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别急着早产


物权法,别急着早产
康新贵
摘 要:关于对物权的保护性规定,目前在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公司法》、《继承法》、《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做了部分规定。从法律的内容和衔接方面看,如果说物权法主要解决的是物的归谁所有的问题,则关于物的取得的法就属于物权法的上游法。从立法顺序上讲,应当先立上游法,后立下游法,以便于法律条款的衔接。如果要立物权法,应当先由全国人大立一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并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形成基本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国有企业改制制度和实际运行机制后再立物权法。
 
  关键词上游法  下游法
 
  一、物权法是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国有企业改制法的下游法
 
  争议颇大的物权法又要被人大审议了。物权法要不要立,准确的说,是要立一部什么样的物权法,网上争论很久了。自从巩献田教授叫停物权法,巩变成了众矢之敌。
 
  物权法在目前的中国要不要立?这要看物权法的内容对当今中国社会起什么作用,即目前的草案是不是能对社会的进步发展起良好作用的“良法”,这是问题的关键。
 
  物权法主要解决的是物的归属问题,以及由物的归属(所有)带来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排除他人不法侵害的权利。关于对物权的保护性规定,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公司法》、《继承法》、《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
物的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是原始取得,二是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取得新物、无主物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具体包括:1.生产;2.取得原物之孳息;3.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4.国家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5.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6.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7.取得添附物。包括附合、混合、加工;8.善意取得与时效取得。
 
  (二)继受取得
 
  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所有人移转之所有权。包括:1.买卖;2.互易;3.赠与;4.继承与遗赠;5.取得法人终止后的财产;6.其他继受取得的方法。
 
  从法律的内容和衔接方面看,如果说物权法主要解决的是物的归谁所有的问题,则关于物的取得的法就属于物权法的上游法。从立法顺序上讲,应当先立上游法,后立下游法,以便于法律条款的衔接。例如关于物的买卖取得,应当先立关于物的买卖的《合同法》,然后才能立关于买卖取得物的归属的物权法。对物的取得,现行的《民法通则》、《房地产管理法》、《公司法》、《继承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物的取得已做了相应的规定,相应的决定物的归属的法似乎已具备了制定的条件和必要。然而中国目前正处在一个转折阶段,比那些立了物权法(或财产法)的资本主义国家多了一项对中国人来说不能不重视的重点项目——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处置。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在这个问题上问题一查一大堆,一抓就是一窝人,用专业术语来说是权力寻租带来的腐败和国有资产的流失,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已引起了中国社会不同阶层的尖锐矛盾。物权法要不要包括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处置引起的物的流转和归属?不包括就不是物权法。中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指狭义上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也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比较完整的操作机制和监管机制。在上游法——关于企业改制、国有资产处置的流转法尚未制定的前提下,制定其归属的下游法是否欠妥?是否属早产?如果要立物权法,应当先由全国人大立一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并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形成基本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国有企业改制制度和实际运行机制后再立物权法。目前关于物权法的争议,主要焦点之一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流失问题远未解决,急着立物权法,要保护什么?要保护流失资产的受益人?如此物权法是属对社会发展进步起良好作用之“良法”还是“恶法”?
 
  二、物权法对我们真的很重要?
 
  关于对物权的保护性规定,目前在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公司法》、《继承法》、《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做了部分规定。如果你的物属合法取得,目前的法律就能保护,不足之处如房屋下面的土地问题,小区的车库、道路等等,依目前的情况,立个单行法律法规来解决可能更加简便易行。至少不会争了很久还没有立,耽误了很多人和事。与其要争论法典式的物权法,不如成熟一个立一个单行法律法规。
 
  在争议如此大的时候,有没有必要坚持要立一部专门的物权法典?不立行不行?物权法要不要立,主张要立的学者们学富八车,自然有八车要立的理由。本人想换个说法。
 
  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是宪法重要还是物权法重要?没有宪法行不行?可能有人会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没有宪法如何能成?于是,我国在建国之初就立了一部宪法,至今已修改了好几次。然而世界上有一个叫英国的国家,是没有成文宪法的。香港在回归前就在这个国家的统治下,据说是一个讲法治的地方。英国的法治比中国差?英国的法治不如美国?好象都不是。所以说有些问题没有想象的那么重要。
 
  再举一例。有一段时间本人突然想学《税法》,就买了书来看,通过学习知道了什么叫增值税,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收。增值税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只对销售额中本企业新创造的、未征过税的价值征税。所以,在理论上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因为增值税的这个优点,它符合市场经济专业化生产的要求,也可以说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所以它已风靡全球。于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邓公南巡讲话,要建立市场经济后,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在逐步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本人也深信不疑,增值税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重要税种,没有增值税,市场经济如何能正常运转。然而有一天,闲极无聊,不知按了什么键,计算机上出现了美国没有增值税一行字,真是吓人,连忙正规输入美国增值税,搜寻一番,发现美国的的确确没有设置增值税,而美国的的确确是世界上头号市场经济大国。那一刻真是让人感到无奈,怎么会这样?如三岁之孩童,今日看到什么喜欢吃的和玩的东西就一定要得到它,好象这个想要的东西就是他生命的全部意义,得到了,欢天喜地;得不到,小脸阴沉的如司马懿五丈原斗诸葛孔明,小脸拉的比苏东坡的脸还长,去年一滴泪,今年方到腮。
 
  物权法,月份到了再出来吧,急什么呢,地球又不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