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证券市场事端频出,与违规成本低有关,而最主要的是制度建设方面的缺失或缺位。常常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维权时却往往如同老虎吃天般无从下口——要么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要么法院不予以受理。此种状况不仅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更重要的是,长此以往,将会影响到市场的健康有序地发展,其负面效应不容低估。
客观地讲,市场规模不断壮大,其影响力也越来越深。近年来,作为监管层的中国证监会,在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方面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的。但是成绩无法掩盖问题,出于证监会本身职责权力所限,在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有时同样会心有余而力不足。一家上市公司出现违规行为,监管层也只能是谴责、罚款,或极限处罚是市场禁入。事实上,这些“隔靴搔痒”式的处罚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当然也就无法发挥出其作为监管部门的威慑力。
制度的缺失或缺位必然会被某些投机钻营者所利用。当年大庆联谊造假上市、银广夏以及蓝田股份的业绩神话,就是很好的证明。在它们光环的背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获取了巨大的利益,但中小投资者却为其埋单。实际上,是整个市场都在为类似的违规行为埋单。
上市公司的欺诈、造假等行为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特别是虚假陈述的现象最为普遍,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为此,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颁布此《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正确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按理说,有了最高法院的“尚方宝剑”,受到因虚假陈述而利益受损的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应该会得到保障了,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银广夏案中,投资者的维权官司打了好几年,若非正碰上证监会启动股改,投资者的赔偿问题不知要等到猴年马月。而即使银广夏通过股改的方式给予投资者相应的补偿,与其案值相比,仍然还有较大的差距,也就是说,利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并没有得到就该得到的补偿。而且,其马拉松式的诉讼,导致不少的投资者筋疲力尽,甚至对于最高法院“尚方宝剑”的可行性产生了怀疑。
在上市公司的诸多违规行为中,作为中介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样“功”不可没。一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受其本身的专业胜任能力所限,对于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在进行审计时浑然不觉;二来有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其职业操守问题未能做到勤勉尽责,甚至与上市公司“同流合污”。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显然也应该给予打击。由于其职业操守导致的投资者损失同样应该承担责任。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6月15日起施行。《规定》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作了法律区分,完善了审计业务及其后果的法律责任界定。《规定》的出台,将使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中屡屡逃避法律制裁的局面成为历史。
根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发生民事侵权赔偿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分配模式。此举无疑减轻了利害关系人的举证负担,特别是对于审计这样高度专业化的诉讼更是如此。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尽管最高法院出台了《规定》,在实际诉讼中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还需观察。如果在现实中不能得到有力的执行,就像2003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一样,其效果毫无疑问会打折。因此,此次最高法院亮剑,在涉及到具体案件时,能够得到贯彻执行才是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