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8月4日,参加SALON活动,主题:商业秘密保护,提纲挈领的讲一下概要,欢迎大家讨论.
商业秘密(TradeSec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TRIPS《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英文缩写。
TRIPS的第39条规定了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未披露信息”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业秘密”,指
无论作为一个整体还是就其各部分持确的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该信息的人所普遍知晓,或不易被他们获得;因为保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并且由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当时的情况下采取了合理的步骤以保持其秘密性。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是我国当前保护商业秘密的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初步确立。其保护商业秘密的特点如下:
(1)商业秘密的概念界定,但未规定商业秘密的范围;
(2)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
(3)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规定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劳动约定条款之一------合理竞业禁止制度。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禁止员工在工作期间和离职后与雇佣单位业务竞争,包括在职竞业禁止和离职竞业禁止。其内容就是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禁止员工从本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业务竞争单位,包括创建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机构。
实施保护商业秘密的合理竞业禁止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合同约定竞业禁止,即在单位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保护知识产权合同中明确约定竞业禁止条款;
二是在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中明确规定竞业禁止。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将合同对方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法定化,通过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实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如果对方当事人泄漏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刑法》(1997年3月14日)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1)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明确界定了“商业秘密”和“权利人”的涵义。
(3)规定了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等刑罚适用。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几种侵犯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仍从那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TradeSec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TRIPS《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英文缩写。
TRIPS的第39条规定了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未披露信息”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业秘密”,指
无论作为一个整体还是就其各部分持确的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该信息的人所普遍知晓,或不易被他们获得;因为保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并且由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当时的情况下采取了合理的步骤以保持其秘密性。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是我国当前保护商业秘密的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初步确立。其保护商业秘密的特点如下:
(1)商业秘密的概念界定,但未规定商业秘密的范围;
(2)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
(3)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规定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劳动约定条款之一------合理竞业禁止制度。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禁止员工在工作期间和离职后与雇佣单位业务竞争,包括在职竞业禁止和离职竞业禁止。其内容就是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禁止员工从本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业务竞争单位,包括创建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机构。
实施保护商业秘密的合理竞业禁止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合同约定竞业禁止,即在单位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保护知识产权合同中明确约定竞业禁止条款;
二是在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中明确规定竞业禁止。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将合同对方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法定化,通过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实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如果对方当事人泄漏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刑法》(1997年3月14日)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1)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明确界定了“商业秘密”和“权利人”的涵义。
(3)规定了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等刑罚适用。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几种侵犯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仍从那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