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之自然


自然的本义 

    
自然本是道家首创的独特概念,早期的古代典籍,大多没有提到自然一词。自然最先出现在《老子》中,战国中期以后使用渐多。老子对大自然的尊重,主要体现在“人法地,地法天”的陈述之中,而不是“道法自然”一句。老子所讲的自然恰恰是人类社会中的自然,是人类行为中的自然而然的状态。提倡自然的对人类社会行为提出一种方向和理想,而不是提倡不做事。老子说“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十七章)“功成事遂”就是做事的结果,不是无所事事的结果。可见,自然是一种高超的境界,是“功成事遂”而又没有对百姓造成骚扰和压迫的表现,也就是自然而然的功成事遂,是没有勉强的、没有造成冲突的、没有突然变化的、没有引起压迫感的建立功业的过程和结果。反之,强迫的、引起剧烈变化的、造成冲突的功业就是非自然的。以历史事实来说,秦始皇通过焚书坑儒而达到的成就是非自然的,而汉初效法黄老之学的文景之治则是比较自然的,而文景之治的时候也不是大家都不做事。 

所以,老子之自然不是平时所说的没有人类文明的自然状态,不是与人类或人为相对的概念,而是与勉强、紧张、压迫、冲突相对立的概念,是一种值得追求、向往的状态,也就是一种价值。老子在第十七章中曾经把社会的管理者或统治者分为四类,第一类的是理想的社会管理者,由于有这样的社会管理者,百姓各自安居乐业,只是知道最高统治者的存在而已,并没有明显感到他的威望的影响或支配作用,这就是“太上,下知有之”。第二类的管理者是一般人或儒家所推崇的贤明的君王,由于他的清明有效的施政风格,百姓不仅得其恩事,而且情不自禁地或出于某种需要地歌颂他,这就是“其次,亲而誉之”。第三类统治者很有威严,其管理的目的与百姓利益相悖,其管理的方式令百姓害怕,这就是“其次畏之”。最后的一类不仅令百姓害怕,而且令百姓愤恨,以致于要奋起反抗,所以说“其次侮之”。可见,老子所推重的是对百姓影响最小、小到连歌颂都不需要,而百姓又能自得其乐的社会管理方式,其结果就是“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这是百姓对圣人的管理方式的最高赞赏。此外,老子说“希言自然”(二十三章),又说“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五十一章),这些都是把自然当作一种正面价值来肯定和提倡的。至于老子二十五章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更把自然的价值推到了最高的地位。因为道是老子哲学的最高最根本的概念,道是宇宙万物、社会人生的总根源和总根据,而道以“自然”为效法、实践的原则,可见自然在老子哲学中占有中心价值或最高价值的地位。 
    
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老子之道不同于柏拉图的理念、不同于亚理士多德的形式、不同于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不是一个纯粹的与现实世界无关的形而上学的概念,而是与社会人生有密切关系的最高原则的体现,那么道所体现的最高原则就值得特别的注意,而这就是自然的价值,也就是“道法自然”所要传达的根本讯息。在二十五章中的“人—地—天—道—自然”的序列中,中间的几项具有铺排过渡的意义,其最根本的用意则在于强调人要效法自然的原则,实践自然的价值,实质是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实现自然的秩序和自然的和谐。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自然界的秩序比较符合老子所说的自然而然的原则,但是老子的“道法自然”并不是说人要效法自然界或大自然的原则。把老子之自然误解为没有人类、没有人为努力、没有文化的原始野蛮的状态,是对老子之自然的最大误解,是把老子之自然与霍布斯所讲的自然状态混淆起来了。

 

 自然的现代意义 

    
现代大工业的全球化的社会距离老子的小国寡民的小农社会已经有两千多年了,老子所推重的自然仍然有价值吗?自然的原则还适用于现代社会吗? 自然的秩序、自然的和谐所反对的,首先是强迫的秩序,其次是混乱无序的状态。自然不是无序。道家从来没有赞同过混乱无序的无政府主义。老子主张“太上,下知有之”,这并非反对一切形式的权威;老子提倡“战胜以丧礼处之”,绝对反对暴力;老子主张“胜己”、“自知”、“不自见”、“不自贵”,这是反对个体的绝对权力。因此,不能把老子的自然的原则混同于一般的无政府主义。 

以国际关系来说,某些国家以正义的化身自居,以威势或暴力强迫别人接受自己的价值观念和政治原则,就是不自然的,即使这些国家真的代表了正义,真的要伸张正义,也不利于正义原则的传播与实现。当然,在国际生活中,某些大国有较大的影响,发挥较大的作用,承担较多的责任,这是很自然的。但是如果这样的国家自认为永远代表正义而有权以武力惩罚其他国家,这样的国际关系就绝对是不自然的。事实上,在现实的国际冲突中,除了反抗侵略以外,很难找到绝对正确的一方。令人尴尬的是,对立的双方都不难找到正义的、道德的,或正确的、神圣的旗帜为自己的立场辩护。一方可以是正义与人权,另一方可以是民族尊严和国家主权,而双方冲突较量的结果往往不是道德或正义的胜利,而是军事力量的胜利,是暴力的胜利。而依傍暴力的正义很难取得正义本身应有的地位,很可能损害了正义本身的价值形象。 
    
事实上,除了百分之百的自卫战争在道德上是无可厚非的,其他各种长期的血与火的交战,双方牺牲的都是无辜的百姓,无数血肉之躯变成了政治领袖的政治资本,甚至是谈判桌上交换条件的筹码。战争和暴力把正主与邪恶、善良与残忍、尊严与卑下搅成血肉的混沌,是对人性最粗暴的践踏,即使是胜利者也会面临失败者的命运,因为历史上没有永远的胜利者。这里正义的原则不但不能制止暴力和强权,反而可能成为残暴的遮羞布和野心家的工具。正义、神圣、正确、道德等等概念都可能成为冲突、战争、暴力的旗号,成为以暴易暴的历史循环的催化剂,而自然的原则则不可能成为暴力和强权的工具。自然的原则反对扛着正义的旗帜,把导弹打到人家家里去“主持正义”的国际强权主义,也反对以“民族大义”或任何借日镇压多数人或少数人的内部的强权主义。如果自然的原则成为一种公认的价值,那么任何发动战争、实施暴力的人都会多一分顾忌,少一分借口。自然的原则在国际事务或重大政治事件中能否发押制止战争冲突和暴力的作用,取决于有多少人、在多大程度上承认自然的原则是一种应该遵守的价值,所以我们应该提倡自然的价值原则。事实上,自然的原则不仅可以避免冲突,而且可以把政治领袖的才能从战场引导到客厅,从暴力的较量引导到智慧的追求,从而有利于实现总体状态的和谐。 

每个人都可以问一问自己,是喜欢自然和谐的环境,还是喜欢有压迫感的生活?如果是前者,我们就有理由把自然的价值和原则列入全球伦理的讨论课题中,并尝试去追求、建立比较自然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