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行政许可程序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
行政许可程序一旦为法律所规范,即构成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在进行法律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定程序,具有规范性、强制性。行政许可程序的法定性原则包含二层内涵:其一,行政许可程序的基本要素包括步骤、方式、顺序、时限等等都预先法定,能最大限度地限制程序义务人的主观随意性。由于程序的法定,使得当事人(程序义务人)没有选择行为手段的自由,程序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的规定作出既定的行为,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都将产生对行为人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对于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或违法行使行政权具有重大意义。其二,行政许可程序的法定性意味着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在进行行政法津活动时都必须遵守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尤其对行政主体来说,遵守法定行政许可程序更为重要。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时具有实体法上的依据,而且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不可偏废。
2.中立原则
正义与公正的两大支柱是超脱性(中立性)和严格的程序性。在制定行政许可程序时应充分体现中立性原则。中立性原则是现代程序的基础,体现“中立性原则”的程序规则包括任何人不得充当与己有关的案件的审理者与决定者。保障行政审判人员的独立性、建立回避制度、裁审分离制度、引入分权机制等。
3.公开原则
公开是行政许可程序公正的本质要求,通过规定公开的行政许可程序,可以取得行政相对人的信任,化解对行政的疑虑和抵触。能给行政相对人充分的自卫机会进而淡化和消除与行政的对立情绪,减少行政纠纷,降低行政成本,使行政管理目标得以实现。所有行政许可程序和办事细节都应通过上网、上墙、提供免费资料等方式公之于众。特许事项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决定是否给予许可。
4. 效率与便民原则
行政许可效率是实现行政许可权的生命。公正的行政许可程序应按照简略、迅速、经济的效率原则为行政机关设计、选择合理适用的程序,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繁琐环节、手续,以加快行政系统的运转速度,提高行政活动的效率。但在设计行政许可程序时,要慎防行政机关滥用效率原则,减少或免除自已的程序义务,增加自已在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权,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程序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