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国际MBA(BiMBA)金融俱乐部新年讨论会


  文/安琪

  2008年1月12日,北大国际MBA(BiMBA)金融俱乐部新年讨论会在北大朗润园万众楼二层举行,此次会议的议题是“私募基金在中国的发展”。作为资本市场中新兴产物的私募基金,其组建、运营与发展状况,以及目前面临的法律环境和政策上诸多问题,都是目前界内探讨的热门话题。

  BiMBA金融俱乐部负责人宋闯担任了本次会议的主持人,北大国际MBA教授杨家文,香港证券交易所北京首代任光明,联想投资董事总经理刘二海,福诚嘉信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云峰,闰晖投资机械行业高级分析师郑贤玲,精英投资俱乐部创始合伙人李犁,北大创投暨北大金融投资俱乐部执行理事杨虎等嘉宾出席了会议。

  PE的海洋

  精英投资俱乐部创始合伙人李犁以“PE的海洋”为主题的发言拉开了今天讨论的序幕。

  首先,他对于私募基金的概念进行了阐述。他认为,“私募”的概念是相对于“公募”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目前我们常说的“私募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

  而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差别在于:第一,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第二,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第三,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

  其次,他和大家一起简要地回顾了PE在中国的发展。他认为PE在中国的发展主要分为5个阶段,即创设期、创建期、成长期、成熟期和扩张期,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财务特征。比如1993年-1995年是萌芽阶段,这期间证券公司与大客户逐渐形成了不规范的信托关系;1996年-1998年:形成阶段,此期间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承销商进行投资,众多的咨询顾问公司成为私募基金操盘手;1999年-2000年:盲目发展阶段,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大热,大量证券业的精英跳槽,凭着熟稔的专业知识,过硬的市场营销,一呼百应;2001年以后:逐步规范、调整阶段,其操作策略由保本业务向集中投资策略的转变,操作手法由跟庄做股到资金推动和价值发现相结合转变。

  私募基金之本土表现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副司长曹文炼针对目前PE的发展现状为大家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根据崇德投资公司提供的数据来看,海外PE的规模和业绩十分了得,全球PE截至2006年,7389亿USD,当年募集2150亿,独立基金过4000个,单比国100亿USD。而中央财经大学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目前私募基金占投资者交易资金的比重达到30%—35%,资金总规模在6000到7000亿元之间,整体规模超过公募基金一倍。地区分布上,我国的私募资金又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辽宁和江苏等地,但主体地域却在动态演变。从2001年11月开始,广州地区的交易量攀升很快,并已经超过上海、北京,形成“南强北弱”的格局。

  针对这一特殊的实践发展状况,他提出私募基金在活跃了证券交易的同时,又存在一定的风险,缺少法律保障是最不稳定的因素。私募基金的规范与监管是管理层亟待解决的问题。监管私募基金必须有法可依,加快证券私募基金方面的立法,使私募基金由地下金融形态转变为地上金融形态,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主要概括为怎么界定“合格的管理”的概念以及谁有“资格”管理,以及如何界定乱筹资金合法性的问题。

  按照WTO协议规定,外资参股成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比例可以达33%,三年后达49%。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投资基金业将面临海外基金的挑战与竞争。海外基金比我们更熟悉私募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他们的进入必将对我国基金业造成影响。这就需要我们尽快规范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将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培育为机构投资者。我国现有的“私募基金”不太合格,由于没有法律条文的规范,私募基金内部人员之间、基金管理人和客户之间的各种契约关系都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不利于私募基金的发展。因此私募基金的规范与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监管私募基金必须有法可依,加快证券私募基金方面的立法,使私募基金由地下金融形态转变为地上金融形态,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纵观很多国家的经济法律体系,都没有专门的一部基金法律,更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有的只是包含在其他法律中很有限的几个补充条款,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

  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他提出私募基金的立法要重点考虑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由于私募基金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所以应该考虑私募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应该规定投资额的下限;对于机构投资者,也应规定相应的投资额和净资产收益率的下限;

  第二,财务杠杆系数的控制,即借款融资的数量应该规定一定的范围,如规定其占基金净值的比例,以控制私募基金的风险;

  第三,私募基金定期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以增加其透明度;

  第四,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资金在筹集的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的份额,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

  第五,私募基金应该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内部管理章程,以强化其内部控制,并明令禁止银行贷款、国有资产等风险承担能力较低的社会资金投向私募基金。

  在抉择中勇于接受考验

  汉能投资董事总经理苏维洲认为,专家们的发言给我们在座每一位观众分享了很多宝贵经验,其中有很多亮点。大家都是在不断地探索,不断地勇于创新,根据市场的变化而调整对策。在私募基金早期的发展阶段,一定要努力寻找新的出路,接受市场生死抉择的考验。

  联想投资董事总经理刘二海则认为,PE,狭义地说,对应的是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操作手法,不同的工具,共同的特征是投资未上市的股权,即使是上市的股权也是以其成长性来判断的。而基金的特征是:第一,要有合伙的精神,这要分两个层面,即内部的工作人员能够控制住道德风险;第二,要有信托精神,即要在花别人的钱替别人办好事的同时,把一部分钱也用来为自己谋利,以实现集合理财、组合投资和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北京福诚嘉信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UIC基金创始人刘云峰提出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承诺保底,基金将保底资金交给出资人,相应的设定底线,如果跌破底线,自动终止操作,保底资金不退回;第二种,接收帐号(即客户只要把帐号给私募基金即可),如果跌破10%,客户可自动终止约定,对于赢利达10%以上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此种都是针对熟悉的客户,还有就是大型企业单位。

  双管齐下才有效

  北大创投暨北大金融投资俱乐部执行理事杨虎提出新观念说私募基金作为新生事物,它同样需要系统的支持和最优秀的咨询师的建议。也就是说,强大团队的系统支持能够众力挖掘出有价值的行业,而优秀的咨询师可以辅助规划这个行业具体的开发运作情况并且通过媒体宣传等方式令市场相信其投资能力。

  随后,到场嘉宾均对这一系列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在嘉宾发言后,在场学员们也对于一些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交流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