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体制上减轻农民负担
姚家祥
建立有效制约政治权力的机制强化农村基层对政治权力的监督功能。村一级的管理体制主要包括:村党支部、村委会、村监督小组、村民代表大会。党支部的监督应主要体现在全村工作与中共中央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是否保持一致,这是最根本的,还要向村民代表大会提交方案并全面监督全村工作。村委会负责日常事务和具体执行。村监督小组的职能在于全面监督村委会的工作情况,包括有关费用的收支。监督小组由村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其成员不能再担任村内其他职务。监督小组要定期召开检查会议,定期向同级党支部、村民代表大会和上级党委汇报工作情况。
在乡镇一级设立监督委员会,其产生的办法是由乡镇一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产生,应包括社会各界人士,农民应占有一定比例。其职能是全面监督乡镇政府的工作情况,包括有关经费的收支。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召开有关检查监督会议,定期向同级人大、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汇报工作情况。
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通过制定和颁布《农民权益保护法》,对农民利益实行特殊的保护。《农民权益保护法》可以明确地规定农民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保护农民权利的义务。规定农民具有人身权、财产权、人格尊严权、税费知情权、依法缴纳权、争议抗辩权、行政复议权和诉讼权。农民有权对征收行为提出异议,在征收机关对异议做出明确的说明和农民认同之前,农民可暂不缴纳;农民有权对征收机关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法院必须依法受理和判决损害农民权益的案件。各级政府必须确认、尊重保护农民的这些权益。政府在征收税费时不得因征收税费纠纷而限制农民的人身自由,侵犯农民的财产,损害农民的人格尊严;政府在征收税费时必须公布有关的法律法规,农民只应依法履行缴纳义务,不得要求农民承担法外义务。有了完全的法律,农民就可以自己或通过农会来依法抵制地方政府滥用权力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逐步消除经济体制性障碍改革县、乡财政体制,向城乡提供相对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合理确定乡镇的收入和支配体系,保证乡镇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机构运转经费。特别是要按照科学的标准核定乡镇财政的支出数额,保证乡镇财政内资金的拨付,彻底消除乡镇政府制度外收费的根源。这就要求:国家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改革支出管理制度,改变重城市轻农村的支出政策,增加对农村的投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向城乡提供相对均等化的公共服务;确定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优化地方税结构,以保证乡镇政府实现其职能与农村公共事业的资金来源。施市(州)对于乡镇因改革收入的减少,除通过精简机构和人员来减少财政开支外,要给予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的转移支付资金支持乡镇的正常运转。乡镇要强化财政预算约束,必须以收定支,不能以支定收,健全乡镇国库,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增加农民收入。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沟通城乡社会经济,建立统一的工农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通过工农商品、劳动力以及资本自由流动这种市场化的过程修正工农产品的不合理比价,逐步消除工农产品“剪刀差”,这既是提高农民收入,调整城乡居民之间分配关系的根本出路,也是平衡城乡居民之间负担的根本措施。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增加农民收入,首先要废除城乡隔绝的户籍制度,允许农村人口自由流动,使农民由常年性的外出劳工转变成稳定型移民。其次是加快城市化进程,不仅要发展小城镇的建设更重要的是发展大中城市的建设。通过大中城市的承载能力和辐射功能,大力发展劳动力密集产业,以这类产业的扩张增加进城农民的就业数量。
统一城乡税制,调节收入分配。改革农村税费制度是减轻农民负担的关键措施。统一城乡税制,就是废除专门对农民征收的各种农业税和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同时废除村提留、义务工,将种田的农户视同个体工商户,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由此,来调节政府、企业以及城市居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废除专门针对农民的各种税费后,村级公共事业所需资金由村民大会自行决定,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提留最高标准,控制提取的数额不得超标,不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分配问题横加干涉。
统一城乡税制,废除各种农业税费制度目前已经具备条件。经过1994年的改革,城市工商税已经成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税制,这为统一城乡税制,使农业也实行现代税制奠定了一个制度基穿现在农业税只占我国总税收的2%到3%,在国家财政收入连续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政府有条件减免。在世界主要农产品生产国,一般不向农民征收税费,而是给予农民以直接补贴。
总之,废除传统的农业税费制度,实行法治和规范的现代税制,不仅可以理顺乡镇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而且也理顺了中央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这就为彻底解决农民负担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农村休养生息,为农业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从体制上解决农民负担的问题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但我们要朝这个方向努力,并采取多种措施来推进这一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