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的经验


西方国家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的经验

 

回顾西方国家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概况及其改革进程的状况,可以初步归纳出其行政审批(许可)改革的经验:

1.明确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是完全取消行政审批,而是要减少或取消不必要的审批项目,提高必要的审批质量,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行政审批或管制模式。即使是市场经济发达的美国还是存在审批制度的,只不过主要是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基础上,在市场失灵时发挥行政审批的作用。由此,我国在审批制度改革中,应继续加强对必须由国家监管的公共资源的审批,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弱化由市场调节领域的审批职能。

2.大力推进行政审批(许可)制度中的制度创新

1)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听证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行政程序法中明确提出的一项基本制度。这对于充分发扬民主,提高行政审批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在行政审批改革中实行公示制,将需要审批项目的审批条件、程序、时限、收费、责任等事项通过公开的方式让相对人知道,实现人民最基本的知情权,为公民监督政府行政提供便捷的途径。

2)招投标制和告知承诺制。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政府可以运用市场对资源进行配置,其具体制度有招标制、拍卖制等。这有利于消除审批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利于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今后凡是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审批事项要改为公开招投标,尤其是有关经营性土地出让拍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事项必须通过市场运作来完成。告知承诺制是一场深刻的审批革命,要大力推行。

3)行政审批效绩评价制。将企业的竞争精神用到政府管理中去,符合政府改革的潮流。在美国,里根总统于1981年批准的1221号行政命令,是最早规定行政审批需要经过经济评估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建立行政审批效绩评价制度,对审批项目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对审批项目进行分类,政府依据不同的评估结果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审批决策的科学性。

4)对行政审批的司法审查制。司法审查制度是对行政相对方权利遭到侵害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由于我国《行政许可法》与《监督法》处于酝酿、起草阶段,法院对行政审批活动进行司法监督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今后应加快法制建设的步伐,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确保行政审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实现政府法治行政的目标。

5)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审批责任制。对不按规定进行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