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按劳分配理论的嬗变与传承


 

        论按劳分配理论的嬗变与传承

            姚  薇     姚家祥   
 
    【内容提要】文章以发展观分析了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从按劳分配的依据、按劳分配的主体、按劳分配的对象、按劳分配的因素及其实现形式以及按劳分配指导原则等五个方面论述了按劳分配理论在新时期的嬗变与传承,这对理解新时期我国的分配制度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按劳分配理论   按劳分配依据    按劳分配主体     按劳分配对象    按劳分配因素及其实现形式    按劳分配指导原则  

    【作者简介】
    姚  薇(1983.10~)女,武汉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公开发表经济类论文3篇。
    姚家祥(1957.10.~)男,中共石首市委党校纪委书记,研究员,中国管理科学院特约研究员。编著书7本,公开发表经济论文50余篇。近年发表的主要作品有《从制度上减轻农民负担》(2002.8.29.《湖北日报》)、《农民就业形势与空间分析》(2003.01.28.《发展导报》)、《论扩张消费》(2003年第4期《生产力研究》)、《有关当前消费中三个经济关系问题的求解》(2004年第1期《国际学术论坛》等。  邮政编码:434400 。     电话:13507255638。  Email: [email protected]
     
    马克思19世纪后期在他的伟大著作《资本论》中提出了按劳分配的思想,随后又在《哥达纲领批判》著作中作了详细论述。此后,按劳分配就发展为科学社会主义的一大理想,被列入国际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革命的斗争纲领,并成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理论支柱。我国自社会主义建立以来,一直宣传、贯彻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并把它看作是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主要手段之一。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进行,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有些内容发生了嬗变,有些还在传承,这就有必要以发展的观点来分析它、看待它。我们分析按劳分配理论在新时期的嬗变与传承,这对实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有积极意义的。

    1、按劳分配依据的的嬗变与传承。
    按劳分配的依据指的是生产方式的性质。马克思把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与分配方式相联系,认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是参与分配的前提和依据,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他在《资本论》和《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表述的按劳分配,强调的是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中,按劳动量进行生活资料的分配。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只有社会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劳动者的劳动可以直接转化为社会劳动,才能实现按劳分配。劳动者直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由这种生产条件分配结果所决定,劳动者个人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没有差别,因此,对劳动者个人而言,生产资料占有已失去了作为分配依据的意义,而是以劳动这一要素作为分配的依据。
    这一按劳分配依据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方式中发生了嬗变。在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生产资料占有方式。即使是公有制,也还是处在较低发展阶段。所以,全体劳动者直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这一前提条件并不存在。按劳分配的依据发生了嬗变。由于生产方式性质的不同,按劳分配的性质也就不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劳动者个人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是有差别的,生产资料占有状况本身对个人分配而言是一种有意义的依据。因此在按劳分配之外,还需有按要素分配,即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
    既然生产要素是价值生产的条件,那么就应当参与价值分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要素的范畴也在不断扩大,科学技术、经营能力、知识、信息、创新能力等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成为价值生产的条件,它们也自然成为分配的依据。
    要素所有者凭借对参与价值生产的生产要素的占有状况而参与分配,这既反映了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在当代中国生产方式中的嬗变,也表现了我们对它的历史传承,既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实行按劳分配。

    2、按劳分配主体的嬗变与传承。
    分配的主体是谁?即由“谁”来进行分配?按照经典著作的理解,按劳分配是由国家进行的,因为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条件下,国家实际上是一个大企业,不同的职工在不同的工厂里,是国家这个大企业的一分子。每个职工都是平等的,因而国家可以对每个职工的“劳”进行分配。
    这一分配主体在我国改革开放后后同样发生了嬗变。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不断向企业放权,最终使各个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国家进行按劳分配,面对的不再是职工个体,而是企业。按劳分配的“劳”首先面对的是企业的“劳”。在这种情况下,按劳分配主体就发生了嬗变与传承。一方面,国家通过宏观管理这只“手”,对企业进行按劳分配。另一方面,市场通过“看不见的手”,对企业进行按劳分配;企业对职工也要进行按劳分配。
    国家依然掌握着对企业进行分配的相当大一部分权力。国家通过财政政策,抑制企业其他要素参与分配的比例,提高企业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比例,对那些吸收劳动力数量多、质量高的企业实行某种倾斜政策,等等,都体现国家对企业在进行按劳分配。
    市场通过“看不见的手”对企业进行分配,本质上是对产品(服务)进行分配。也就是说,是按劳动成果进行分配。当然,由于劳动成果有一个是否被市场接受的问题,市场进行的“按劳分配”包含变量也较多。但是,我们所说的劳动是有效劳动,那些不被市场接受的劳动成果,实际上是无效的。无效的劳动或劳动成果不能参与分配,也是顺理成章的事。如果排除其他因素,将市场界定为一种理想状态,那么可以说,市场对企业进行的按劳分配是最充分的。
    企业对职工进行的按劳分配,是在扣除了马克思所说的全部扣除,再扣除其他要素参与分配的份额之后进行的。不同的企业可能采用不同的分配方式;计件、计时、奖金可以同时采用。
    市场通过“看不见的手”,对企业进行的按劳分配和企业对职工进行的按劳分配,反映了马克思按劳分配主体的嬗变;国家通对企业进行的按劳分配,则表现了这一 理论的历史传承。

    3、按劳分配对象的的嬗变与传承。
    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中,分配对象是个人生活消费品。这一理论的提出是以生产资料全部由整个社会所直接占有,劳动者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为前提的。马克思设想,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实行产品经济制度,消灭商品,消灭价值,消灭剩余价值,因而也就不存在任何价值分配问题,对劳动者个人所分配的只能是实物形式——个人消费品。正是基于生产资料全部由整个社会所直接占有,劳动者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的认识,劳动者个人所分配的才只能是生活消费资料。
    马克思把按劳分配对象只限于个人生活消费品的分配,主要是因为社会主义要求由社会完全占有生产资料,因而它不允许个人收入除了用于生活消费以外还有剩余转化为资本。因此,国民收入首先由政府分割为积累、公共消费和个人消费,然后个人生活消费品再实行按劳分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分配对象也发生了嬗变,因为它离开了上述前提条件。在我国现阶段,货币工资不仅仅用于购买个人消费品,也可以进行投资,如购买股票、债券等,也可以用于购买生产资料或流通资料,组织生产或流通,创办企业等非生活消费性支出。尤其是现在,剩余价值理念逐步被人们所认可,人们日益重视和讲求剩余价值;劳动者进行经营劳动和生产劳动所追求的主要目标不仅仅是实现劳动力价值即劳动力价值耗费的补偿v,而且是比劳动力价值更大的价值即劳动力价值的增值m;不但可以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而且还有权决定剩余价值的分配方式。
    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可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据劳动者提供给企业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剩余价值分配,这是按劳分配;二是依据劳动者投入企业资本股份按比例分享剩余价值,但这是按资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原则在新价值分配过程中的作用层次有两个:一是对劳动者的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v实行按劳分配;二是对剩余价值m的一部分实行按劳分配。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分配对象包括劳动者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v和剩余价值m的一部分两个方面内容。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货币工资可以进行投资,用于购买生产资料或流通资料,组织生产或流通,创办企业等非生活消费性支出,这反映了按劳分配对象的嬗变;按劳分配对象在我国广大地区和绝大部分人中还主要是用于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这表现了我们对这一理论的历史传承。

    4、按劳分配因素及其实现形式的的嬗变与传承。
    马克思论述的按劳分配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取决于可分配的个人消费品数量;二是取决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
    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因素也发生了嬗变。一方面,这两个因素在量的规定上都发生了变化。直接分配的不是个人消费品数量,而是用货币工资表现的个人消费品价值;企业职工提供的劳动量是以其实现的社会劳动量作为分配尺度的,而不是以自然劳动时间计量。另一方面,由于工人的劳动、资本、企业家的经营管理活动和技术人员的技术是企业进行生产的四大要素,它们都涉及到要素报酬平等问题,都必须通过收入分配方式去体现和实现,因此,按劳分配取决的因素越来越多,除这两个因素之外,还包括劳动力价值、劳动年限、劳动岗位、劳动质量、劳动收益、劳动效益、劳动力支出的多重因素、劳动力的支出质量和使用效果,等等。
    与此相适应,按劳分配实现形式也发生相应的嬗变。
    这主要表现为:适应于劳动力付出的价值补偿v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适应于按部就班岗位以及劳动绩效计量无法妥善解决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时间分配;适应于企业稳定的经营者和生产者人才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年限分配;适应于不同岗位对企业贡献度差异明显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岗位分配;适应于企业产品供不应求或供求基本平衡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数量分配;适应于产品质量不够稳定而对企业产品销售负面影响较大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质量分配;适应于营业收入利润率较高、销售收入利润率较高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收益分配;适应于盈利水平较高且竞争激烈企业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效益分配;适应于非竞争性企业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力支出的多重因素分配;适应于劳动岗位贡献差异较大、技能贡献差异较大、劳动成果差异较大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力的支出质量和使用效果分配,等等。
    按劳分配取决因素的多重性和实现形式的多样性,这反映了按劳分配理论在现阶段的嬗变;按劳分配又不得不考虑个人消费品的价值以及它的社会劳动量,这表现了我们对它的历史传承。
    5、按劳分配作为一种给付指导原则的的嬗变与传承。
    “按劳分配”无疑应该成为最基本的劳动收入分配原则,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但是,在有的情况下,也难以立杆见影,难以象过去一样硬性规定它,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一种给付指导原则发生作用的。这既反映出了按劳分配理论在现阶段的嬗变又表现出了我们对它的历史传承。
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企业之间的职工,即使其付出的劳动是相同的,甚至其劳动成果也是相同的,但所获得的分配却不相同。现实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甲厂的高级工程师的收入还不如乙厂的工人,丙厂的劳模的所得还不如丁厂的守门人。虽然这种现象存在有其合理性,但这并不能说明按劳分配原则的无效。从社会角度来看,不同企业之间的相同劳动及相同的劳动成果,毕竟是平等的。这种现象可以随着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完善,职工自由流动,而逐步得以缓解以至解决。这时,按劳分配就是作为一种给付指导原则来发挥作用。
    还如, 企业的“团队生产”的特点以及产出相对于努力程度的滞后性,个人劳动有时难以观测和计量,从而造成“按劳分配”计量的困难。有时劳动者的努力与劳动成果的相关性并不强;在许多时候,技术条件、资源条件、设备状况等比劳动者的努力程度更为重要;服务性、创造性活动和管理活动无法计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他与个人魅力、能力有关的许多活动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因此,对他们劳动的评价就有相当主观的色彩。而且,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个人付出劳动不一定能形成整体有效劳动。简而言之,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只能采用大致、接近的概念来度量劳动的质与量,甚至有时要做到大致、接近都非常困难。同样,这些现象也不能说明按劳分配原则的无效,它们还是得以“按劳分配”作为报酬的尺度。这时,按劳分配同样是作为一 种给付指导原则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卫兴华:《经济理论是非三探》 ,《中国改革报》,2003年3月31日。
    刘秉泉:《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光明日报》,2003年3月25日。     
    李铁映 :《生产要素论问题》 ,《经济研究》,200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