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整治:消除特权思想是关键


警车整治:消除特权思想是关键
 
     违规警车的“特权时代”要宣告结束了。近日,省警车整治办派出督察组对省内各地警车违规违法情况进行了突击检查,并出台警车违反“四条禁令”的6项处置原则,警车违规将与民用车一样“享受”同等“待遇”(<<三湘都市报>>5月12日A5版)。此举可谓大快人心,但要使违规警车整治活动取得长效,消除执法者心中的特权思想才是治本之策。
    公安机关是国家专政工具之一,是合法的“暴力机器”。从这个意义上说,警察合法享有与普通民众不同的公共特权,警车在特定情况下也具有与民用车辆不同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因为这种优先权是为了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所以公众能够认同并忍受这种“特权”。但现实中这种公共权力极易蜕变为私人特权,往往借公共利益之名、行谋取私利之实,警车在使用中受到了过多“特殊照顾”———过桥费、过路费、停车费免缴;绝大多数车辆长期不参加审验;有些人即使不是执行紧急公务,也乱鸣警笛、乱闪警灯,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群众生活;更有甚者,一些非警务人员驾驶假冒警车“狐假虎威”,抢超抢赶、闯红灯、乱停乱放,违章后拒不服从交警管理和指挥。老百姓称之为开“特权车”、“霸王车”。警车不仅是一种执法工具,更成了一些人特权的象征。对于这种“特权警车”现象,老百姓早已深恶痛绝。
     警车、警牌本是基于公共权力的需要赋予公安部门特定使用的公共资源,显然,这种“特权”应该由人民赋予、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因此,这种“特权”只有在国家、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的特定场合和时间(如抗险救灾、制止犯罪、追捕逃犯)使用才具有合法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确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这类“特权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相应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只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违规违法现象,究其根源其实是一些执法者心中的特权思想在作祟。特权思想是贪污腐化、滥用职权、欺压百姓、官僚主义、渎职不作为等等劣行的精神根源之一,它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民主法制精神完全相悖,它侵蚀人们的正义感和良知,危害人民民主国家和法制社会的正常秩序。对警车违规违法现象既往不咎,不仅会影响到警车的庄重,而且会影响到人民公仆的形象和社会风气,疏离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感情。
     摈弃特权、崇尚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标志。行车走路行使特权,看似小事,却暴露出一些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的特权心理,实质上是对法律尊严的一种践踏和亵渎。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警车违规违法问题,加强公安机关队伍内部的教育整顿,从思想上彻底消除队伍中个别民警和警车驾驶员的特权思想,从制度上清除产生特权的土壤,就显得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