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方志的本质特征


论方志的本质特征

 

王照伦

 

  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说过:“对于物质的每一种运动形式,必须注意它和其它各种运动形式的共同点。但是,尤其重要的,成为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的东西,则是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就是说,注意它和其它运动形式的质的区别。只有注意了这一点,才有可能区别事物。”方志是什么?它具有什么样的本质特征?这是方志学理论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首要问题。为了论述的便利,我们将作两种比较,一是方志与一般社会科学著作的比较,二是方志与其他记实性著述的比较。通过前一个比较证明方志与其他社会科学著作的重要区别之一,是用事物去反映客观世界。一部成功的志书,要通过实实在在的客观事物去再现所志时空的历史和现状。后一个比较说明方志是以资料为媒介物去反映事物的。资料在可读性上虽不如其他形式,但在反映地情的可靠性、权威性等方面远胜于其他形式。通过这两个比较,可以从方志的特征上认识它的本质,为方志学学科建设作铺垫。

  一、方志用事物反映地情

  人们在读志书时,展现在他面前的是一定时空内地情的一个个横断面上的一系列事物。入志人物自生至死如读者看着他走完人生路程,其是非功过通过传主所做的事情如实地呈现在人们的面前。入志事物的发生、发展、终结的全过程如同读者看着它完成,其成败得失历历在目。由此我们会发现,方志在反映客观世界时,不像一般社会科学著作那样用立观点、摆事实、讲道理、下结论进行普遍地抽象,给人们规律性的东西。也不像其他记实性载体那样,给人民一个侧面、一个瞬间的影像。方志的用自己独特的形式反映所志时空内的自然和社会状况,这个独特的形式就是客观事物。

  1.用事物反映地情是方志的基本特征。因为志书所反映的地方情况是由一系列有机联系着的事物构成的。这就使得方志与一般社会科学著作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它们的不同之处可以从以下6个方面去认识。

  一是反映客观世界的形式不同。一般社会科学著作以抽象的普遍概念、严格的逻辑论证来反映世界的本质,向社会提供普遍性的结论。而方志则以具体真实的事物去反映自然和社会的变迁,为人们研究这些变化的规律提供重要素材。方志不担负揭示事物发展规律的任务,但人们通过对入志事物的了解可以从中发现规律性的东西。如中国当代史,通过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过程的研究去揭示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规律。而新方志则通过对当代中国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和各种不同人物地记述,去客观再现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过程。前者是说明,后者是直叙。

  二是反映客观世界的对象不同。一般社会科学和方志虽然都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但反映的具体对象有所不同。一般社会科学把整体的客观世界进行分解,把人际关系,人的活动、人的行为或人的精神活动的某一类现象抽取出来,分门别类地作为认识、反映的对象。如历史学主要研究人类的历史生活,反映历史的经验和规律;伦理学主要研究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意志行为和道德规范;政治经济学主要研究社会的生产关系;法学把法律作为自己的主要研究对象;社会学把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作为自己的主要研究对象;等等。而方志则是对客观世界中的自然和社会的方方面面进行整体地反映。从天文到地理,从经济到政治,从工农商学兵政党各行各业到三教九流各种人物,从美德到陋习,凡是客观世界中的事物,都是志书记述的对象。

  三是对客观世界的影响方式不同。由于方志和一般社会科学著作反映客观世界的方式和对象都不一样,因此,能动地作用于客观世界的方式也不相同。大致地说,一般社会科学著作影响客观世界的方式是通过说理而使人折服,直接作用于人的理智从而促进人们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因此,它具有认识作用和教育作用。方志则以全面、广泛、系统的地情资料作用于人们的感情和理智,为人们的社会实践提供借鉴,从而使读者作出的决定更符合客观实际,使得人们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更加有效。因此,它不仅具有认识、教育作用,还有存史、资政功能,并“适合于全社会各层次的人们在认识地情上不同层面的多样化需要”(李养国先生语)。

  四是思维方式不同。方志和一般社会科学著作的以上不同,和方志编者、一般社会科学著作的作者的思维方式不同有关。一般社会科学家主要运用抽象思维,也叫逻辑思维。就其过程而言,它舍弃感性认识阶段的具体材料,通过高度地抽象,上升到理论。就其结果来说,它是用概念、定理、公式、法则等来表示认识的结果。而方志编者在志书编纂的思维过程中,自始至终都不能离开具体的资料。不论是在志书的结构设计中还是在对具体事物的记述中,编者都不能脱离具体的资料。最后完成的志书作品,呈现在读者面前的是编者通过取舍、详略等方式处理的一系列有机联系着的客观事物构成的一个完整的客观世界。

  五是主体感情的渗透不同。一般社会科学在认识和反映客观世界时,运用的是抽象思维,作的是科学概括。在概括的整个过程中,虽不能说百分之百地排除主体感情的参与,但要尽可能地减少感情渗透,以保证理论研究的客观性,使得出的结论符合客观规律。方志虽然也强调对事物记述的客观性,但作为修志主体的编者的感情渗透要比一般社会科学著作的作者多一点。这是因为志书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加之修志活动主要是一种政府行为,使得新旧志书都表现出强烈的倾向性。在对具体事物记述时,必然会把编者所在阶级的政治的、道德的、美学的观点自觉地贯穿其中,以便使编出来的志书成为维护本阶级统治的工具。

  六是对客观事物使用的目的不同。一般社会科学著作在对客观规律进行认识和概括的过程中,会使用一些客观事物,使用的目的在于证明某一观点的正确性或某种学说的错误。而方志对客观事物使用的目的,不是为了说明什么,而是为了再现客观世界发展演变的实际过程。

  2.事物的涵义和特点。事物是指指客观世界中实实在在存在着的人、事、物和各种自然现象。方志中的事物,既保留了它在客观世界中的真实性和具体性,又渗透着编者的创造性劳动,比自然状态中的事物更易于把握。因此,它和客观世界中的事物又有一些区别,那就是通过编者的详略、取舍和记述角度的侧重而使得覆盖在它上面的各种“尘埃”一扫而净,像从泥沙中淘取出来的黄金和从泥土中挖出来的钻石经过冲洗一样,成为具有个别性、具体性、普遍性、代表性等基本特点的志书的细胞。整个地方情况,就是由这样一些细胞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使得客观世界的方方面面明明白白地呈现在志书用户面前。

  第一,个别性。每一个入志事物都是个别的事物。入志事物的个别性在这里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对入志事物进行筛选时,要注意它们的个性。个性不明显的事物要尽量不选或少选,从而使方志的特点突出。因为方志的特点是由一系列入志事物的特点构成的,这一点十分重要。二是要注意那些弱小的、潜在的、偶然的事物。这类事物往往不为人们所重视,但它们很可能会引起重大突破,很可能是一些重大转折的前兆或前奏,有时会对一些事件的发生、发展、终结的全过程产生巨大影响。

  第二,具体性。入志事物应当是具体的事物。凡是记入志书的事物,都必须是客观世界中的真人、真事、真物、真的自然现象。要使读者在看志书时,通过对一个个具体入志事物的阅读,达到见真人、听真声、历真境的目的。

  第三,普遍性。入志事物虽然是以个别的、具体的事物面貌出现,但它应当具有普遍的意义。入志事物的普遍性指记述的虽然完全是具体的某人、某事、某物,但在这中间又有同类人、同类事、同类物的一些共同的特点。这可以用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加以说明,因为共性包含在一切个性之中,个性即无共性。所以,入志事物的普遍性包含在一个个具体的、个别的事物之中,就是使得个别的入志事物中具有了一些普遍的性质。

  第四,代表性。客观世界中的事物的错综复杂性和生生不息的众多性,使得事物这个方志记述对象从总体上说是无限的。不论从志书的篇幅上讲,还是从人们对志书在使用的要求上说,任何志书都不可能将所志时空内所有的事物都记进去,只能选择最能反映某一系统发展演变本质的事物入志,这就使得入志事物具有了代表性。入志事物的代表性,是说虽然记入志书的这些事物都是以个别的、具体的事物的形式存在于志书之中,但代表着尚未记入志书的更多的同类事物,只是因志书篇幅有限,加之入志的事物比未入志的事物更贴近或者说更能反映地情某一方面的深层次的问题,才被志书编者选中。

  入志事物在这些特点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正是入志事物具有了以上特点,才使得以记一系列个别、具体事物为核心的方志能够反映一方之全貌。

  二、方志是资料的集合

  有人说方志是资料汇编,更多的人认为它是资料性著述,更准确地说,方志是用资料反映特定时空内某个或各个方面状况的地情文献。由此可见,资料对于方志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可以这样说,没有资料亦无所谓方志。因此,方志是用资料构筑的一座地情信息大厦。我们把方志与其他记实性载体相比,可以发现,所有的记实性著述都注重资料的作用,但任何一种记实性的载体都不像方志那样专门用资料去反映一切问题,将资料容进自己的身躯之中,视资料为自己的生命。那么,入志资料有什么特点呢?这是必须有搞清楚的一个问题。我认为,它有直接性、严肃性、权威性等基本特点。

  第一,直接性。方志和其他记实性载体相比,它既不能像记人的报告文学作品那样用事实加合理的想象塑造被记者的形象,使之具有普遍意义;也不能像速写那样勾勒出人或物的大致轮廓,给读者留下想象的余地。方志是用资料直接反映要记述的对象,给读者一个明确而具体的事实,不需要联想就可以得到有记述的事物的本来面目,这就是资料的最大优点。

  第二,严肃性。和一些记实性载体比较,入志资料的严肃性是相当明显的。它不像记录影视片那样,可以用音乐和色彩等手段对被反映的对象进行烘托,以达到某种艺术效果。也不像新闻特写那样把事物的某一个侧面作细致地描述,使之产生轰动效应,从而具有强烈的导向作用。入志资料以对历史事实的忠诚,向读者提供未加任何渲染的事实,决无似是而非、如何理解都行的东西。在这一点上,资料如同法律条文一样,只能作一种解释。

  第三,权威性。由于入志资料具有了直接性和严肃性,使得它具有了无可辩驳的权威性。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还有不少领域里的科学研究,为了论证的需要,不少人去查志书为自己的学说或观点找论据。查志书查什么?我认为就是查入志资料。既然入志资料能作为论据去使用,那么,它的权威性就是毋庸置疑的了。

  总之,方志是用入志事物反映地方情况的,而入志事物又是以入志资料为基本材料构成的。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方志是通过入志资料去再现客观世界的。它的本质特征,只能是资料性。

 

 

云南史志,1996,(1):11—13,28.(初发)

黑龙江史志,1996,(6):10—12.(转载)

河北地方志,1997,(2):8—9.(摘发)

 

 

【备考】

              方志的本质特征只能是资料性吗?

       辽宁省抚顺市社会科学院地方修志研究室   单辉

  1.“用事物反映地情”的表述同义反复

  《论方志的本质特征》(原载《云南史志》1996年第一期,以下简称《特征》)一文,使用了“事物反映地情”的表述方式,这在逻辑关系上是违反同一律的。我们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于思考对象所使用的概念必须保持同一性,所使用的概念的含义和范围必须保持确定性。《特征》一文把“事物”界定为“客观世界中实实在在的人、事、物和各种自然现象”是正确的,然而,这个“事物”其实就是一个地方的“地情”,换言之,地方的人、事、物和各种自然现象构成了地方的“地情”。“用事物反映地情”的表述等于在说:“用事物反映事物”或“用地情反映地情”。《特征》显然把两个词语不同而实为同一概念即“事物”与“地情”误认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因而在表述上造成了逻辑混乱,犯了同义反复的逻辑错误。

  方志当然具有一方地情载体的属性,就是说,方志能够反映地情。但是,“方志用事物反映地情”的表述却是不准确的。人们可以用具体的事物、具体的现象去反映地情(比如用“粮食”的发展状况去反映地情)。但是,用与地情处于同一层次、同一内涵的“事物”去反映地情就出现同义反复了。

  2.“不是理论”的方志记述运用的是抽象思维

  确如《特征》一文所说,第一,“一般社会科学家主要运用抽象思维”。当然,这句话中的“主要”二字应当删掉;第二,方志“不是理论”,而且“方志编者在志书编纂的思维过程中,自始至终都不能离开具体的资料”。《特征》一文据此得出结论:方志编纂所使用的思维与抽象思维方式“不同”。至于方志编纂究竟用的是什么思维方式,《特征》一文语焉不详。

  众所周知,人的思维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抽象思维(即“逻辑思维”)。第二种是形象思维(又称“艺术思维”)。显然,方志编修所“自始至终不能离开”的“具体资料”是客观史实而非文学意义上的“具体形象”,方志编修是排斥想象的。简言之,方志编修在方志编纂的全过程所使用的思维方式是逻辑思维而非形象思维。方志的整个记述过程不可能离开概念、判断和推理在史实鉴别、取舍以及史料的详略和结构安排中的作用,方志记述也要显示所记述对象的本质属性。方志记述在使用抽象思维时与理论工作者在编写论著时的不同之处在于,理论工作者在抽取事物本质属性时大都撇开了事物的具体形象,而方志记述者在显示事物的本质属性时保留了具象史料,并使事物的本质属性如盐之于盐水那样暗涵于史料之中。这种“不同”绝非如《特征》一文所谈的“思维方式”的“不同”,而是使用抽象思维时所呈现的特点不同,即一个在抽取、在阐述本质属性,另一个是在显示、在流露本质属性。就质的意义而言,方志和一般社会科学著作所使用的抽象思维发生并无区别。《特征》一文在谈及抽象思维时,把思维同被思维着的客体绝对地对立起来,把认识和认识的内容截然分开来的态度显然是不科学的。抽象思维的结果不管多么抽象,归根到底是对于一定客体的正确或歪曲的反映,在客观世界中都有它的原则型,只是理论工作者在思维时撇开了事物的具体形象或曰原型,而方志记述者没有撇开具体的史料或曰原型而已。

  3.“主体感情渗透”在社会科学论著中与方志记述中没有什么不同

  《特征》一文认为“志书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并“表现出强烈的倾向性”,认为志书“在对具体事物的记述时,必然会把编者所在阶级的政治的、道德的、美学的观点贯穿其中,以便使编出来的志书成为维护本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些观点无疑的正确的,作者的审视方志编纂与方志文体时使用阶级分析方法所得出结论是符合实际的。但是,《特征》一文所得出的一般社会科学著作“要尽可能地减少感情渗透,以确保理论研究的客观性,使得出的结论符合客观规律”的判断却是不符合实际的。事实上,在阶级社会中,何种科学著作不像方志那样有着强烈的阶级感情、阶级倾向性呢?何种科学论著不像方志著述那样打上著者所在阶级的、道德的、美学观点的烙印呢?与《特征》一文的论点恰恰相反,社科论述所表达、所阐述的感情更直接、更直白、更突出。

  4.方志编修的目的是“再现”与“说明”的统一

  《特征》一文认为,方志记述的“目的”“不是为了说明什么,而是再现客观世界发展演变的实际过程”。“再现客观世界发展演变的实际过程”当然是方志记述的重要使命,同时,“说明什么”也是方志记述的重要任务。方志记述“不是为了说明什么”与方志记述“必然会把编者所在阶级的政治的、道德的、美学的观点贯穿其中”自相矛盾。众所周知,方志记述不仅仅是“为了再现客观世界发展演变的实际过程”,这种记述相应地还要体现编纂者强烈的主体意识,还要渗透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还要着力显现深藏于史实内部的因果关系和客观规律、还要贯穿编纂者的政治观点和审美标准,要而言之,方志记述还需要述而藏论、还需要说明,尽管这种说明并未采用明示的方式。如果方志仅仅“再现客观世界发展演变的实际过程”,所以,怎么会真正成为“维护本阶级统治的工具”呢?事实上,新旧方志在“再现”的同时,都未舍弃“说明”,只是“再现”处于具象状态、“说明”蕴涵于“再现”之中罢了。

  《特征》一文一方面认为方志记述“不是为了说明”,另一方面认为方志记述“必然会把编者所在阶级的(漏引“政治的”——备考者注)、道德的、美学的观点贯穿其中,以便使编出的志书成为维护本阶级统治的工具”,这等于是在说方志记述是“为了说明”。《特征》一文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对同一思维的同一属性同时作出了两种相互矛盾、相互反对的看法,显然也陷入了自相矛盾或曰逻辑矛盾。

  5.方志的本质特征不是资料性

  《特征》一文根据“没有资料无所谓方志”而得出结论:方志的本质特征“只能是资料性”。应该说,“没有资料无所谓方志”是正确的,但据此就武断地认为方志的本质特征就“只能是资料性”却是片面的。

  何谓特征?特征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别显著的征象和标志。从哲学的角度去审视,“特征”近似于本质与现象这对范畴中的现象,我们通常说的本质特征其实是指能够综合地、从总体上反映事物本质的现象。就本质与现象的关系而言可以说:第一,没有不表现现象的本质或不表现本质的现象(假象也是为本质所决定的,是事物本质的歪曲表现);第二,本质和现象还不完全相等,本质不会赤裸裸地呈现的人们感官面前令人一目了然。方志的本质本来是历史或历史本体,确切地说方志就其本质而言,它是地方的或区域的、一定时限内的历史或曰历史本体。能够综合地、从总体上反映“地方的或区域的、一定时限内的历史或曰历史本体”这一本质的现象或曰本质特征的,既包括以资料的具象状态出现的“著述”(亦即“资料性著述”)还包括显示这一本质的类分的结构方式。就是说,方志的本质特征或曰综合地、从总体上反映方志本质的现象是由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构成的,即资料性著述(表现为方志的实现方式)和类分的结构方式,这两者组合起来才是方志区别于其他文体的特征,这种复合的本质特征为方志所必然具有并能与其他文体区分开来(既可以与社科论著区分开来,也可以与国史区分开来,还可以与文献、与百科全书等多种文体区分开来)。本质是只有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资料性著述和类分的结构方式还仅仅是特征或曰现象,还不是本质本身(是表现为现象的本质),方志的“地方的或区域的、一定时限内历史或曰历史本体”这一本质,是我们靠抽象思维在上述两个不可分割的特征或曰现象(是表现本质的现象)中才能把握的东西。

  从哲学的角度予以审视,方志的资料性实质是方志的一种属性,在具体科学里这种属性可以界定为功能或者作用。属性又有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之分,前者是事物所必然具有的并能与其他事物区分开来的属性,后者是事物不必然具有并不能与其他事物区分开来的属性。资料性还不能看作是地方志的本质属性,作为有着自己质的内在规定性的方志,仅仅在资料性上与有着自己质的内在规定性的文献、百科全书、国史、社科论著并不能区分开来。方志只有将其内容的本质属性(“地方的或区域的、一定时限内的历史”),文体的本质属性(“资料性著述的实现方式”和“类分的结构方式”)结合起来作为一个复合整体的质的规定性或曰本质属性,才能与具有自己内在规定性的其他质态的文体真正区分开来并真正确立自己独立的学科地位。资料性也是文献的属性、百科全书的属性以及其他许多文体的属性。同一质态的事物可以有多种属性(如政治性、权威性、科学性、准确性、丰富性等),有些属性是特有的,有些属性的共有的,共有的属性就不是事物的本质属性而是非本质属性。方志固然有文献、百科全书等文体的某些属性(比如资料性),但方志在本质的内在规定性上还不是文献、不是百科全书,资料性也不是它的属性。

  《特征》一文把特征(或曰现象)跟属性这两个虽有联系但本不属一个范畴的概念混为一谈,使同一思维过程的概念失去了同一性和确定性,因而得出了方志的本质特征“只能是资料性”或曰特征是属性的错误结论。

  以上所论实属笔者的一孔之见,意在深化或澄清对方志本质及其特征(或曰现象)以及方志之质及其属性的认识,不当之处在所难免,希望方志界所有对此类论题予以关注的同仁批评指正。

 

云南史志,1997,(2):22—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