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国


  〈一〉、理想国的定义: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理想国,不是指那种脱离实际的、“乌托邦”式的理想国。而是指那种立足于现实,对现实社会来说,是最好的国家形式。

  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国,它的特点是现实社会中根本不可能实现,而只能作为一个虚幻的事物存在;孔子的“大同社会”是一种现实的理想国,它的特点是现实社会中虽不一定能完全实现,却能够无限的接近于它。

  另外,我们这里所说的理想国,也不是那种在遥远的未来才有可能实现的理想国。而是那种在当今社会就能够立即去实施、实现的,对当前社会来说的理想国。至于以后的理想国,是会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有所变化的。

  什么样的国家才是最理想的国家呢?我们认为,能在其生存环境中取得最大发展速度的国家才是最理想的国家。因为,自然法则是严酷的,“强者生存,弱者灭亡”。追求最快、最合理的发展速度是一切国家,乃至宇宙中的一切事物生存的基本方法。

  另一方面,人类的使命就是顺应宇宙有机化的进化历程,不断的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和征服自然。而能以最快、最合理的速度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和征服自然的国家形式,当然也就是最符合自然规律的国家形式。因此,也就是最好的国家。

  〈二〉、理想国与能力治国:

  什么样的国家才是能在其生存环境中取得最大发展速度的国家呢?或者说,什么样的国家才是最理想的国家呢?

  我们知道,国家是一个系统,这个系统是以人为单位构成的;我们还知道,国家不是一个无序系统,而是一个有序系统,它的有序性体现在它的社会分工的合理性上。社会分工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管理人的;二是管理社会财富的。社会分工将一个国家中的所有人和所有财富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从而构成了国家这个整体。

  国家也不是能独立存在的,而是必须生活在一定的环境之中——她必须不断地从其生存环境中获取物质和能量,她才能生存下去。国家的环境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自然环境,即国土、领海、领空等;二是政治环境,即与这个国家相互联系的其他国家。

  国家的发展速度既与她的内因——人、社会分工、社会财富有关;也与她的外因棗国家的生存环境有关。但理想国不应当是针对外因而言的,而应当是针对内因而言的。因为,外因一般是死的、先天的,人自己是无法改变的;但内因却是活的、后天的,人自己能够能动的改变的。

  因此,理想国或者说一个最好的国家形式,可以定义为,存在着这样的一种“内部机制”的国家,这种“内部机制”就是能够根据她的外因,由她的内因不断地决策出最佳发展方案的国家。

  什么样的国家才是具有这种“内部机制”的国家呢?这要从国家的内部组织结构和组成上分析。

  我们知道,国家是由人及人在社会分工方面所管理的社会财富构成的。因此,构建理想国也应从人和社会分工这两方面来考察:

  1.人:

  人的能力是有差异的。比如,有的人具有科学方面的才能,有的人具有政治方面的才能,有的人具有文艺方面的才能。这种差异既有先天因素,又有后天因素。先天因素主要是指人的接 受知识、应用知识和创造知识的能力。后天因素主要是指人所获取的各种知识和经验。由于先天因素好的人,后天获取知识和经验也容易的多。因此,人的能力差异从根本角度来说还是取决于先天因素。——当然,在现实社会中常常不是这样,但这主要是由于一些不合理的社会因素所决定的。比如,父母为子女提供的条件的好坏,社会为每个人提供的机遇的不平等等等。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这与人的后天努力也有关。

  人的能力为什么会有先天差异呢?这是由自然法则决定的。我们知道社会是有分工的,而人之所以能构成社会是由于人具有构成社会的一些先天条件。这些条件是人在进化为人的过程中由自然法则决定的。社会是有分工的,因此人也应该有能力的差异。因此,自然法则就在人进化为人的过程中先验的决定了人的这些条件。这些条件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人具有能力的差异。

  也就是说,人的先天能力的差异与社会分工具有同构关系。社会具有什么样的分工,人就有什么样的能力差异。——当然,由于人类的进化与社会分工的发展两者之间并不能十分完美的协调一致,因此这种同构关系只是近似的,不是完全的。

  社会分工:

  社会是有分工的。比如,社会需要农民,也需要工人和知识分子,这就是社会分工。社会分工具有种类的差异和大小的差异。所谓种类的差异就是象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这样的,属于不同种类的分工;所谓大小的差异是指象省长和县长这样的,属于同一种类,但职位高低不同的分工。

  社会之所以具有分工,是因为社会是一个有序系统。比如,象中国这样的国家可以分为中央、省、县(市)、乡(镇)、村(企业)五个等级。并且每个等级还可以分为一些级别,比如县这一等级可以分为:市、县级市、县这些级别。社会既然是一个有序系统,她的秩序的各个方面就必然体现为社会的分工,比如,有中央就必须有国家首脑,有省就必须有省长,有县就必须有县长等等。

  人的能力是有差异的,社会又是有分工的,因此,我们应该实行能力治国。即社会应该根据每个人能力的差异确定其与其能力相对应的社会分工。或者说,社会应该让具有某种能力的人担当与其能力相适应的社会分工。

  实行能力治国的国家是最有效率的国家——即理想国。因为,国家的一切都是人靠其能力创造的,能力本身就是对某人完成某项任务或社会分工的程度和效率的度量。整个国家如果实行能力治国的话,那么国家中的所有公民就能最充分的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社会中的所有分工也就能以最有效的方式完成,从而使得整个国家能以最快、最合理的速度在其环境中生存和发 展。

  〈三〉、理想国的制度:

  理想国是能在其生存环境中取得最大发展速度的国家,因此理想国必须实行能力治国。但实行能力治国并不是一个空洞的口号,而是必须体现在其制度上。

  理想国的制度应该是哪样的呢?我认为,应该是“三部协调制”。何谓“三部协调制”呢?

  所谓“三部协调制”就是指将国家的每一级权力机关——比如,中国的中央、省、县(市)、乡(镇)、村(企业)这五级的每一级权力机关分为三个部:行政部、考核部和监察部。

  其中,行政部的作用是管理下级;考核部的作用是对下级官员的政绩进行考核和评估;监察部的作用则是对下级官员的贪污、受贿、渎职行为进行监视和察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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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级的这三个部,同属于上级行政部管理。比如,县级行政部、考核部和监察部,都属于该县所属省的省级行政部管理。而不是从中央到地方的三个独立系统,即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一条边”式编制。而是一种类式树枝和树杆的关系,故我将这种编制方式称之为“枝杆”式编制。另外,同一级的考核部和监察部都是针对下级行政部、监察部和考核部的,而不是针对同级行政部的。因为,这样可以避免行政部、考核部、监察部三者之间的矛盾太深,从而相互勾心斗角.,不易协调工作。比如,县级考核部和监察部都是针对该县所辖的乡和镇的行政部、考核部和监察部的,而不是针对该县的行政部的。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同一级的行政部、考核部和监察部之间不存在着直接利益冲突,而是存在着一种相互合作、共同治理好所辖区域的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将其称之为“三部协调制”,以便和重同一级的几个权力机关相互制约的西方式的“三权分立制”相区别。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上面所说的“三部协调制”,下级的合理性是来源于上级的。因为,不论哪一级的行政部、考核部和监察部都是属于上级行政部管理的。只要上级行政部(行政部是专门管理下级的)愿意管理好他的下级,他就可以通过他下面的考核部、监察部对他的下级的下级(我们上面说过,考核部、监察部都是针对下级的,而不是同级的)官员的考核和监察,从而间接的了解到他的下级行政部的政绩;贪污、受贿、渎职等情况(某一级官员的政绩;贪污、受贿、渎职等情况是可以从他的下级官员的政绩、贪污、受贿、渎职中反映出来的。)然后,可以针对性的作出处理。比如,对于政绩差的官员可以降职,对于政绩好的可以升职;对于贪污、受贿、渎职的官员可以免职等等。

  另一方面,只要这一级行政部的上级行政部愿意管理好他的下级,他就可以通过他的上级行政部,要求与他同级的考核部、监察部协助他工作。也就是说,将他们的考核、监察结果提供 给他。这样,这一级的行政部就可以通过与他同级的考核部、监察部对他的下级行政部、考核部、监察部的考核和监察,从而了解到他的下级行政部、考核部、监察部的政绩;贪污、受贿、渎职的直接情况。然后,也可以针对性的作出处理等等。

  由于,中央是国家的最高级。因此,对于理想国来说,国家的合理性是来源于中央的。理想国的中央应该是哪样的呢?我认为,最好的中央是由国家中最杰出的人当国家的首脑,并统管中央行政部、考核部和监察部的中央。

  当然,有人会说,这样理想国的首脑不是没有任何制度上的约束,而成了一种独裁制了吗?

  因为,中央行政部、监察部和考核部都是针对省级行政部、监察部和考核部的,他们对国家的首脑不会有任何制度上的约束力。

  我要说的是,的确是这样,最好的国家形式就是由国家中最杰出的人独裁的国家。因为,理想国不是“性恶”论者。在“性恶”论者看来,人性是恶的,因此必须用制度来“归正”人性,以防止其作恶。西方的政治理论是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上的,因此他们主张用严密的法制来管理人。

  但理想国不是这样。理想国认为,在人的本性之中有一种需求,这种需求就是“自我实现” 的需求,也就是在社会中想发挥自己的才能的需求;理想国还认为,人的能力差异和社会分工是相对应的,因此,人的“自我实现”的需求反映在社会上,就是想实现自己在社会中的社会 分工的需求。

  因此,在理想国看来,只要国家实现的是“能力治国”,依照人的本性就能够将国家治理好,不需要制度来约束。相反,理想国认为,过多的约束是对人的能力的一种束缚。事实上,在理想国看来,制度不应当是用来约束人的,而是为了加强人与人之间的协作的。这也是我们不采用西方式的“三权分立制”,而采用“三部协调制”的根本原因。

  因此,理想国认为,如果让国家中最有治国才能的人来独裁的话,这并没有什么不合理的。

  我们可以将这样的国家称之为“圣王”或“圣君”治国的国家。

  什么样的人才能当“圣王”或“圣君”呢?我认为,只有哲学家才能当“圣王”或“圣君”。因为,哲学是对宇宙、社会、人生等重大问题的一种深刻认识。因此,在任何方面作出过伟大贡献的人,都可以称之为这方面的(专业)哲学家。因而,最具有治国才能的人同样也是哲学家。——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作为“圣王”、“圣君”的哲学家,决不是一般的或专业的哲学家,而是伟大的、全方位的哲学家。

  当然,我们上面所说的只是一种最理想状态的情况。事实上,人的能力与社会分工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因此,人的“自我实现”的需要与社会分工也不是完全对应的。这样制度上的约束常常又是必要的,只是我们不必象西方人那样担心独裁的恶果。

  这样,我们就需要在国家的稳定与国家的活力方面拮择。如果我们更需要国家的稳定,就可以采用类式西方式的议会制来限制国家首脑的权力。但是,这样就会束缚首脑的权力,使其失去一些“活力”。如果我们更需要国家的活力,就可以采用独裁制来增加首脑的权力。但是,这样就会使国家失去一些稳定性,因为我们不能完全保证国家的首脑就会一心一意的治国。

  事实上,更好的作法是在这两者之间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也就是说,当国家的首脑确实很有才能、一心一意的治国,是可以逐步地加强其权力,让其更好的发挥自己的才能;当国家的首脑并不是非常有才能、一心一意的治国,应该能够逐步地缩小其权力,以防止其作恶。当然,要达到这种动态平衡是很难的,但这也是我们最应该追求的。

  〈四〉、理想国与幸福——兼论人的自我实现的需要:

  理想国应该是最幸福的国家。人的幸福感来源于人们对自己的各个需要的满足程度。一个不幸福的国家常常是这样的,在这个国家里极少数人甚至连极端需要(这些需要的满足常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代价的)就能得到满足,而绝大多数人则常常连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就难以满足。

  理想国是最幸福的国家,但她的最幸福不是针对哪一个人的,而是针对所有人的。因此,理想国不能满足任何人的极端需要,因为任何人的极端需要都是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代价的。但是,理想国却能最好的分配每一个人的需要,让所有人的需要都能得到最佳的满足,从而使得所 有人的需要在整体上表现为最大的满足。因此,理想国的最幸福是整体上的,不是个体上的。

  什么样的国家才是最幸福的国家呢?或者说,什么样的国家才是能最好的分配每一个人的需要的国家呢?

  我们认为,只有实行能力治国的国家才是能最好的分配每一个人的需要的国家。因为,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而社会是有分工的,因此在人与人之间的本性差异之中必定有能够反映出社会分工的差异的因素存在,否则人就不可能为人。这种本性差异最基本的差异就是能力的差异 。另外,人是一个有机体,而有机体的各个部分都应该是相互协调的——如果有机体存在不协调的部分的话,那么有机体就会由于这方面的不协调而表现出病态。不可否认,世界上病态的有机体是有的,但毕竟只是少数。——这种协调对于人来说,不仅仅是指生理上的,也包括心理上的。因此,人的能力、兴趣和需要等等,都应该是相互协调的。也就是说,具有某种能力的人,也相应的具有这方面的兴趣和需要。理想国,或者说实行能力治国的国家,是能够最好的分配所有人的能力的国家。因此,理想国也是能够最好的分配所有人的兴趣和需要的国家, 因而也是最幸福的国家。

  或者,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在自然法则决定了人的能力与其社会分工有一种相对应的关系的  同时,在人的本性中也决定了人有一种需要。这种需要就是希望在社会中能从事与其能力相对应的社会分工。我们将这种需要,称之为自我实现的需要。而将人进入社会后,能从事与其能力相对应的社会分工称之为人的自我实现。这种需要的满足程度直接关系到人的幸福:一个人只有在从事最能充分发挥出自己的才能的工作时,才会感到最幸福;相反,一个人如果从事的是自己所不能胜任的工作,那么对这个人来说,将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

  当然,有的人可能会反驳说,“我没有治国的才能,但我想当国家的君王”。不可否认的是,的确有许多人没有治国的才能,但都以当国家的君王为幸福。但我要说的是,那是因为他们把当国家的君王仅仅看作是一个“享乐的职务”——即有权有势,想得到什么,就能得到什么。而不是一个“社会分工”。因为,是社会分工,就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承担一定的责任。

  比如,国家的君王,就必须为治理国家而整天操劳,并为国家治理的不好而负责。(当然,事实上的君王们常常不是这样的。他们常常只是享乐,而不为国家治理的不好负责。这实际上是  许多不具有当君王的才能的人,也想当君王的根本原因。但我们应该将这样的社会看作是不合理的,而不是“理想国”。)如果我们是从这一角度看问题的话,我们就会赞同这样的观点——没有多少人想当国家的君王。因为,治理国家是一件相当辛苦和繁琐的事情,需要相当高的能力和智慧及兴趣。而世界上没有多少人有这方面的能力和智慧,也没有多少人对治理国家感兴趣。因此,在一个合理的国家或理想国里的君王,只能让那些具有相当高的智慧的人来担任,也只有这样的人才对治国安邦有兴趣。

  当然,还有人会说,我们上面所说的理想国是不平等的——因为人有社会地位的差别,因此 也是不幸福的。我要说的是,所谓的“平等”,不应指那种人人都一样的“一致主义”或“平均主义”式的平等。而是指“后天所获得的,就是先天所赋予的”。也就是说,社会应该按照 人的本性办事,人的先天性是哪样的,社会就应该按照人的先天性赋予人。人和人是有差异的 ,因此,社会就应该按照人的差异针对性的对人作出安排。如果社会不是按照人的本性办事,而是违背人的本性,那么就会使人对社会产生不公平、不平等的看法。事实上,所谓的“公平 ”、“平等”等观点,也就是这样产生的。

  人的先天性是由大自然决定的,而人后天所获得的则是社会决定的。因此,我们这里所说的 “平等”,也就是要求社会遵循自然规律,按照自然规律办事。而前面所说的“平等”,则是违背自然规律的。因此,是行不通的。

  事实上,自然法则本身就为宇宙中的所有事物都安排了一定的位置的。比如,原子有做原子 的位置,星球有做星球的位置。我们人类中的各个人当然也有各自的位置。自然法则在安排了 每种事物的位置的同时,也安排了它们有趋向于这个位置的“本性”。比如,一切事物总是趋向于某种稳定状态。这个稳定状态就是该事物的位置。这种趋向性对于人来说就是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个位置就是人在社会中的分工。事物只有处于其位置的时侯,它才能处于一种稳定状态和完美状态。对于人来说,也就是幸福。

  自然法则为不同的事物安排了不同的位置,这如果可以称之为不平等的话,既然这种不平等 是幸福的,那我们也就没有理由反对它了。相反,如果我们非要实行一种所有人都完全一样的平等政策的话,那么对于能力高的人来说,这既是另一种形式的不平等,也是不幸福的。

  〈五〉、理想国的可实施性——兼论理想国与平等:

  理想国实行的是能力治国。按理来说,理想国应该是最容易实施和实现的。因为,有才能的人自然要比没有才能的人更容易在社会中取得成就,从而使得理想国得以实现。然而,人类历史上为什么从来没有实行过理想国呢?为什么身居要职的常常是那些庸碌无为、专横暴戾之人呢?我认为,这主要是由于人类社会中充满了许多不平等因素造成的。这些不平等因素阻碍了有能力的人的成长和自我实现。这些不平等因素又以三大不平等为主:

  出生的不平等。有的人出生的家庭条件好,父母自然能够为其子女提供许多有利条件;有的人出生的家庭条件不好,自然会失去许多机会,而这些机会对于一个人的成长常常是十分重要的。性别的不平等。表现为男尊女卑思想,或者说性别歧视。这是广大妇女在社会上难以取得成就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种族的不平等。表现为高种族的人对低种族的人采取的歧视性措施。这些歧视性措施常常限制了低种族的人的成长。如果我们要想实现能力治国或理想国,就必须消除这三大不平等。消除了这三大不平等,理想国的实施和实现将是非常容易的事。

  而这三大不平等从本质上讲,又都是由血缘关系造成的。比如,出生的不平等。出生的不平等主要是由于有的人出生的家庭条件好,有的人出生的家庭条件不好。而某人出生的家庭条件的好坏,取决于其父母的社会地位及拥有的财富,也就是说取决于血缘关系的优劣。

  再比如,性别的不平等。性别的不平等主要是由于(“血缘治国”的)社会为了维护血缘关系的稳定,而对女性采取的一种歧视性措施,对男性采取的一种保护性措施。因为,血缘关系的“单系制”,要比血缘关系的“双系制”,在子女继承父母的财产或社会地位的时候更容易确定一个稳固的血缘网络。

  再比如,种族的不平等。种族实际上是一个最大的血缘网络。种族的不平等和种族歧视,从本质上讲也是为了维护种族这个血缘网络的稳定,而采取的一种对低种族的歧视性措施,对高种族的保护性措施。

  因此,要想消灭这三大不平等,首先必须消灭血缘关系。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消灭血缘关系,并不是指消灭父母生育子女的那种先天性的“生育关系”。而是指由这种生育关系在社会中所派生出来的各种治理国家的社会措施,比如,子女继承父母的社会地位和财富的权力,子女抚养父母的义务等等。因为,先天性的生育关系在父母生育子女之后就确定好了的,是后天无法改变的。但是,由这种先天性的生育关系,所派生出来的各种治理国家的后天性的社会措施则是能够改变的、消灭的。

  事实上,在人类社会的99.6%的时期里,是不存在子女继承父母的社会地位和财产的权力,以及子女抚养父母的义务等,这些后天性“血缘关系”的。只是在最近一万,也就是说,这最后的0.4%的时期里,才逐步地确立了这些后天性的“血缘关系”。并且,即使是在这最近的一万年里,血缘关系也不是“单调递增”的。而是经历了“从弱到强,再从强到弱”的一个倒“U”字型的发展历程。

  因为,在大约三、四千年前,世界上的普遍国家都同时存在着子女继承父母的社会地位和财产的权力。在这之后,社会地位的继承权,这种对血缘关系来说更重要的一根支柱,除了帝王外,一般人都没有了。而只保留了血缘关系的另一根支柱——财产的继承权。

  在现代,更是如此。在现代,连帝王(这里指国家首脑)也没有这种权力了。因此,在现代,消灭血缘关系的另一根支柱——财产继承权,从而消灭整个(后天性的)血缘关系,也是血缘关系发展的必然趋势。

  怎样才能完全的、彻底的消灭血缘关系呢?我认为,要想完全的、彻底的消灭血缘关系,首先必须从法律上消除子女对其父母的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子女抚养父母的义务,并在实际的政治操作中尽量的削弱父母对其子女提供的间接帮助。

  这样,国家应该在每个公民三岁(之所以定为三岁,是因为三岁之前的小孩太小,需要父母照顾,国家不容易养育)以后交给国家养育,并在学校——幼儿园在此也归为学校——中接受教育。国家为每个公民提供平等的成长条件,公民在这种平等的成长条件下究竟能取得多大的成就,这就要看每个公民自己所拥有的天赋及后天努力的程度了。当公民在学校受教育到一定程度(一般为十八岁)。国家就应该根据每个公民的能力,将他们分配到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岗位上去。然后,公民再在社会上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并由社会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公民的社会分工(或称之为工作岗位)作适当变动。公民在工作到一定年龄退休之后,其养老也应该由国家来承担。

  现今的许多人,对老人太不孝敬,对其子女又太溺爱。实施这种措施,又正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消灭了血缘关系,也就消灭了我们上面所说的三大不平等。理想国的实施和实现,也就是非常容易、非常必然的事。

  〈六〉、理想国与血缘关系:

  理想国的小孩和老人都是由国家来养活的,理想国的子女是不允许继承父母的社会地位及财产的。因此,理想国不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

  这样,有的人会反对说,理想国消除了人间最真挚的感情——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亲情。我要说的是,理想国的确消除了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亲情,但把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亲情看作是人间最真挚的感情是错误的。因为,人与人之间最真挚的感情,应该是建立在年龄、文化知识、兴趣、性格等,诸多因素相合的基础上的感情。也就是,所谓的朋友之间的友情。

  当然,有的人并不能理解我这里所说的观点。但我只要提一个问题,大家回答了这个问题,就会理解并赞同我的观点。“你是最喜欢与你的朋友在一起玩,还是最喜欢与你的父母在一起玩?”我相信几乎所有的人都会回答说,“最喜欢和朋友在一起玩。”因为,所谓“朋友”,本身就是人们在长期的交往过程中,所选择的那些与自己的性格、兴趣、爱好等都相合的人。

  而父母则在年龄、文化、思想等各个方面都与自己相差太大。因此,朋友之间的友情才是人间最真挚的感情,才是最自然的一种感情,才是最符合人性需要的感情。

  当然,我也不否认,在人类的本性之中也确实存在着一种对小孩的关心、爱护心理,特别是对自己的子女的关心、爱护。但我们可以从动物及早期的人类身上看到,这种天性只存在于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之中。当他们的子女成年之后,他们的父母总是会无情的将他们抛弃,让他们凭借自己的能力,自己去生存。只是由于人类初期的自然环境对他们太恶劣了,因此,他们更需要的是团结起来以集体的力量来对服恶劣的自然环境。而加强血缘关系,是当时的人类团结起来的最简单、最有效的方法。因此,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血缘关系才得以逐渐加强。

  加强血缘关系的具体方法是,让具有血缘关系的人生活在一起,确定父母养育未成年的子女的义务、子女养育年老的父母的义务,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财产、社会地位的继承权等等,并让他们在早年的成长中从社会意识中建立起“我的父母”、“我的兄弟”、“我的姐妹”、“我的家庭”等“我的”观点。所谓的“血缘亲情”除了父母对子女的感情,特别是母亲对子女的感情,是发自本能外,其余的都是后天由社会培养出来的这种“我的”观点。人具有自我保护的天性,对“我的……”侵害,会引发他们本能的保护意识。这就是“血缘亲情”的本质。

  在理想国里,人们之间的感情不是建立在血缘亲情的基础上的,而是建立在朋友之间的友情基础上。因此,理想国应设法建立“我的朋友”这种意识。

  事实上,我们从人类的发展史上可以看出,理想国的这种否定血缘关系(严格地说,否定的是由血缘关系所派生出来的父母对子女的养育义务、子女对父母的养老义务,以及子女继承父母的社会地位及财产的权力)的作法是正确的,是符合血缘关系发展的规律的。因为,人类的血缘关系,本身就经历了一个“由弱逐渐增强,到顶峰,再减弱”的过程。在血缘关系的“顶峰”时期,子女不仅具有继承父母的财产的权力,还具有继承父母的社会地位的权力;在这之后,子女一般不具有直接继承父母的社会地位的权力,而只具有继承父母的财产的权力;在现代,不仅是西方,中国乃至全世界都可以看到家庭逐渐走向崩溃的局面。

  血缘关系为什么在逐渐走向增强之后,又会走向崩溃呢?这是由于血缘关系存在着一个“天生”的弊端——就是血缘关系使得有才能的人,在获取了一定的社会地位或财富之后,不是将这个地位或这些财富转交给和他们同样有才能的人,而是转交他们的子女。然而,问题在于, 人的能力没有遗传性。这样,血缘关系就使得社会地位或财富逐渐地落到了那些没有才能的人手里。“能力治国”也就是这样败给了“血缘治国”。然而,国家乃至一个家庭,毕竟需要那些有才能的人来治理。无能的人只能使国家或家庭走向败落。这是血缘关系必然会走向衰落的根本原因。

  血缘关系的衰落,也就是能力治国的增强。这是历史发展的一种规律。我们现在要做的不是设法阻止她,而是顺应历史发展的规律,实行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能力治国。

  〈七〉、理想国与公有制:

  理想国实行的是能力治国,因此理想必须消灭血缘治国。由于社会地位的继承权和财产继承权,是血缘治国的两大支柱。而血缘治国的第一大支柱——社会地位的继承权,早在二、三千年前就已经基本被消灭。保留到现在的主要是财产继承权。因此,现今的任务就是要消灭血缘治国的第二大支柱——财产继承权。

  消灭了财产继承权也就消灭了私有制。因为,所谓的私有制不应该指财产或社会地位归哪一个人所有,但不能转交给其子女的个人性质的私有制;而是指建立在财产继承权或社会地位继承权基础上的家族性质的私有制。

  因为,如果财产或社会地位仅归个人所有,而不能转交给其子女的话,这种私有制在所有者生命结束的时刻也就结束了,而不可能得到发展壮大。因而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另外,人之所以愿意积累财产,主要是因为能将其所积累起来的财产转交给其子女。消灭了财产继承权,个人就失去了积累财产的动力,也就使得私有制无法得到发展、壮大。

  正是由于财产继承权才使得私有财产,可以通过血缘关系一代一代的相传,一代一代的积累。从而使得私有制得以发展、壮大,得以对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财产继承权是(家族性质的)私有制产生的根源。没有财产继承权,也就不可能有(家族性质的)私有制。在一个不具有财产继承权的社会里,只能实行公有制。

  由于,理想国必须消灭血缘治国。从而必须消灭财产继承权,以及消灭建立在财产继承权基础上的私有制。而消灭了私有制就必须实行公有制。因此,理想国必须实行公有制。

  但是,由于现今实行公有制的国家没有一个将国民经济搞好的。并且,既使是那些实行私有制的国家,属于国有资产的经济成份效益也是低下的。这样就给人们留下了这样一个印象——公有制是不适合发展经济的,只有私有制才能发展经济。

  我们必须认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造成这些国家的公有制或者说公有制经济成份,效益低下的根本原因不是公有制本身,而是由许多其它因素造成的。并且,这些因素又都是和血缘关系,或者说财产继承权息息相关的。

  这些因素主要有这样几种:

  一、这些国家都没有建立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公有制,而只不过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国有制吧了。因为,这些国家都没有消灭财产继承权。而我们前面说过,财产继承权是私有制产生的根源。因此,他们实际上是在私有制的基础上构建公有制的。而有私有制或者说有财产继承权,人们就会有为其子女谋福利的私心。这些私心会极大的破坏公有制经济。事实上,所谓的官员的贪污、受贿、渎职、以公谋私等行为,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这种“为子女谋福利的私心”造成的。

  二、这些国家由于没有完全消灭私有制,或者说财产继承权。因此,这些国家实际上也没有完全消灭以前的社会(血缘治国的社会)所建立的许多保障私有制经济,或者说财产继承权的相关制度。而这些制度会极大的阻碍公有制经济的运行。

  三、公有制和私有制一样,需要一整套相关的制度配合,才能保障其正常的、有效的运行。

  而这些国家由于是在没有任何历史经验的情况下,首创性的建立公有制的。因此,这些国家都没能建立一整套与公有制相关的其它制度,比如,能力治国的制度。因此,这些国家的公有制经济也很难得以正常的、有效的运行。

  因此,我们要想建立真正的、完全的、合理的、有效的公有制经济制度。首先就必须完全的、彻底的消灭血缘治国的制度。也就是消灭现今还保留的财产继承权,以及父母对子女的各种间接的影响。

  其次,我们还必须建立一整套与公有制经济相配合的相关制度。这些相关制度应该是哪样的呢?其实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能力治国的制度。

  公有制为什么必须实行能力治国呢?这是因为,公有制经济必然是政府性经济。因为,在公有制国家里,企业或社会财富都是属于国家的。而政府是代表国家管理该国的人民及社会财富的。这样,公有制经济的合理性就体现在其官僚制度上。而一个合理的官僚制度就必须实行能力治国。也就是说,将官员的升迁与降职和其工作成绩结合起来,对于工作成绩好的官员一定要升职,对于工作成绩不好的官员一定要降职。

  也只有这样的官僚机构才是具有“自我净化”功能的官僚机构——所谓“自我净化”功能是指有机体自身具有的一种清除自身的有害物质、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物质的功能。表现在官僚机构上,就是能够淘汰没有能力的、昏庸的官员,选择有能力的、正直的官员。一个缺乏“自我净化”功能的政府,就是象现在的政府,是非常容易制造出一大批贪官、污佞和谄媚小人的。

  (这实际上是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经济搞不好的直接原因。)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理想国或者说能力治国,与公有制的一个非常明显的关系:实行理想国或者说能力治国必须消灭血缘治国,以及消灭建立在血缘治国基础上的私有制。因此,实行理想国或者说能力治国就必须实行公有制。但公有制要想得以正常的、有效的运行,又必须实行能力治国。

  事实上,正如私有制是建立在血缘治国的基础上,是伴随着血缘治国的产生而产生、消亡而消亡一样;公有制也必然是建立在能力治国的基础上,并也会伴随着能力治国的产生而产生、消亡而消亡。

  〈八〉、理想国与公社制:

  理想国实行的是能力治国,因此理想国必须消灭血缘治国。而消灭血缘治国,就必须消灭血 缘治国的社会基层组织——家庭。

  由于任何社会都应该有一个社会基层组织作为其社会单位。因此,理想国也必须建立自己的社会基层组织。理想国的社会基层组织应该是哪样的呢?我认为,应该是“公社制”。

  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公社制,不是毛泽东的那种已经被历史证明了的,是一种荒唐的、不切实际的、按需分配的平均主义式的“人民公社制”。而是一种新的,与毛泽东的“人民公社制”并无多少共同之处的新型社会基层组织。我们之所以仍将其称之为公社制,只是由于这个名字比较符合我们所设想的这种新型社会基层组织的特点而已。

  毛泽东当时进行的“人民公社”的尝试,很可能也是为了为他所信仰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运作方式,从组织上深入到社会的最基层——人民。当然,他失败了,但是他的尝试却是非常有意义的。他的尝试,说明他意识到了为一种新型社会——在他看来,社会主义社会是一种新型社 会——建立一个与其相配套的社会基层组织是非常必要的。只是由于他所认为的他所建立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一种全新的、前无古人的新型社会的错误性,才使得他会失败。

  那么,我们这里所构建的新型社会——理想国的社会基层组织应该是哪样的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先说明一下,任何一种社会的社会基层组织,都应该与这个社会的各个层面存在某种同构关系。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为,社会是一个有序系统,而有序系统是最能反映宇宙的统一性的,宇宙的统一性反映在有序系统中就是有序系统的各个层面都会存在着同构关系。

  理想国是一个有序系统,因此,理想国的社会基层组织当然也应该与她的各个层面都存在着同构性。由于理想国实行的是能力治国,她的政治制度是与能力治国相配套的“三部协调制”,她的经济制度则是与能力治国相配套的“公有制”。因此,理想国的社会基层组织——公社 ,也应该实行能力治国,她的政治制度也应该实行“三部协调制”,她的经济制度则应该实行

  “公有制”。

  同构性有什么作用呢?同构性的作用主要有两个:一、是能使整个国家的组织、运作方式等 深入到社会的最基层;二、是能使社会的最基层的组织、运作方式等辐射到整个社会。这两个作用对于社会来说是非常必要的,它能使社会变成一个非常稳固的系统。正因为如此,所以历 来的治国理论都非常重视这种同构关系。

  比如,中国西周社会的治国理论是以“亲亲、尊尊”作为其治国理论的核心思想的。为什么 要以这种思想作为其治国理论呢?这是因为,中国的西周社会是血缘关系非常浓厚国家。他们在政治上实行的是“宗法分封制”。宗法分封制使得整个国家的上级与下级之间都基本上是一种父子关系、同级之间则基本上是一种兄弟关系。由于“亲亲、尊尊”正是反映血缘关系中的兄弟之间及父子之间的关系的,也就是说兄弟之间要以“亲”作为其准则,父子之间要以“尊”作为其准则。兄弟、父子之间只有做到了这两个准则,他们之间的关系才会处于一种非常和谐的关系。因此,对于整个西周社会而言,只要做到了这两个准则,整个国家也就治理好了。
  西周社会的这种治国思想是非常完美的,仅仅只是由于它建立在血缘关系的根基上,才使得它会崩溃——因为血缘关系是不适合治国的。以至于当这种社会崩溃之时——即宗法分封制的  崩溃,孔子还念念不忘这种社会。孔子之所以念念不忘这种社会,正是因为孔子抓住了治理国家的要义——就是要构建国家的同构性。因此,孔子发展了“忠”的思想,以“子”对“父” “孝”的思想来类比“臣”对“君”或“民”对“臣”的“忠”的思想。因为,“宗法分封制”的崩溃使得“臣”对“君”或“民”对“臣”的关系,不再是“子”与“父”之间的真实关系,因此,他只好用类比的方式来阐述这种关系,以此来治国。

  理想国之所以要确立这种同构关系,也是为了加强治国,使整个国家的组织、运作方式等深  入到社会的最基层,使社会的最基层的组织、运作方式等辐射到整个社会。

  另外,理想国的社会基层组织——“公社”,也应该与血缘治国的社会基层组织——“家庭 ”一样,既是生活的中心、教育的中心,又是生产的中心。

  由于现今的社会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血缘治国的社会,而是血缘治国与能力治国相混合的社会。因此,现今的社会的社会基层组织是比较混乱的。一方面,家庭代表以往的血缘治国的社会基层组织,分担了生活的中心、教育的中心的作用;另一方面,企业则代表现今历史向能力治国发展的方向的社会基层组织,分担了生产的中心的作用。理想国是完全战胜了血缘治国的纯粹能力治国的社会。因此,理想国应该象纯粹血缘治国的社会基层组织——“家庭”一样,重新将生活的中心、教育的中心、生产的中心三种重要职能集中在一起。这就是我们建设理想国的社会基层组织——“公社”的一个重要任务。

  最后,理想国的社会基层组织——公社,应该用社会分工中的协作关系来代替血缘关系来作为社会的纽带,以及用同事间的友情来取代“血缘亲情”。

  理想国的社会基层组织——公社,只有做到了完全取代血缘治国的社会的社会基层组织——家庭的所有的重要的社会职能——也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内容,它才能为整个理想国的大厦打下一个稳固的地基。

  〈九〉、理想国的教育:

  理想国实行的是能力治国,但这里的能力治国不是指完全按照人先天具有的某种素质来治理国家,而是指按这种先天素质在后天环境中所获得的知识、技能来治理国家。但一个人的先天素质,在后天环境中所获取的知识和技能,主要是靠教育的方式来完成的,因此理想国必须非常重视教育。

  理想国的教育是哪样的呢?理想国的教育应建立在这样一个原则的基础上,即它必须消除由于其父母的社会地位和财富的差异从而给其子女所提供的教育机会的不平等的影响。比如,有的父母有权有势,因此能为其子女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也就是说,理想国必须为每位公民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怎样才能消除父母的社会地位、财富给其子女带来的影响呢?这就必须在公民所满三岁以后交由国家来养育(之所以定为三岁,是因为三岁之前的公民太小,国家难以养育,三岁以后可以脱离父母由国家来养育)。由国家为每位公民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并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的好坏对其发放工资或生活费。至于每位学生的学习成绩的好坏,那就要看其天赋及后天努力了。

  在理想国里,父母在其子女三岁以后不得干预其子女的学习和成长。父母所挣的钱只用来养活自己,到了老年由国家养活,而不是由其子女养活。父母只养育三岁以前的子女,并且国家 应提供生活费及付给其父母工资。

  当然,有人会说,如果将子女和老人都交由国家来养活,这必须要有大量资金,这些钱从哪来呢?这个问题其实很容易解决,只要将公民养活其子女和父母的钱从他们手里转移到国家手里就可以了,每位公民只挣自己用的钱。

  理想国的教学内容应包括三大内容:1、人生观和世界观的教育。这不仅是指哲学教育,还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基础学科的教育,因为任何一门学科中都包含有哲学思想,基础学科则包括有基本的哲学思想。这种教育的目的主要是为每位公民建立一种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因为,人只有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才能在社会中选择一条正确的生存之路;2、实用技
术方面的教育,主要目的是为公民在踏入社会之后有一门或几门在社会中立足的技术;3、生
活自理能力方面的教育,包括吃、穿、住、行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能力及社会实践,其目的是
为公民在踏入社会之后能自理自己的生活。

  理想国应该实行终身教育制,但他的公民纯粹受教育的期限是3——18岁。在这之后,应由国家根据公民所学的技能,将其分配到相应的社会岗位上去。分配之后并不是说企业就没有权力解雇他们,但在三年内不得随意解雇,而应有相应的劳动分配、管理部门根据公民的实际情况作变动。因为,公民还必须有逐步适应社会的过程。

  对于学习成绩特别好的或有特长、能从事学术方面工作的人,其受教育的时间还可以延长,直到其能从事学术方面的工作为止。

  〈十〉、理想国与中西文化融合:

  至从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文艺复兴所孕育出的新型西方文化对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进行了猛烈地冲击。到目前为止,中国依然处于被西方文化冲击后的混乱时期。文化混乱期的特点是文化的各个层面都是混乱的,无法构成一个具有统一体系的整体文化。

  所有文化冲突的结果不外乎有三个:一、保留本国文化,排斥异质文化;二、被另一文化所同化;三、融合两种乃至更多种文化,创立一种新的、更高层次的文化。需要指出的是,所有的文化冲突,这三种现象都会有所表现,只是强度不同而已。她的最终结果或者说总体特征是由最强的那种因素决定的。

  现在所能判断地是,第一种结果已经不可能,因为中国文化受到的西方文化的冲击实在太大,传统的儒家文化已经从整体上被消灭。第二种结果对中国来说看起来容易,实行起来却很艰难。之所以说看起来容易,是因为另一种文化(西方文化)毕竟是一种有着“既定模式”的文化,因此只要照搬这种文化的模式建立自己的文化就可以了;之所以说实行起来很困难,是因为中国毕竟是一个拥有五千年悠久文明史的文明古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根深蒂固,从表面看现在似乎已经消失,但是从深层看影响依然强大,这种深刻地深层次影响使得异质文化很难一下子完全同化中国。这也是中国目前依然处于文化混乱时期的根本原因。只有第三种结果对中国来 说才是最好的选择。中国毕竟长期领先于世界,她的文化肯定也有许多可取之处。另外,这种 结果毕竟保留了一部分传统文化的基质,要比纯粹的西化容易接受的多。

  需要指出的是,融合与创新其实是一回事。融合不等于两者相加除以二的折衷主义;也不仅仅是指“取两者之所长、补两者之所短”的弥补主义;而就是创新。我们只有以创新的姿态,并在创新的过程中以需要融合的文化为创新的原材料,才能真正地将两种乃至更多种文化融合在一起,创造出一种新的,高于这两种或更多种文化的新的、更高层次的文化出来。

  怎样才能创造出一种新的文化或文明呢?我认为,最重要、最核心的任务就是要建立一种新社会。因为社会是文化的根,文化只不过是反映的社会的各个层面。只有一种新社会才会容忍,并且是迫切需要一种新文化。另外,一种新社会必然有一整套社会管理制度,而这种社会管理制度本身就会体现为新文化中的制度文化。再者,这种社会管理制度体现在人们的思想里又会变成新文化中的精神文化。中国现阶段最缺乏的也正是一种新社会。虽然共产党一直宣称他们建立了一种新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但是,不难看出这种社会其实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再现。

  本文所构建的理想国,实际上就是在构建一种新社会。这个社会的特点我们在前面已经说了  ,她不象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一种虚无飘渺的东西,她是非常实在的;她也不是非要经过  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才能实施、实现的一种对任何社会来说,都是绝对完美的、最理想的社 会,她只是针对现阶段而言的,对现阶段来说的一种最理想、最完美的社会;另外,她的衡量  标准非常实在,就是能在其生存环境中取得最大的发展速度。

  中国目前所需要的也正是这样的一种社会。因为,一个国家只有能在其生存环境中取得最大 发展速度,她才能在与其它国家的竞争中取得最大的竞争优势。建立在这种社会基础上的文化 ,也才能在与其它文化的竞争中取得最有利的地位。

  但这种社会只有被中国所接受,得以实施、实现,她才能为中国开拓出一种新文化。因此, 我们目前的最首要、最核心的任务就是要使这种社会得到中国的认可、实施。让所有相信这种 新社会的、新文化的人,为这个社会、这种文化的到来而共同奋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