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不一定三级分化--评《佛山试制大头佛》一文


 

张五常老师的《佛山试制大头佛》一文是一篇重要的文章。在他本人早年的博士论文《佃农理论》及后来的《价格管制理论》中,研究的是政府不改变市场的供求力量而直接固定私人合约的收入条款所导致的经济效应,而《佛山试制大头佛》一文中涉及的同样是政府对自由市场的干预,却属于政府不直接固定私人合约的收入条款,而是直接固定市场的供应(而对应的需求管不了)。后者并没有形成非专有收入,这样的政策是否会导致不同于《价格管制理论》所研究的命题的效应,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学问题。而可以想像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比较研究兴许能构成一个统一的理论范式。

 

但本人还没有确信的结论,并且并文也不是专门研究这一问题。应该承认,无论对理论的憧憬是否会实现,应该首先要能过的了《佛山试制大头佛》一关。张五常老师在文中设置了两大问题,其中第二个问题的第三问直接涉及到对不直接固定私人合约的收入条款,而是直接固定市场的供应”类的问题的解答。要知道,根据张五常老师的答案,我得不了十分,但我想知道自己能不能得十二分,这需要有充足的勇气。因为我必须要坦言虽然我明白需求定律对经济学的不可或缺性并一向运用,但是张五常老师即使是在三卷本《经济解释》中也没像艾萨克·牛顿先生那样将需求定律的命题表达的如三大力学定律那样清晰,而在解释中更是如此。这非常不利于人们的理解和后人的学习,也许当你陈述完自己不同的看法时五常老师可以大喝一声:你运用错了,需求定律的使用是如此这般。然而如果具体的使用是非常清晰的形式,我可以尽早知道自己可能的错误而不致长存疑问,而不论是在《佛山试制大头佛》一文还是其姊妹篇《经济学·数学·普通常识》中,均没有明确的说出对“不直接固定私人合约的收入条款,而是直接固定市场的供应”的分析是如何选取价格和其直接表达的需求量的。张五常老师在解释时是凭借经济学的直觉选量作价的,但并不能说出针对任意一个经济学问题,我们该以什么样的准则选量作价,否则今天大学讲堂的教师不会前几章教授价格理论后几章教授博弈理论,三卷本的《经济解释》显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回想高中的时候我们做物理习题时恐怕不具备多少对物的运动的直觉,但我们今天不得不暂时尝试着用直觉去思考某些经济学问题。

 

张五常老师问:“北京考虑约束百分之七十的新建楼宇的单位面积在九十平方米以下(包括九十平方米),超于九十平方米的只准百分之三十。如果中国所有新建楼房单位,百分之七十要在九十平方以下,效果如何?”原题部分答案如下:“如果上述政策全面推出,中小型(九十平方以下)单位的相对价格(每平方算)会下降,大型(豪宅)的相对价格(每平方算)会上升。因为相对价格的转变,原来打算建七十平方单位的会选建九十平方,打算建百二平方单位的会选建二百五十。于是乎新建楼房三极分化:豪宅、中等人家的九十平方、贫民的白鸽笼”。后学的观点如下:

 

“百分之七十的新建楼宇的单位面积在九十平方米以下,超于九十平方米的只准百分之三十”的政策如果落实到位,九十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的供应会增加,同时必须假定市场的需求不变(这时考察价格的变动对需求量的影响的必需),但并不能因此说九十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的市场价格(相对价格)会下降,因为九十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包括了六十平方米、七十平方米等不同的种类,我们必须具体的说哪一种住宅面积的楼宇的价格会朝什么方向变动。张五常老师的推理似乎是先推断了九十平方米以下的每种面积类型的楼宇的供应都会增加(这不一定正确),所以相对价格下降,进而判断房产商都选择建九十平方米的楼宇。这一系列的逻辑推理中,我们用什么经济原理保证九十平方米以下每种面积类型的楼宇的供应都会增加呢,如果房产商在政策约束下的选择一开始就是选择建设九十平方米的住宅(不是有人说房产商凭借职业嗅觉和对行内业务的熟悉就会迅速做出这一反应吗?),那么七十平方米的住宅的供应其实是减少了的,相对价格要上升,这样九十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的市场价格分种类有升有降,不能单纯的说九十平方米以下的楼宇的相对价格会下降,那么在逻辑上又怎么推断因为相对价格下降所以房产商均选择建设九十平方米的楼宇呢?政府政策的颁布并没有直接干涉房产合约的收入条款,形成的价格仍然是市场自愿达成的价格。即使按照张五常老师的结论房产商都会选择建设九十平方米的楼宇,那么七十平方米的楼宇的相对价格会上升,按照同样的推理逻辑,在房产的价格仍然是市场价格的情况下房产商又怎么会选择长期只建设九十平方米的楼宇,而造成住房三级分化呢?政策颁布前已经买了地准备建设九十平方米面积以下的楼宇的房产商有可能继续按照生产的节目计划做下去,但是更多的房产商不是因为政策本来准备建设九十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而不得不建设九十平方米以下的住宅了吗,这时他们要选择建设九十平方米以下具体的哪种面积类型的住宅呢?以什么为准则进行推断呢?这个选择是第一步选择,然后才有相对价格的变化,也才有张五常老师推断的房产商的第二步选择,即作为对相对价格的反应房产商选择建设什么面积的住宅。如果以第二步中的逻辑为准则把第二步的选择一开始就拿到第一步的选择里面,推理不就成了循环论证了吗?

 

要换另一个角度来思考,我们必须区分经济分析中的决策者,他们分为政策颁布前尚未购置地的房产商和政策颁布前已经购置了土地但还没有投产建设的房产商。对于已经购置了土地但还没有进一步投资建房的房产商,如果他们当初是预期建设九十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因为其相对价格高于九十平方米以下的住宅,所以拍得的土地的价格一定高于拍得用于建设九十平方米以下住宅的土地的价格,这样当政策颁布后如果不得不改为建设九十平方米以下的住宅,也就不得不承担比预期中更低的房价。虽然土地的购置费用已经沉没不再是成本,但是房产商会尽量寻求可以收回投资的选择。这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张五常老师所说的楼宇面积不变但是偷工减料,减少建设的成本。但是如果存在其他的途径收回投资的话,那么这种选择将会促成没有竞争力的产品,是代价更高的选择,因此关键在于另一种收回投资的方式,即不在质量上偷工减料但是以其他方式减少建筑的成本,具体来说就是在政策约束下建设最大面积的房子,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的收入最高(假定地段无法改变和建筑工艺不改变的前提下,面积越大的房产单位面积的售价越高)而建筑的成本最小(相比其它不改变楼宇质量的建筑选择而言)。比方说两幢45平方米的房产,房产出售时被订了价的面积包括了建筑墙体等本身占据的地面垂直面积,也包括实际居住面积。如果把这两个45平方米加起来是90平方米(或者是970平方米等于7个九十平方米),若将建设两间45平方米住宅的计划改为用同样的面积建设一间90平方米的房产,收入不减少但是用于墙体建筑或其它原来两幢45平方米中不能用来实际居住的面积的建筑费用就被节约掉了,这的确是在政策下尽量收回投资的选择,虽然不是因为避免租金消散的选择——这起因于为竞争非专有收入而采用非价格准则。

 

对于那些在政策颁布前已经购置了土地,并且计划建设九十平方米以下的住宅而尚未建设的房产商而言,在政策的约束下会如何选择呢?如果我们可以肯定政策颁布后九十平方米以下的每种面积种类的住宅的供应都会增加,那么它们的相对价格都会下降。如果这里所说的相对价格下降是房产商的预期,根据上文的假说,他们都会选择改变计划建筑九十平方米的住宅,而如果是事实,那么新一轮的房产商未必会继续选择建设九十平方米的住宅,道理是房产商会根据房产的市场价格对自己心中对土地的竞拍成本的承受能力进行调整(而偷工减料是缺乏竞争力的),所以土地的价格有可能下降,这样房产商仍然可以选择建设九十平方米以下的房子,而所得的净租金不减少。我们在上文中已经推断,原来计划建设九十平方米以上住宅并且已经购置了土地的房产商,如果在政策的约束下只能改建九十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那么他们会选择建设九十平方的住宅,也就是说这些房产商的选择不会增加九十平方米以下面积类型的房产的供应。如果是这样,因为九十平方米的住宅的相对价格会下降,当消费者在决定购买九十平方米以下哪种面积类型的房产时(也即做内点选择),他们会认为九十平方米以下的房产的相对价格上升(以按揭的方式来衡量时就更加明显)。如果那些已经购置了土地并且原来计划建设九十平方米以下的房产商预计到这点,他们就会改变生产计划改而建设九十平方米的住宅,这是上文中提到的节约建筑成本的假说的推断。

 

这样,在政策的约束下那些已经购置了土地的房产商在九十平方米以下的建设指标中会选择都建设九十平方米的住宅。但是由上文中提到的道理,这种选择不一定会持久。必须说清楚,我这样推断的原因在于:我们并不清楚在政策的效应下,房产商通过提高实际居住面积来降低建筑成本是否一定可以收回投资并且保证政策前后依靠房产所得的净租金不减少。政策一开始的效益是使得九十平方米面积类型的住宅的相对价格下降。如果在更低的房价下房产商仍然可以通过尽量提高实际居住面积来收回投资并保证净租金不减少,那么在竞争下土地的价格仍然不会下降并且均用于建设九十平方米的住宅;但是若在更低的房价下即使提高实际居住面积也只能部分的收回投资而净租金会低于政策前的所得,那么房产商就会根据政策刚颁布后第一轮房产楼市的情况形成预期并对土地的出价做出调整,土地的价格因而会下降。在人们行为的角度上来说,那些政策前尚未购置土地的房产商与他们没有分别,这些房产商如果不想生产那些没有竞争力的偷工减料的产品,他们就不会眼见九十平方米的住宅的价格下降而仍接受原来的土地价格。而当房产商以更低的价格竞拍到土地后,他们的建筑选择又会像政策颁布前那样重新计划,不同面积种类的住宅的建设又会分开,因为房产商的净租金不会减少。

 

对于建设九十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的房产商而言,他们在政策下的选择如何呢?是否可以认为因为政策九十平方米以上的每种面积类型的住宅的供应都会减少呢?不一定,但是绝大多数九十平方米以上的面积类型的住宅的供应都会减少,随着它们的相对价格上升,剩下那些供应没有减少的九十平方米以上的面积类型的住宅的相对价格由于消费者的替代选择也会上升。如果房产商在政策前已经购置土地准备用于建设九十平方米以上住宅,但尚未开工建设,而在政策的约束下不得不将其中一些土地用于建设九十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那么根据上文提到的节约建筑成本的假说,这些房产商会选择将九十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指标全部用于建设二百五十平方米的住宅(政策下楼宇的最大面积),这是努力收回投资的选择,而已经沉没的投资不可能仅仅包括购置土地的成本。对于那些政策前已经购置土地准备用于建设九十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产商,如果他们在政策后仍然可以将购置的土地全部建设为九十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他们会怎样选择呢?如果他们原来计划建设不到二百五十平方米的九十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政策的颁布并不会使他们的净租金减少反而有可能增加,因此通过提高实际居住面积来节约建筑成本的假说不会推断出他们会全部选择建设二百五十平方米的住宅。如果政策颁布初的效应是使得二百五十平方米面积类型的住宅的供应大大减少,随着它们相对价格的上升,其他拥有建设九十平方米以上住宅指标的房产商就会被吸引将土地全部用来建设二百五十平方米的住宅,这一推断可能是张五常老师的本意。如果二百五十平方米的住宅的相对价格由于政策而居高不下,在新一轮的竞拍中,土地的价格也一定会因此而上升,在竞争下直到政策颁布前后房产商所获得的净租金差不多时为止,这样房产商仍然会选择将九十平方米以上的指标全部用于建设二百五十平方米的住宅,不然对土地的投资就无法收回。问题是这一点成立的前提是政策后土地全部建设为二百五十平方米住宅的供应仍然小于政策颁布前二百五十平方米住宅的供应,可是当30%的指标全部用于建设成二百五十平方米的住宅的数量如果还大于政策颁布前二百五十平方米住宅在市场上的供应,那么房地产商还会选择全部和一直建设二百五十平方米的住宅吗?

 

本文的分析和张五常老师原文中的分析均是只考虑政策影响的后果,也即只引入了制度性约束,并且假设政府能够有效的禁止房产打通等现象而不至于使政策实效。虽然这其中理论所选取的约束条件已经大为简化,例如忽略了土地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差别也因此没有考虑增值税的影响,同时没有考虑建筑行业内很多专业性建筑手段所可能发生的影响,但是这不影响在大方向上所做出的推测。如果引入技术性约束,情形又会完全是另一回事,例如若建筑行业的技术水平将来允许他们建筑更高的楼房的话,那么政策所起到的制度性约束就消失,并且也不会再有这种房产政策。另外,随着本国人口的自然增长和外国人口的涌入,我们必须放开分析房产商建房选择时所面临的市场总需求不变的假设。不过无论是技术性约束通过供应来影响建筑选择还是人口增加通过需求来影响建筑选择,这些无疑都是长期过程中局限条件的改变,由此可见,张五常老师原文中的结论是建立在短期分析的基础上,从本文的分析来看,这一时期的跨度也许应该是从政策开始到新一轮竞拍土地时结束。本文提供的分析所采用的时间跨度超过了这一时期,并认为政策的效应使得九十平方米以下的住宅指标全部用于建设成九十平方米的住宅其主要的原因是建筑商尽可能的通过增加实际居住面积来减少建筑成本以收回投资。但收回投资并不意味着投资一定可以完全收回,房产商会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形成自己的楼市的预期并相应的对竞拍土地的价格做出调整。一旦房产商认识到在政策下即使将土地全部用于建设九十平方米的住宅也无法收回政策前购买土地等的投资,土地的价格就会向下调整,将土地全部建设成九十平方米住宅的选择就会随着新一轮竞拍土地的开始而消失,在新的更低的土地价格下房产商的建筑选择又会像政策前那样各个分开。同样九十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指标也未必全部用来建设成为二百五十平方米的豪宅,这取决于政策前后二百五十平方米的住宅的供应量的比较。但从长期来看,由于可以引入技术性约束的变化和人口数量及结构的变化,即使政策约束不改变房产建筑也不可能一直呈现三级分化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