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行业的主要税收政策
一、房地产业的营业税有关政策比较简单,就是5%的营业税率,大家也都比较清楚,今天我给大家简单列举一下比较特殊的有关政策:
(1)大家都知道房地产开发行业中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是很少的,但实际上还是存在可利用的优惠政策的,向下面这个政策:
财税[2000]84号:安置随军家属及军队转业干部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3]26号: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这两个优惠政策都没有限制适用范围,我们就曾指导过一个客户利用过这个政策,具体数字我记不清楚了,大概2005年度和2006年度营业税免税达3000余万,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免税达1500万元。
大家可能说了,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关于适用减免税政策问题根据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从而取消了房地产企业享受优惠的规定,现在也没有用了,实际上31号文件取消的仅仅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06年度开始执行,但以前年度已经取得批准文件的应该继续执行,这是法律的一般常识;文件并没有明确取消营业税的优惠,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税种,实际决定权还是在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权应该在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或计划单列市地税机关。
但是中国的税务机关就是存在很多无法将道理的情况,按照规定我们这家客户就是2005年度取得免税批准文件的,应该可以继续享受优惠的,但是地方的省国税局就明确下文,从2006年度所得税优惠已经取消,也就是说只享受了2005一年的优惠就取消了,应该是05、06、07三年的,实际来说,这么做税务机关也是不对的,但企业就忍气吞声接受了,这是实际情况,也没办法;但是营业税优惠没有取消,继续享受至2007年度。各地税务机关实际掌握的执行尺度可能不太一样,这个优惠政策能不能利用还得看具体情况,这儿就是给大家提个醒。
一、房地产业的营业税有关政策比较简单,就是5%的营业税率,大家也都比较清楚,今天我给大家简单列举一下比较特殊的有关政策:
(1)大家都知道房地产开发行业中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是很少的,但实际上还是存在可利用的优惠政策的,向下面这个政策:
财税[2000]84号:安置随军家属及军队转业干部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3]26号: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这两个优惠政策都没有限制适用范围,我们就曾指导过一个客户利用过这个政策,具体数字我记不清楚了,大概2005年度和2006年度营业税免税达3000余万,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免税达1500万元。
大家可能说了,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关于适用减免税政策问题根据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从而取消了房地产企业享受优惠的规定,现在也没有用了,实际上31号文件取消的仅仅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06年度开始执行,但以前年度已经取得批准文件的应该继续执行,这是法律的一般常识;文件并没有明确取消营业税的优惠,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税种,实际决定权还是在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权应该在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或计划单列市地税机关。
但是中国的税务机关就是存在很多无法将道理的情况,按照规定我们这家客户就是2005年度取得免税批准文件的,应该可以继续享受优惠的,但是地方的省国税局就明确下文,从2006年度所得税优惠已经取消,也就是说只享受了2005一年的优惠就取消了,应该是05、06、07三年的,实际来说,这么做税务机关也是不对的,但企业就忍气吞声接受了,这是实际情况,也没办法;但是营业税优惠没有取消,继续享受至2007年度。各地税务机关实际掌握的执行尺度可能不太一样,这个优惠政策能不能利用还得看具体情况,这儿就是给大家提个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