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许多报刊网站报道了重庆公安机关出台十条服务经济发展的措施,明确提出将为128位知名企业家提供专门保护,通过"保护知名企业家联络办公室",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保护企业领导人尤其是知名和民营企业家的生命财产安全。
知名企业家作为一般公民,享受公安机关的保护,这在情理之中,也是宪法赋予他们应享受的权利。然而,重庆地方公安机关特别针对知名企业家的特殊保障措施,令人觉得于情于理于法皆不通。
首先,保护知名企业家不等同于服务经济发展。企业家特别是大企业家代表的是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代表的是社会上的富有阶层。经济发展并非取决于个别大企业家。相反,经济是一个循环链条,链条上的每个环节都不可或缺,大大小小企业主是财富的组织创造者,无数消费者是财富的最终实现者,不存在谁比谁更重要的问题。因此,重庆公安机关的十条特殊保障措施,于理不通。
其次,公安机关是保障公共安全的政府职能部门。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要保障所有公民的安全,在任何公民有需要的时候给予救助。无论在哪个国家,富有阶层都不可能是弱势群体,他们不仅可以享受公共安全资源,还可以利用私人财富为自己提供更高的安全保障,普通百姓则不可能。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安是针对普通百姓安全的救济。重庆公安机关在警力有限的条件下,却拿出相当部分财力、物力、警力保障极少数人的安全。这种做法背离了“公安”保障“公共安全”的本来职能。
第三,纳税大户不是其应享受更多公共安全资源的借口。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中国基尼系数高达0.56,贫富两极分化已经相当严重。从税收的角度看,大企业家的确往往是纳税大户。然而,大企业家之所以会成为纳税大户,是由于他们也是社会资源享有和占用的大户,这正是设计税收制度的经济学依据之一。因此,纳税大户的贡献不能成为大企业家在正常情况下享受更多公共安全资源权利的依据。
第四,当前,曝光的腐败案件涉案人员级别越来越高,彰显出党和国家反腐的决心和力度。实践表明,官员腐败无不出于经济利益,官商勾结是典型类型。在这样的背景下,重庆市公安机关的十条措施,令人称奇。因为,这很容易演变成官商勾结的新形式,政府职能部门集体与大商勾结,恶化社会矛盾,蜕变政府部门执政为“民”的根本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