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不能在没有法律根据的前提下擅自立法。国务院的税收法规制定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制定实施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二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后,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三是根据《宪法》,国务院还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这种议案可以是税收法律草案。
4.财政部:
财政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国家财政收支、主管财税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在税收管理方面的职责是制定和执行国家税收的方针、政策;制订全国税收方面的法令、条例;负责组织制订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制订税种的增减和税目税率的调整法规性文件,制订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的范本,制订减免税规定,审订对国家预算影响较大的临时和特案减免税。审核和上报税制改革方案;代表我国政府进行国际税收的国际谈判和草签国际税收的协议或协定等。
5.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税税则委员会是国务院设立的负责管理关税税则的专业机构,由财政部等有关部委的行政首长组成,日常工作由财政部下属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收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提出关税配额、特别关税等方案;制定保护民族工业产品的关税措施,参与对外关税的谈判。
6.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职能机构。有权参与拟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制定贯彻中央统一税收政策的某些具体政策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制定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参与研究拟定涉外税收的政策、法规和对外谈判及草签有关税收的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