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具有一定的范围性


  定义具有一定的范围性

  

      摘要     定义的不完满、有缺陷,常常促使人们极力去下一个大家都认可的唯一正确的定义。然而结果,新定义也同已有定义一样地不完满、有缺陷,这又促使人们去重新下定义,这样,就出现了同一个概念,多个定义并存的现象。本文所要探讨是,这种现象是如何产生的,不妥之处,还望赐教。

  关键词  定义的不完满,观察的范围性,定义的范围性

  一

       客观事物是由部分组成的整体,具有整体性。而概念则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因此概念也具有客观事物的特征,它也是由部分组成的整体,具有整体性。定义的对象,不是这个概念的整体,而是这个概念的某一部分,我们无法给概念下一个大家都认可的、能替代其它的唯一正确的定义,定义只是就某一部分而言的,它仅仅只是某一范围的定义。

  定义的表现形式为:“什么是什么”。“是”为定义联项,“是”前面为被定义项,“是”后面为定义项。被定义项是一个由部分组成的整体,而定义项只是就某一部分而定义的。

  比如,我们要给水下定义,⑴,从物理性质方面,水可定义为:“水是无色、无臭、无味的透明液体”;⑵,从化学性质方面,水可定义为:“水是由氢元素和氧元素组成的化合物”。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是构成水这一概念的部分。就水而言,无论是定义⑴,还是定义⑵,都仅仅只是某一部分的定义,而不是整体性的定义。

  又如牡丹花,植物学家可以从植物学方面给它下定义,画家可以从美学方面给它下定义,药物学家可以从药理方面给它下定义。这每一个定义,都不是牡丹整体性的定义,而是牡丹某一部分的,或者说某一范围的定义。

  水、牡丹花,看得见,摸得着,比较直观,我们看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比如“文化”。什么是文化呢?“国内外的学者都曾先后从各自学科的角度出发予以了多种界定和解释,据说现在世界上有关文化的定义已达200多种。但比较权威并系统归纳起来的定义源于美国著名文化学专家克罗伯和克拉克洪的《文化:一个概念定义的考评》一书,这本书共收集了166条文化的定义〔162条为英文定义〕,这些定义分别由世界上著名的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心理分析学家、哲学家、化学家、生物学家、经济学家、地理学家和政治学家所界定。”[1]但是,之所以出现这么多关于“什么是文化”的定义,是因为,这些定义都不是文化整体性的定义,而是文化某一部分的定义。 定义,只是概念某一部分的定义,而不是整体性的定义。因此,同一个概念,会出现多个不同的定义,我们无法给概念下一个大家都认可的、能替代其它的、唯一正确的定义。

  我们再来看看什么是知识?

  孟增辉在《知识定义及转化研究》一文中说:“本文主要分析了 2011年以来的博士学位论文(共314篇),并结合2013年以来的中外期刊、会议文章对知识定义、分类以及特性等内容进行了综合对比、研究。”得出结论说,“经过研读、分析、整理和汇总,不同研究者对知识的理解和定义各不相同,唯一存在的共识是‘目前为止,知识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2]张新华,张飞在《“知识”概念及其涵义研究》一文中也指出,“知识文献提供了各种不同的对知识的理解———有明确的定义,也有含蓄的暗指,都隐藏在字里行间。知识文献也提出了抱怨,说没有一个统一的知识定义,尤其在 2500年来对知识的哲学思考之后,居然没有一个普遍认可的知识定义。”[3]“没有一个统一的”“普遍认可的”定义,这不是“文化”、“知识”等概念特有的现象,而是任何概念共有的特征。

  总之,无论是直观的还是抽象的概念,都是客观事物的反映,都是由A、B、C、D、……等等部分组成的整体,所谓定义,只是关于A、B、C、D、……等等部分的定义,我们只能给部分下定义,只能给A,或者B,或者G,或者D,或者其它的某个部分下定义,我们无法给概念下一个大家都认可的、能替代其它的、唯一正确的定义。任何定义,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才是正确的,这一现象,叫做定义的范围性。

  二

       已有定义是不完善的,有缺陷的,有它没有定义的对象,这是令人不满意的。正是这一点,激起了人们重新定义的欲望。但是这种欲望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解决已有定义没有定义的对象,而是要下一个能代替已有定义的、涵盖所有的唯一正确的定义。然而结果却与我们的主观愿望不同的是:定义更加趋于范围性,只是为已有定义又增添了一条新定义而已。这样就出现这样的情形,同一个概念,不断地产生出新的定义。

  我们看一个实例。比如什么是物质?

  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书中说:“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4]列宁关于物质的定义,历来被认为是关于物质定义中最经典的定义。但是,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征汉文认为,把列宁的这段话当作物质定义的观点虽有正确的一面,但并不全面。⒈列宁的那段话中对物质的阐释并不是关于物质的本质的定义,而是关于物质和意识的关系的定义,是从哲学基本问题的角度论述物质的。所谓的‘物质定义’只是后来人们在系统地整理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时所作的界定,这一界定并不能全面反映列宁所讲的‘物质’的本意。⒉‘物质’只是客观实在之内容的一个方面,物质与空间、时间虽同属于客观实在,但是它们之间也有区别。我们既要正视在哲学基本问题层次上的物质与意识的关系,即要充分肯定人们所理解的‘物质定义’在它所属范围内的绝对正确性,又要正确地认识到这种‘物质定义’也只有在它所属的范围内才能够成立,超出其所属范围,例如在唯物主义体系内部,它显然不能回答物质与时间、空间等的关系问题。所以,在哲学基本问题层次上理解物质和意识的关系时,必须严格遵循列宁的那段论述,但是对于超出这个‘非常有限的范围”问题以外的‘物质’问题,主要是物质与时间、空间等的关系问题,我们就需要对物质定义进行新的探索。”[5]列宁的“物质定义”,只是“哲学基本问题层次上的定义”,只有在它所属的范围内才能够成立,超出这个范围,在唯物主义体系内部,它无法回答物质与时间、空间等的关系问题,这恰恰正是它没有定义的对象。因此,要对物质定义进行新的探索,重新定义。

  值得肯定是,征汉文对列宁的“物质定义”的分析是非常到位的,它仅仅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是正确的,在这个范围之外,有它无法回答的问题,有它没有定义的对象。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征汉文要为物质下一个本体意义的定义,“因此,我们可以将‘物质’定义为:物质是人感觉到的,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且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的,能够自身规定的、有形的客观实在。在形成了这种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就可以将它进一步简化为:物质是具有自身规定性的有形事物的总称,或者如恩格斯所说,物质概念是对具有自身规定性的‘各种有形存在着的事物’的概括。”[6]其实,把物质定义为“物质是具有自身规定性的有形事物的总称”,只是为已有的物质定义又增加了一条新定义。因为这个定义,同列宁的“物质定义”一样,也只是在它所属的范围内才能够成立,超出这个范围,在这个范围之外,也有它无法回答的问题,有它没有定义的对象。因为,除此之外,还有一系列关于物质的定义它都没有概括。

  比如:高明岭认为,“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矛盾及实践对象的哲学范畴。”[7]周泉缨认为,“物质是宇宙中普遍存在的矛盾的对立斗争性,它是绝对的;而矛盾的相对的对立统一性则是物质的表现形式,它叫作物质形态或叫矛盾形态。”[8]宋汉年认为,“物质概念指的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并且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这种客观实在是实体和场的统一体,或者说,它的最基本的存在方式是实体和场的统一体。”

  [9]李欣认为,“物质定义是指客观存在于现实空间的并且其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切存在物的总称。”[10]……这些关于物质的定义,征汉文的定义没有概括,他关于物质的定义,也只是是物质某一部分的定义。

  因此,以上包括征汉文在内的所有关于物质的定义,实际上都同列宁的定义一样,只有在它所属的范围内才能够成立,超出这个范围,在这个范围之外,都有它无法回答的问题,都有它没有定义的对象。不仅如此,关于水的定义,牡丹的定义,文化的定义,知识的定义,以及其它的任何一个定义,也同列宁的定义一样,只有在它所属的范围内才能够成立,超出这个范围,在这个范围之外,都有它无法回答的问题,都它没有定义的对象。

  定义只有在它所属的范围内才能够成立,超出这个范围,在这个范围之外,有它无法回答的问题,有它没有定义的对象,这不是定义的缺陷,恰恰正是定义的特征。

  三

       我们无法给概念下一个大家都认可的、能替代其它的、唯一正确的定义,有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因为客观事物是由部分组成的整体,具有整体性。而且由于客观事物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发展着变化着,因此组成客观事物部分的数目不是确定的。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的,因此组成概念的部分也不是一个可以确定数目,这个数目又可能会增加。

  其次,是因为观察的范围性。我们观察的只是部分,而无法观察到客观事物的整体,因而我们只能针对概念的部分下定义,而无法对整体性的概念下定义。

  什么是观察的范围性,我们有必要对此作一些解释。

  观察的范围性,是说只有在这个范围内我们才可以识别。

  我们看书的时候,书离眼睛不能太远也不能太近,得有一个最佳的观察距离,这就是因为观察具有范围性,只有在这个范围内,我们才能识别书上的字。科学研究是有一定的目的性的,在搜集材料的过程中,我们极力搜集与目的相关的材料,而极力排除与目的无关的材料,之所以如此,也是因为观察具有范围性的缘故。

  其三,认知心理学家认为,人脑只是一个信息加工系统。我们观察的只是某一范围的东西,就是说以人眼为主的感觉器官接受的信息具有一定的范围性,大脑处理加工的信息得出的结论也同样也具有一定的范围性。定义也是这样形成的,我们观察的只是概念某一部分的东西,由于大脑仅仅只具有加工处理信息之功能,这也就决定了我们的定义只能是概念某一部分的定义。

  正是由于以上三方面的原因,我们无法给概念下一个大家都认可的、能替代其它的、唯一正确的定义。

  四海森堡认为,“在原子世界里,由于原子尺度上的能量太小了,无论我们采用什么样的观测手段,总会对被观测的现象产生实质性的干扰。实际上,观测者及其仪器成了被观测现象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用一句哲学术语来说,就是主客体是不可分的。我们不能保证我们所观察到的现象就是在测量装置不存在时也会是那样,因为从原则上说来,观测者通过他的仪器与现象之间总是存在着绝对不可避免的相互作用,使得我们无法观察到一个绝对孤立存在的物理现象。”[11]海森堡的测不准原理告诉我们,无论我们的观察手段如何发达,无论我们的观察设备如何先进,总有我们无法观察到的现象,我们观察的只是某一范围的东西。海森堡的测不准原理为观察的范围性提供了理论依据。

  正是由于观察的范围性,使得客观事物在为我们打开了一扇门的同时,却又关闭了一扇窗,当我们观察到客观事物某一部分的时候,客观事物又把自已其它的部分隐藏了起来,致使我们无法给概念下一个大家都认可的、能替代其它的、唯一正确的定义。

  有人在评价海森堡的测不准原理时说,海森堡的测不准原理是人类永远无知的自供状,相信我的无法为概念下一个大家都认可的、能替代其它的、唯一正确的定义的提法也很令人失望。然而我要告诉人们的是,海森堡的测不准原理和无法为概念下一个大家都认可的、能替代其它的、唯一正确的定义的提法,只是表明主体的有限性和客体的无限性。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只是对客体某一范围的认识,涉及到具体的客观事物,只是对客观事物某一部分的认识。

  人类的认识是无止境的,我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不可能有终止的那一天,总会有新的现象和新的问题出现,需要我们去观察去研究。因此,随着我们认识的深入,对于一个概念,不是会出现一个大家都认可的、能替代其它的、唯一正确的定义,而是会出现一个不同于已有定义的新定义。

  参考文献[1]郭莲:国外学者关于文化的定义[J].理论参考,2002年第3期.[2]孟增辉:知识定义及转化研究[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15, 51(13):131-138[3]张新华,张飞:“知识”概念及其涵义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 2013, 57(6):49-58.[4]《列宁选集》[M].第2卷笫128页.[5][7][8]李校利:关于物质定义的讨论综述[J].广西社会科学,1994年笫1期.[6]汉文:有关“物质”的几个问题[J].学海,1990年第2期.[9]宋汉年:试论实体和场的统一体是物质的最基本的存在方式[J].《贵州社会科学》, 1980(1):23-30.[10]李欣:“物质”定义新探[J].吉林省教育学院院报,2007年第8期.[11]殷正坤:探幽入微之路——量子历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2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