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李洪东

毕业于会计专业,深造学习法律专业,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
分别在山东省泰安市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岳首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融商律师事务所工作。
2010年开始成立自己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子英律师事务所 Beijing ELITE Law Office

5.虚假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责任承担问题


5.公司成立后,增加注册资金时,存在虚假增资,即增加注册资金时出资不到位。后公司股东将其所持90%股权转让给新股东,新股东已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给原股东。(1)原股东与新股东对公司虚假增资各应承担什么责任?(2)股权转让时,公司负债额(即债务)大于公司资产对股东责任的承担有无影响?(3)如涉及法人人格的否定,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是原股东还是新股东?已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新股东是否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解答:(1)新股东受让股权后,该股权原附有的权利义务应由新股东承担,故新股东对增资不实部分应当承担责任,另鉴于原股东并未转让全部股权,可以一并列原股东为共同被告,由原股东承担连...

Read more

3.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未经登记为股东的出资人维权问题。


解答:发起人股东据以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应当是发起人协议,股东名名册记载和出资证明书。发起人以任何一份书面证据提起确认股东身份之诉,均可以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但是,如果没有书面发起协议,其他股东也不予以证明,鉴于股东名册没有记载,就要看出资证明书是否有说明,如果能证明丙、丁已履行出资义务,可以证明二者为发起股东,如果不能得到证明,只能视为丙和丁将款项借给他人设立公司。

4.国有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公共设施在地方设立项目公司,代表地方利益的股东应选择什么样的机构?

解答:国有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实业,府合作实业,一般地说地方政府是不能以股股东身份出现的,通常情况下,地方地方政府会委派某个委...

Read more

2.股东资格诉讼的适格被告问题


解答:我国《公司法》对此类公司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并未规定,而且作为实体法也不可能作如此详尽规定。只能有待于通过司法实践,逐步上升为司法解释规定股东请求确认资格的诉讼主体。根据当前司法审判实践掌握的情况,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件,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予以确认:

第一种情形,公司正在设立阶段,发起人股东发现自己的股东身份未被主要发起人记载、承认的,可以主要发起人为被告,请求确认其发起股东的身份。主要基于各发起人之间协议约定存在争议,公司章程未能解决各项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第二种情形,公司设立之后,股东发现自己的股东身份未被确认,相关登记文件中亦未记载。此时,股东应当以公司为被告,请求确...

Read more

1.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解答:根据《公司法》第32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书明书。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名称、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驶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实践中,常常发生实际出资人未登记为股东,而将出资登记在其他股东名下,后者由其他人作为显名股东代行股东权利。对此,实际出资人应当对照《公司法》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具体要求,与公司或者代行股东权利的民事主体签订协议...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