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五常先生用中文写的一些文章中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史实失误”。读者如果以这些文章作为学术研究的文本或资料依据,很有可能误入歧途。
在当代的华人经济学圈内,张五常先生是很有影响力的;在世界经济学界,他也称得上是极具原创性贡献的学者之一。他用中文撰写的文章,如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上连载的《经济解释》,对于广大读者开拓思维,很有益处。例如,上海复旦大学经济学教授张军在2002年撰写的《阅读“张五常”》一文中称:“……这本《经济解释》我更喜欢了,我甚至打算将它用作经济学说史或经济思想发展史的教本”。
然而,其中有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譬如 “tautology(套套逻辑)”。五常先生说,“所谓套套逻辑,是指一些言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是错的。”首先,这个观点来自科斯。早在1988年,科斯在题为《企业的性质:影响》(The Nature of the Firm:Influence)的文章中提出:套套逻辑就是概念上明显正确(clearly right)。其次,我认为科斯与张五常对套套逻辑的解释不正确。因为,“tautology”的英文解释是:“Needless repetition of the same sense in different words;redundancy。”译为:“对同一意思使用不同的词进行的不必要的重复;赘言。”
更为遗憾的是,五常先生的文章中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史实失误。读者如果以这些文章作为学术研究的文本或资料依据,很有可能受到误导。
《经济解释》第一卷《科学说需求》第六章第五节“多质的需求验证”,不符合史实的地方有很多。
张五常先生在这一节所讨论的“需求假说”,早就被学术界称为“艾智仁—艾伦定理(The Alchian and Allen Theorem)”了,用简洁的话语描述就是:当同等的附加费用被加在两个相似的产品价格上的时候,消费者将增加对质量较高产品的相对消费量。于是,相对优质产品往往被运往其他地方销售或者出口。
张五常先生说,这个“需求假说”发表的时候,讨论的产品是“加州的橙”,而不是苹果。但为什么后来这个产品事例都变成了苹果,张五常先生说,是因为“艾师的假说发表后,两个芝加哥大学的教授不同意,为文反对。我的一个学生(J.Umbeck)加入笔战,橙就变作苹果。今天行内的老生常谈,是苹果而不是橙了。”
我所查阅到的资料表明:
——“艾智仁—艾伦定理”的出现,起因于一位署名为M.W.P的读者给《西雅图时报》的一封抱怨信,艾智仁与艾伦作为对该读者答复而提出了这个定理。当时,M.W.P抱怨说,当地市场上出售的华盛顿产的苹果又小又难看,而他的朋友们送给他的、从果园刚采摘的苹果,至少是当地水果店出售的苹果的4倍大。他问道:优质苹果都到哪里去了?艾智仁和艾伦的解释是,如果在当地购买一个优质苹果要花费10美分,而非优质苹果需要5美分,那么,吃一个优质苹果与吃两个非优质苹果所花费的货币量相当。如果将一个苹果运到中东的运费是5美分,那么,在中东,一个优质苹果的价格将是15美分,而一个非优质苹果的价格将是10美分。于是在中东,吃两个优质苹果的花费就相当于吃三个而不是四个非优质苹果。所以,加上运费,在中东,尽管两种不同质量的苹果价格都提高了,但优质苹果相对变便宜了。
——芝加哥大学的两位教授J.Gould与J.Segall发表质疑“艾智仁—艾伦定理”文章的时间不是五常先生所说的“七十年代初期”,而是1968年。发表的杂志是《政治经济学》(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文章的题目是《运费的替代效应》(The Substitution Effects of Transportation Costs)。这些,五常先生的文中没有提及。
——J.Umbeck的确是五常先生的学生,但是,他参战的时间是1980年,他的文章发表在《政治经济学》(1980年2月号)。而此时,“芝大的两位仁兄(J.Gould与J.Segall)”对“艾智仁—艾伦定理”的质疑,已经在1978年被Borcherding和Silberg回应并解决了,“艾智仁—艾伦定理”也被他们修正了。而且,J.Umbeck的文章主要是将“艾智仁—艾伦定理”扩展为税收理论,而不是为了“参战”。
五常先生称:“芝大的两位仁兄(J.Gould与J.Segall)……他们错了的是举出的反证实例:龙虾在波士顿原产地最可口,蔬菜在农村原产地比城市的好吃。这两个反证例子不能成立,因为龙虾与蔬菜都是以新鲜为上。波士顿的龙虾运到香港来,其肉缩水会少了三分之一。”五常先生声称这个观点是自己想出来的:“我自己当年为这个问题想了很久,若干年后才想出‘有质’量与‘委托’量这个重要分别,才知道苹果的只量是‘有质’与‘委托’的合并。糖分委托于只量,问题就清楚了。”在这节的第一段,五常先生还说:“我在这里把艾师的假说略加修改,作点补充,然后一般化地表演一下。”
但是,Borcherding和Silberg在1978年2月号的《政治经济学》上发表的题为《运出好苹果:艾智仁—艾伦定理的再思考》的文章中已经指出,“芝大的两位仁兄”J.Gould与J.Segall对“艾智仁—艾伦定理”的指摘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艾智仁—艾伦定理”假定产品在运往目的地的过程中没有发生诸如损坏、腐烂或其他质量上的变化。
五常先生的其他文章也存在类似的“史实失误”。
如在《中国会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吗?》中译本的序言中,张五常先生写道:“我朝夕思索三个多月,反复推断但是片段的分析总是连接不上。幸而在1981年5月的一个晚上,我无意中将交易费用一分为二,一个较为完整贯通的理论总算显现出来。”五常先生所谓“将交易费用一分为二”,即其后文所说的两类交易费用:(1)一种制度在运作时要付出的费用;(2)采用某种制度或者制度在蜕变时所要付出的费用。换句话说,就是制度运作费用和转变现存制度的费用。这个“交易费用二分法”,对于新制度经济学无疑是个重大贡献。但问题在于,五常为什么苦思冥想3个多月而不可得,只在偶然的情况下才得出这个“二分法”?要知道,这个“二分法”已经清清楚楚地写在科斯1960年发表的经典文章《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里面。科斯的原文(参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最后一段是这样写的:“……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不论它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管理机制),以及转成一种新制度的成本……这就是我所提倡的方法的改变。”
此外,五常先生的《养蚝的经验》、《会走动的资产》等随笔,《蜜蜂的寓言:一项经济调查》、《露宿街头还是有屋可住?》、《租管与重建:香港战前物业的战后经验》等论文,都是在前人贡献的基础上写就的。如,在五常先生之前,薛安格在华盛顿州对养蜂的调查指出,养蜂者与苹果种植者之间的合约发展得很好,并反驳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德的理论(五常先生的论文中没有提及这一点)。在五常先生之前,阿贝尔研究了龙虾的产权问题(1966年),格尼洛等学者研究了牡蛎(蚝)的产权界定问题(1975年)。在五常先生之前,施蒂格勒与弗里德曼合作研究了租屋管制问题(1946年),他们指出,对租金的控制必然会导致房屋租赁市场的扭曲,从而实际上会造成居住空间的不当配置。
相比较而言,我非常欣赏奈特(F.Knight),在其主要著作《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Risk Uncertainty and Profit,1921)的前言中,他这样写道:“There is little that is fundamentally new in this book(这本书几乎没有原创性的观点)。”经济学界反而称奈特为“最具原创性贡献的经济学家之一。”
作者:刘正山 出版社:福建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