的利益之需而制定的,只要是法律,它就不代表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大家就都可以不必去遵它了。因为,如果站在统治阶级的立场上说话,这法律本来就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它就自然不是让统治阶级来遵守的:自己为甚么要跟自己过不去,吃饱了撑得没事干,自己给自己念紧箍咒,让自己不舒服呀?那些个所谓的甚么“法律”,压根就是给庶民百姓们制定的,凡是执法者,就都用不着去遵守!当然,被统治阶级也会说:你那法律所定,是代表你统治阶级的利益的,我们庶民百姓非但不需要遵守它,而且为着我们黎民百姓的利益,应该团结起来砸碎它!事情难道不是这样么?
 
所以,“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用以巩固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种理论百分之百地荒谬。战国以来,由于中国古典哲学的历史性嬗变与歪曲,那个时候的所谓“法家”们,所秉持的,就是“法律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信条,他们在法治观点上,就与五帝时期形成的法治观点完全不同:
 
第一,反对道德教化,鼓吹“惟法为治”
急功近利,刻薄寡恩,轻视乃至反对伦理道德的社会教育,强调“惟法为治”,几乎是战国之际“法家”们的一个共同特点:
 
早期的“法家鼻祖”吴起,虽在表面说教上,还未至公开抛弃伦理道德之教,对仁义道德进行攻击,然在其实际行为上,早已将仁义孝悌置之于脑后了。为了追求功名利禄,竟可以杀妻、抛母、残害“谤己”者三十余人!
 
商鞅在秦国两次变法,一直反对社会伦理道德教育。说:“用《诗》、《书》、《礼》、《乐》、孝、悌、善、修治者,敌至必削国,不至必贫国”。并攻击诗、礼、修善、诚信等为“六虱”:“有六虱,必弱国……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仁义”,言六虱成群国必乱。主张不贵义而贵法,不崇善而崇法,不尚德而尚法,而惟法为治。
 
法家韩非,同样为了强调法治的重要,说仁义道德是乱世之教,认为“上贤则乱”,“任智则危”,“是故,去智而有明,去贤而有功”,“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行义示则主威分,慈仁听则法制毁”,治国之道就是要“远仁义。去智能能,服之以法。”尤其是“行重罚严诛”才可以治国。
 
第二,宣扬独裁专断,提倡愚民之术
战国之际的法家,都宣扬君主独裁专断,提倡愚民之术,是他们的又一个共同特点。
商鞅变法,其总的特点就是贬道德,严刑法,奖告密,行连坐,愚人民,重农战,贱工商,加重对人民进行苛税盘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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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君书·去彊第四》。
 《商君书·靳令第十三》。
 《韩非子·主道第五》。
 《韩非子·六反第四十六》。
 《韩非子·八经·类柄》。
 《韩非子·说疑第四十四》。
 
 
 
 
 
一切都是以愚弄人民、使用权术为其重要的手段的。他说:“民愚则易治也”。“民不贵学则愚,愚则无外交,无外交则勉农而不偷……勉农而不偷则草必垦矣”。至于其法治理论,则不过是“以奸治善”的权术使用:“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乱至削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之强国。”
 
申不害与韩非,对于君主独裁专制,独擅生杀权柄,去贤任愚以为爪牙,加强对人民的监视、控制、压迫,更是论之至极。如申不害认为,凡君主者,应有“独视”、“独听”、“独断”的统治手段,说:“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可以为天下主”。而韩非则又将李耳的“愚民”思想,申不害的君主“独断”权术,商鞅的“惟法为治”进行三结合,发展成了一套阴险、残忍、毒辣的君主独裁理论,堪称一位历史上空前绝后的“愚民独裁法术家”!他不仅鼓吹“去贤而有功”,“去智而有明”,而且也同李耳一样,向封建独裁君主献计曰:“道在不可见,用在不可知”,君主愚弄臣属以达独裁而威,其机要在于将一切愚弄人的机谋深藏不露,且使用中要不择手段:“使人臣前言不复于后,后言不复于前,事虽有功,必伏其罪”。至于方法、手段、则尽可能要灵活多样,随机应变,让臣属们防不慎防,以使其上当受骗。如“人主藏是言不更听群臣,群臣畏是言不敢议事”,由此而责臣以不言事之罪;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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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君书·定分第二十六》。
 《商君书·垦令第二》。
 《商君书·去彊第四》。
 《申子》。
 《韩非子·主道第五》。
 《韩非子·南面第十八》。
 
 
 
 
 
 
那类敢言、善言、多言而不善做事之臣,令其去多做事。对于另一类善于做事而不善言辞者,则偏要令其言事……如此,便可以做到“使人必有言之责,又有不言之责。言无端末,辩无所验者,此言之责也;以不言避责持重位者,此不言之责也。”结果,就是要作到无论“言默,则皆有责也”。这,简直是一种无赖理论!在韩非的所谓“法家”理论中,一切自由都在禁绝之列,他说:“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
 
第三,主张严刑酷法,以屠戮为治
战国之际的“法家”都强调君权至上,鼓吹严刑酷法,以屠戮而为治,它业已完全摆脱了中国古典哲学理论的影响,同中国传统的法治思想相对立,而成为以李耳离经叛道的愚民谬论为特点的、完全为封建君主独裁统治服务的一种思想观点。如慎到说:“贤智未足以服众,而势位足以诎贤者”;商鞅说:“权制独断于君,则威。民信其赏,事则成。信其刑,则奸无端。”“有奸邪盗贼者,刑轻也。刑轻者,不得诛也。”同样,韩非极其赞成商鞅、申不害关于加强君主独裁专断、严刑酷法为治的观点,他认为君主必须操生杀大权以制臣,“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无捶策之威,衔橛之备,虽造父不能以服马。”
 
纵观历史,中国早期的法治思想虽有着从立法、执法,到正名、求实等方面都以中国古典哲学理论为指导的科学论述,但由于历史的局限,而未能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学思想理论体系,例如没有司法独立、司法监督的理论产生。因此,中国是一个曾经有过科学的“法治思想理论”的国家,则实际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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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非子·南面第十八》。
 《韩非子·说疑第四十四》。
 
 
 
 
 
个没有形成过“法制”历史的国家。至于到了战国时期及其以后的“法家”思想,则完全是脱离中国上古的法哲学理论,依据封建君主独裁制度之需而另起炉灶,并吸收了李耳的愚民思想所形成的。所以,这种所谓的“法家”观点,其本质就是愚民、苛刑、独断、使用权术的君主独裁为其灵魂。它构不成科学的思想理论体系,其名为“法治”,实质讲得是“人治”。而这些积极为封建独裁统治者鼓吹刻薄、寡恩、凶狠、残暴理论的急功近利者,往往也既暴贵而又暴亡,受到了自己所鼓吹起来的理论之害者:吴起伏尸受刀箭,商鞅功毕被车裂,韩非被逼而自杀……不知他们在九泉之下,那含恨的灵魂是否还赞成“严刑酷法以治”的理论?战国七雄中的秦国,以最残暴的对人民剥削、奴役、严刑加愚弄而崛起,但也是其凶残的作为而为自己掘好了坟墓,亡之亦速。因为,秦始皇接受李耳残暴绝学、愚弄天下人民的思想太深了!何以不受因果报应规律之制裁?
 
然而,可悲的是,战国时期鼓吹起来的这种处处违背哲学规律的严刑、酷法、独裁、专制、加愚民的“法家”思想,却流毒甚广,危害至深。“十年动乱”之中,一些热衷于搞独裁政治的人,闹腾了一阵子赞扬“法家”,批判“儒家”的表演,这证明要作到历史、唯物、辨证、求实地批判与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还真是一件存在着相当困难的事,绝非一蹴而就。
 
正因为如此,也就客观地反映出,我们在要真正地弘扬民族传统优秀文化方面,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