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王文襄委托,指派我参加二审庭审为其辩护,经辩护人充分论证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无查证属实证据认定王文襄主观有杀人故意。
一审判决针对本案列举了七类证据,因本案涉嫌复杂共犯,且王文襄属非实行犯,这就使得本案七类证据中除被告人供述外的六类证据均因缺乏证据三性之一的因果关联性而对王文襄失去证明力。本案焦点在于确定王文襄的授意内容,因此,探究三被告人供述至关重要。据卷宗及庭审,关于证明王文襄授意内容的三被告供述尽管表述不一,但供述的核心内容却高度一致,那就是王文襄的授意内容是只“绑”非“杀”,为证明此点,辩护人将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