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应进一步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尽快出台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对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股东资格、股权结构、经营地域、业务领域、有限牌照、风险控制等关键问题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消除隐性壁垒,提高准入工作中的透明度。同时配合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对前期试点提出的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五项条件进行审视并考虑是否进行调整和衔接。另外,完善民营银行持续监管框架,选取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拨备覆盖率等关键监管指标,设置更加审慎的量化触发标准,有效控制风险。
推动民营银行“成熟一家,批准一家,不设限额”的前提条件是相应完善配套的金融安全网等基础设施。为此,一是在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时,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对不同经营质量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存款保险费率,并引入早期纠正等辅助监管措施。以此增强新兴民营银行的信用,并有效控制潜在的道德风险;二是加快形成市场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建立健全撤销、并购、重组、破产等风险处置机制,真正实现常态化的有进有出,优胜劣汰,为银行业市场准入改革切实托底;三是完善民营银行配套的支付、清算、交易等方面的基础设施,确保民营银行得以顺利接入人行征信系统等设施,保障其正常经营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