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民工讨薪要跳桥要跳楼相威胁,迟迟难以办理,我们在感叹法院效率慢、执行难的时候,对于记者的诉前保全却是非常高的效率; 咄咄怪事大概只能有一个解释:高额的诉讼费用,按照此案3000万元的标的计算,法院应该可以收16万元的诉讼费,难怪也不管他荒唐与否。
法院做法有违规之嫌,一是保全与诉讼应该同时进行,或在诉讼判决后,而至今记者没有收到诉讼书;二是如果法院全部查封被告的财产,违反了法律的有关查封和执行的原则,法院在查封财产时,应当以不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为原则,这是法院查封和执行中的常识性原则。如果法院对两位被告的财产的查封,已经影响到两位被告的工作和正常生活,就严重地违反了上述原则。
诉讼请求是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来计算的,法院在受理损害赔偿之诉时,要就实际损失来进行调查和质证;诉讼请求也应当以是否能够实现为参考,这样既节约了诉讼资源,也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费负担。
法院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多少来做最终判决,来计算被告负担多少比例的诉讼费的,也就是说,判决中没有支持部分的诉讼费,是由原告自行负担的。两位被告的财产加起来可能也不过两百万元,即使富士康公司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也会因为两位被告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从这两点来说,富士康公司都达不到诉讼请求的标的,富士康公司不会不明白,这样超出一般判断标准的动机,无非是要达到诉讼以外的目的。而法院不做起码的立案审查先收取”诉讼费”再说,不免让人有”衙门八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的看法,难怪<北京青年报>评论说此举”堪称我们国司法实践的一大败笔”;
富士康公司的动机,已经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其目的无非是打击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职能,既在于“惩戒”两位被告,也在于“恐吓”其他的新闻人不得再涉及富士康公司的丑闻。这种作法,与社会自由、进步和公义相背。是一种自恃财大气粗,有钱就想称霸一方的狭隘心胸和狂妄心态。
在中国,“血汗工厂”已经频频为国人和国际劳工组织所诟病的时候,中国在思考要走一条什么样的发展之路?狂妄的“财富”赤裸裸地绑架着我们的良知。让人气愤和不解的的是我们应该提供一个什么样的法律环境来保护自由和正义?
法院不能见钱眼开,纵容明显地利用诉权来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正当生存权利和生活权利,否则就丧失了法院的社会职责和存在的意义。法院不能以地方保护主义,也不能以某些人的势力为动,法院应当是公正的,应当在确保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权利的前提下,支持另一方的查封财产的请求。
自由和公正,是需要法律来保证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诉前保全,只要提供了对等的财产保证就可以要求对于被告进行诉前保全,而这一点的”法律漏洞”,正好被原告所公司利用.
两记者被诉索赔3千万元,正如<第一财经日报>总编秦朔所言,这是中国新闻界的指标性事件,其实也是中国社会的标志性事件,在考验着我们的政府(尤其是工会组织、劳动保障部门)、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司法实践、我们的新闻、我们的民众,如何在财富绑架我们的自由和正义的时候,来还我们和谐社会一片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