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腐败黑数?按照胡鞍钢和过勇在《公务员腐败成本-收益的经济学分析》一文中的定义,是指“确已发生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被发现,或虽经调查但未惩处,因而没有计算到腐败案件统计中的腐败公务员数量占所有腐败公务员总数的比例”。国际上习惯用百分比来表示腐败黑数的大小。
我国的腐败黑数究竟是多少?有的学者说是80%以上,有的学者则认为达到了95%(见李成言主编的《廉政工程:制度、政策与技术》一书第4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一版)。这大都来自于一种猜测和判断?是否可以更精确的计算这个数据?按照胡鞍钢和过勇关于腐败黑数的定义,要精确测算是个难题,因为对“所有腐败公务员”这个数据就无法准确掌握。是否可以考虑对腐败黑数的定义作这样的修正:“确已发生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被发现,或虽经调查但未惩处,因而没有计算到腐败案件统计中的腐败直接损失占所有腐败直接损失总数的比例”。
最近,由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领导进行的一项调查研究报告《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称: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被统计到的灰色收入总计4.4万亿元。什么是灰色收入呢?王小鲁认为,将非法收入、违规违纪收入、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其合理性值得质疑的收入,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收入,统称为灰色收入。
其具体来源是:一是财政漏洞。财政资金通过“条条”渠道分配到各地的部分存在严重管理漏洞,2005年这部分资金估计约5600亿元。二是金融腐败。2006年全国金融机构贷款22万亿元,额外付费给全国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带来的灰色收入可能高达1万亿元。三是权力寻租。以医药业为例,审批和流通环节给相关权力部门带来了巨额灰色收入。四是土地收益流失。2005年有价出让国有土地16.3万公顷,其中“招拍挂”出让面积只占1/3,少收5400亿元。五是垄断收入。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约9200亿元。
根据《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报告的数据测算,权力寻租带来的灰色收入达到13800亿元。这仅是权力寻租这一块的数据,没有计算其他四个来源中的权力寻租的部分。按照透明国际组织对腐败的定义:“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从事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的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富裕起来。”可以这样说,如果《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中的数据没有什么大的偏差的话,中国当前因腐败造成的直接损失达到13800亿元。这与卡内基梅隆基金会的裴敏欣测算的每年腐败造成的损失9875-12570亿元(90年代后半期)这个数据基本吻合(见倪新、王立金所著的《中国腐败现状的测量与腐败后果的估算》一文)。
我们再来看看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3月11日的《工作报告》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侦办职务犯罪案件“追缴赃款赃物和非法所得计74亿多元,比上年上升62.9%。”据此可以测算,全国没有计算到腐败案件统计中的腐败直接损失是13800亿元减去74亿元,达到13726亿元,占所有腐败直接损失总数13800亿元的99.46%。
99.46%!!!
这是一个天文数字!!!
我不相信,这是全国的腐败黑数!!!
我认为,世界上没有滴水不漏的制度设计,也没有尽善尽美的权力防范措施,更没有真正疏而不漏的惩罚机制。我丝毫不怀疑全国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工作。我仅仅希望,这个数据能给各级官员一个警醒:
我们应该重拳反腐败!!!
我国的腐败黑数究竟是多少?有的学者说是80%以上,有的学者则认为达到了95%(见李成言主编的《廉政工程:制度、政策与技术》一书第4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一版)。这大都来自于一种猜测和判断?是否可以更精确的计算这个数据?按照胡鞍钢和过勇关于腐败黑数的定义,要精确测算是个难题,因为对“所有腐败公务员”这个数据就无法准确掌握。是否可以考虑对腐败黑数的定义作这样的修正:“确已发生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被发现,或虽经调查但未惩处,因而没有计算到腐败案件统计中的腐败直接损失占所有腐败直接损失总数的比例”。
最近,由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领导进行的一项调查研究报告《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称: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被统计到的灰色收入总计4.4万亿元。什么是灰色收入呢?王小鲁认为,将非法收入、违规违纪收入、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其合理性值得质疑的收入,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收入,统称为灰色收入。
其具体来源是:一是财政漏洞。财政资金通过“条条”渠道分配到各地的部分存在严重管理漏洞,2005年这部分资金估计约5600亿元。二是金融腐败。2006年全国金融机构贷款22万亿元,额外付费给全国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带来的灰色收入可能高达1万亿元。三是权力寻租。以医药业为例,审批和流通环节给相关权力部门带来了巨额灰色收入。四是土地收益流失。2005年有价出让国有土地16.3万公顷,其中“招拍挂”出让面积只占1/3,少收5400亿元。五是垄断收入。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约9200亿元。
根据《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报告的数据测算,权力寻租带来的灰色收入达到13800亿元。这仅是权力寻租这一块的数据,没有计算其他四个来源中的权力寻租的部分。按照透明国际组织对腐败的定义:“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从事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的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富裕起来。”可以这样说,如果《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中的数据没有什么大的偏差的话,中国当前因腐败造成的直接损失达到13800亿元。这与卡内基梅隆基金会的裴敏欣测算的每年腐败造成的损失9875-12570亿元(90年代后半期)这个数据基本吻合(见倪新、王立金所著的《中国腐败现状的测量与腐败后果的估算》一文)。
我们再来看看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3月11日的《工作报告》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侦办职务犯罪案件“追缴赃款赃物和非法所得计74亿多元,比上年上升62.9%。”据此可以测算,全国没有计算到腐败案件统计中的腐败直接损失是13800亿元减去74亿元,达到13726亿元,占所有腐败直接损失总数13800亿元的99.46%。
99.46%!!!
这是一个天文数字!!!
我不相信,这是全国的腐败黑数!!!
我认为,世界上没有滴水不漏的制度设计,也没有尽善尽美的权力防范措施,更没有真正疏而不漏的惩罚机制。我丝毫不怀疑全国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工作。我仅仅希望,这个数据能给各级官员一个警醒:
我们应该重拳反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