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札记(03):
私有财产
2024-01-13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二卷的主题是批判柏拉图《理想国》中的共妻共子及共同财产制度,主要是集中批判财产共有思想,同时也是为私有产权辩护。
亚里士多德说,一个政治团体的财产组织形式,无外乎完全公有,完全私有,部分公有部分私有三种形式。城邦作为一个共同体,不可能是完全私有的。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主张是完全公有,但现实是部分公有和部分私有的结合。我们应该支持柏拉图的观点还是维持现状,需要做个比较。亚里士多德说,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坚持的全面公有是不现实的;事实上,柏拉图设想的共产共妻制度只在统治阶级内部实施,在从事经济活动的农户、工匠和商人阶层中,仍然实行私有财产制度,有私人家庭。
亚里士多德首先批评了柏拉图的共妻制度。柏拉图建立这种制度的目的是要消除护卫者的私心,保证城邦的统一。柏拉图构建城邦的原则是,“整个城邦的一切应该尽可能地求其划一,愈一致愈好。”(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P45)亚里士多德认为,这个原则是空想,不现实。“城邦的本质就是许多分子的集合。……就单一论,则显然家庭胜于城邦,个人又胜于家庭。这样的划一化就是城邦本质的消亡。”(P45)
组成城邦的人本来就是异质的,正是因为人们有着不同的天赋,各适合从事不同的职业,人们结合在一起组成城邦,通功易事,相互补益,共同体才得以存在和发展。“完全类似的人们是组织不成一个城邦的,”(P45)其实,这也是柏拉图的观点。柏拉图正是从天赋差异-分工-交换-聚居的角度来解释城邦的产生及性质的。亚里士多德说,柏拉图(苏格拉底)“所拟的以划一求完整,实际上不合于城邦的本性,他们那种城邦所希望达到的最高成就实际上是城邦的消亡。” (P47)
苏格拉底(柏拉图)确定的体现城邦划一性的标志是全体公民在同一时间可以对同一事物说这是“我的”或“不是我的”,这样的表达体现人们情感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可以避免由私人情感引起的矛盾和冲突。亚里士多德说,在柏拉图的制度下,没有任何单个的人可以说出“这是我的妻子”,“这是我的儿子”,“这是我的财物”,因为个体是淹没在群体当中的,个体根本就不存在。如果个人可以说出“我的”,那么就必然与另外一个“我的”发生冲突。所以,与柏拉图的设想相反,当人们只能对共有的对象表达“我的”时,冲突的种子就种下了。亚里士多德的逻辑是严谨的。
柏拉图曾经乐观地设想,在他共妻共子的制度下,年龄相仿的就是兄弟姐妹,年长一辈的就是共同的父亲母亲,这样就可以建立其乐融融的亲密关系。每一个父亲或母亲都会普遍关心子女,每一个子女都会孝顺父亲母亲。亚里士多德说,在柏拉图这种制度下,如果有一千个儿子的话,每一个父亲对其中任何一个儿子的情感只有正常情况下的一千分之一;子女对父母的情感也是这样的。这是不可能建立起什么亲密感情的。“恰恰像一勺甜酒混入一缸清水,亲属感情是这样淡而无味,在这种社会体制下,父亲不得爱护儿子,儿子也不得孝顺父亲,兄弟之间不必相敬相爱,亲属的名号实际上已失去原来的意义。”(P52)
对于柏拉图主张的财产共有,亚里士多德极为反对。他说:“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人们要是认为某一事物已有别人在执管,他就不再去注意了,在他自己想来这不是他对那一事物特别疏忽;在家庭中,情况正是这样,成群的婢奴往往不如少数侍从得力。”(P49)这是对私有财产最有力一个辩护。人人都是自利的;人们对特定财产的关心往往仅限于与自己利益相关的部分。私有财产能得到最好的保护和利用,因为它与所有者的权益直接关联。财产一旦共有,就会失去保护。如果有人侵犯或者破坏公共财产,见义勇为者付出成本来保护,让所有人都获益,而自己承担了所有成本,获益只是社会的平均水平。于是,搭便车现象产生。人们都等着搭便车,公有财产就得不到保护。哈丁“公共地的悲剧”讲的就是这样的道理。如果划分产权,将公共地转变为私有产权,问题将得到解决。对于自己所有的一份财产,一块草地或者一栋住所,所有者都会像自己的生命一样爱护和保护。
柏拉图之所以主张财产共有,是担心私有财产会培养私心私利,造成公民间的矛盾和纠纷;建立公有财产并消灭家庭,可以培养共同情感,消除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亚里士多德认为,财产的共有不一定能够消除公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有些情况下反而会助长矛盾和纠纷。如果土地公有,共同生产,共同分配,可能会引起纠纷,破坏团结。“如果在劳动和报酬之间不得其平,则多劳而少得的人就将埋怨少劳而多得的人。人类在各种场合,作为伙伴而共同作业和生活,一般是不容易的,在涉及财产时尤其会发生许多苦恼。”(P54)
思想家们还曾经幻想通过财产的平均分配来时实现社会的安宁,但其作用可能适得其反。“有才能的人对于这种制度将有所抱憾,他们感觉自己应该比一般公民多得一些,却竟然被限制了;实际上,这些人就常常因为胸中不平,以至激起一国的内乱。……人类的欲望原是无止境的,而许多人正是终生营营,力求填充自己的欲壑。财产的平均分配终于不足以救治这种劣性及其罪恶。”(P74)
解决财产共有带来的问题,就是要划清财产的界限,产权的清晰才能带来财产有效保护和利用。 “划清了各人所有利益的范围,人们相互间争吵的根源就会消除;各人注意自己范围以内的事业,各家的境况也就可以改进了。”(P54)
财产私有固然可以使财产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但城邦之内,毕竟有公共事务,从而需要建立公有财产。亚里士多德发现,即使是私有的财产,在必要时征得所有者的同意而用于公共用途,也是提高其利用效率的表现。他说:“财产可以在某一方面归公,一般而论则应属私有。” (P54)还说“‘产业私有而财物公用’是比较妥善的财产制度。”(P55)
“私财公用”的主张与亚里士多德关于对待财产的慷慨态度有关。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对待财产的合理的健康的态度应该是不贪婪也不放纵,不奢侈也不吝啬,在满足自己需要之外给予他人帮助、救济、施舍,都是对待财产的健康态度,财产所有者使用自己的财产来体现慷慨和怜悯,是自爱与爱人的一种表现,是财产价值的最好实现形式。“人们在施舍的时候,对朋友、宾客或伙伴有所资助后,会感到无上的欣悦,而这只有在财产私有的体系中才能发挥这种乐善的仁心。”(P56)慷慨和乐善是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之上的,财产公有将剥夺人的这种能力。“宽宏必须有财产可以运用,在一切归公了的城邦中,人们就没法做出一件慷慨的行为,谁都不再表现施济的善心。”(P56)实际上,财产共有并不能免除人们的私心,如果没有经济进步从而财产增长,公有制度反而会强化人们的自私自利,这时不仅不会有慷慨和宽宏,反而会有人们肆无忌惮侵占公有或他人财产的行为。
亚里士多德说,人是有私心私利的,人对财产的欲望往往是没有穷尽的,这样就会产生一些与获取财产有关的丑陋甚至罪恶的行为,比如违背契约而行使欺诈和伪证的财物诉讼,以及谄媚富豪,欺凌弱小等等。这些事情往往被指斥为导源于私有财产制度,“实际上,所有这些罪恶都是导源于人类的罪恶本性。即使实行公产制度也无法为之补救。那些财产尚未区分而且参加共同管理的人们间比执管私产的人们间的纠纷实际上只会更多。”(P56)
最后,亚里士多德说,历史会告诉我们一切。如果柏拉图设想的公有财产制度是合理的有效的,那么历史上就早已采取公有财产制度了,各个城邦也早就实施公有财产制度了,“但当今绝大多数的人都生活在私产制度中,在公产中生活的人却为数很少”(P56-57),这不就证明私产制度比公产制度更有优越性了吗?
亚里士多德对公有财产制度的批判和对私有财产制度的辩护都是深刻而有力的。熊彼特说:“亚里士多德对私有财产的辩护,读起来几乎和19世纪的中产阶级自由主义者的论调完全一样”。”(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一卷),朱泱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P96)实际上,亚里士多德为私有产权的辩护要比现代产权经济学更加深刻而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