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谢可训

2001年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毕业,2001-2005年任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2002-2005年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2005-2008年在上海商学院主持科研处工作.现为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并任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主要从事民商法和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研究和实务工作.

侵权责任法之“产品责任”篇


《侵权责任法》之“产品责任”篇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解读:本条规定缺陷产品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现代工业生产的工艺越来越繁杂,工业制品致人损害事件也层出不穷。要求消费者证明生产者在产品制造中的过错,则未免强人所难。所以,被侵权人主张赔偿,依法无需证明生产者有过错存在,只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即可。但另一方面,生产者如能证明存在《产品质量法》第41条等法定免责事由的,也可据以免责。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则指不符合该标准。主要包括生产上的缺陷、设计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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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婚生子女该跟谁姓


也谈婚生子女该跟谁姓

 

人民法院报2004617的《婚生男孩姓氏可从俗》一文认为,对姓氏冲突的解决,法无明文规定,按照法律适用的精神,法无明文规定者,从习惯。而按照社会现状,婚生小孩有随父姓的习惯。应此,应支持原告罗某的诉请,判决胡某排除对罗某决定小孩的姓氏权的妨害。对此,笔者持有不同意见,认为罗某的诉请不宜支持,原因如下:

一、支持该诉请有悖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婚姻法明文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可见法律明确赋予子女有随母姓的权利。子女未成年前,由其父母代为行使和主张权利,并无不可。该条规定的是选择性权利,而非排他性权利,随父姓或随母姓均属合法而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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