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呼唤律师


立法呼唤律师

                   孟繁旭

制定法律规则即是立法,立法是一个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复杂工程,是一个制度的理性构建。立法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因为立法价值的良恶、权利与义务分配状态的多少、质量的高低,都会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由于人治思想以及建国以来我国实行的体制因素,中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根本没有完善的法制。正如伯尔曼说,“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在进行立法、判决、执法和立约的活生生的人。”基于历史原因,中国最早存在的法律只能是体现国家权力的公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法律不断增多,“私法”大量出台,无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尽管如此,对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标准去衡量,立法和立法过程中出现的公权力大于私权利、法的重叠、法的冲突、法的滞后、法的空白,甚至有些法律违背客观规律,违反宪法等现象,不同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成员间利益的失衡。利益分配不公,实属法的源头的不公,公法失衡直接导致社会失调,这样势必影响法治的运行,和谐社会就难以从根本上构建成功。都说“立法是静态的正义”,和谐社会需要立法源头的公正与正义。律师作为法律专家,他们从事的工作触及着社会动脉,在诉讼和非诉讼的舞台,广泛开展执业活动,通过与社会各阶层、各个群体、公检法司、各个党派的广泛联系,十分了解并较为深刻地认识社会各个利益主体利益的要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原因。他们知道哪些法正确反映了社会各利益主体的需求,知道哪些法缺憾亟待完善,哪些法阻碍社会进步应废止,哪些法还尚未实施到位,哪些领域还无法可依,哪些人群最需法律救助等,这全是来自法律第一线第一手的宝贵的法律资源,是立法者、决策者作出决断的重要依据,对国家的法制建设有着巨大的作用。伯尔曼还讲,“法律程序中更为广泛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这就印证了“法律从来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法律不是法学家主观创造出来的,创造者是人民、是生活,法学家只不过把这些经验规则化,作以归纳总结而已。有律师参与立法,他们就可充分发挥民主立法的表达和汇集作用,把人民的利益诉求和意志在民主和法治的框架下充分表达出来,把感知的经历上升为理性思维,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弥补了广大公民只能有法律适用的权利平等而在立法上的不平等的不足。使法律达到公众利益法律化和法律的公众化。

可喜的是,国家已开始渐渐认识到律师这一重要力量的独特优势。在全国人大、各级人大、政协中适当扩大律师代表和委员的名额,目前当选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律师已达1656人,尽管所占比例尚不令人满意, 但毕竟还是为能让更多的律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参与立法及政策的制定,进而有利于促进社会成员在缔结各种社会关系时达成妥协,创造了条件。各级人大和政协会议上,律师们提出了数千议案、提案,及时反映了不同利益群体、不同阶层、不同意志的诉求。立法愈能采纳民主呼声,愈能体现社会各阶层成员的根本愿望和根本要求,民众就越愿意选择通过法律制度和程序的方式来表达意志,追求利益。从内心珍视、遵守、爱护这样的法律。就不可能或不能采用非法的、极端的方式去寻求自己利益的实现。通过律师的参与立法、参政议政,促进了立法的完善,加速了“良法”、“善法”的出台,排斥了“恶法”,解决了源头的公平与正义。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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