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证监会竟成被告?!真是奇哉怪也!!
继欺诈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状告证监会后,服务其IPO的律所状告证监会的案件也于3月15日在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
这是国内首例对于律师事务所在企业IPO(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勤勉义务认定标准的案件。
在梳理案件之前,财友们是不是对IPO(首次公开发行)的过程中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职能傻傻分不清楚呢?铁马先来给大家梳理一下:
IPO三大护法
形象生动地来说:券商是整个IPO过程的“妈妈”。
IPO的整个过程是由券商投行部牵头发起的,券商主要承担保荐和承销的职能。
1.保荐
券商的保荐职能包括:
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的工作,通过前期尽职调查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另外,保荐职能还包括协调拟IPO公司完成立项审批、协调发行方与各方之间的关系,督导拟IPO公司高管等行为合规等等。
划重点:
总的来说,券商在保荐职能中的角色就是作为“妈妈”,对你进行教育,将你各方面都训练达标以通过证监会的考试。
2.承销
券商的承销职能是指:
券商用“计策”将发行人的股票卖出去。
其中券商的投行部和发行人共同圈定市盈率范围、划定价格区间,然后将此部分业务交给券商的销售部等部门接触买方、完成销售,其中包括对接基金、保险公司等大买主。
划重点:
1.一次IPO只能有一个保荐人,但是可以有多个承销商。
2. 券商的承销职能就相当于你通过证监会的考试,毕业了,“妈妈”接触了好多工作机会,准备给你找个好工作。
再来说说会计师事务所,它在IPO过程中的角色就相当于“化妆师”。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对企业出具验资报告、核对企业账目让其符合监管规定;另外对企业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等。
相当于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适度“化妆”,清楚明了的将企业的经营活动成果呈现在证监会和投资者面前(注意是适度合理化妆而不是过度化妆哦)!
最后,律师事务所就相当于“看场子的”。
企业在上市前,可能在股权结构等方面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聚百洲,专注股权激励, 股权分配, 股权打市场, 公司估值, 盈利模式设计。
这时,就需要律师事务所来“看好场地”帮助你解除股权问题,还会进行尽职调查,找出企业中其他可能会阻碍IPO进程的法律问题。
为什么状告证监会?
欣泰电气IPO造假,律所跟着“背锅”。
首先来看看已经成为“ 欣泰退”的欣泰电气的上市“造假路”。
2011年9月:东易律师事务所与欣泰电气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协议》。
2011年11月: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提交IPO申请。
2011年~2014年:欣泰电气在6期财务报告中虚构收回应收账款7000余万元~近2亿元不等。
2014年1月3日:欣泰电气取得上市批复。
2015年5月:证监会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了欣泰电气造假,随之认定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获得核准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
所以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
欣泰电气也因此成为我国A股市场首个因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
欣泰电气:我不服!
欣泰电气表示不服被诉处罚决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证监会复议维持被诉处罚决定。
欣泰电气又表示不服被诉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欣泰电气公司的诉讼请求。
欣泰电气又双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所:我也不服!
证监会认为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在为欣泰电气IPO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虚假记载的文件、违反证券法及相关从业规则。
所以对律所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东易所不服该处罚决定,将证监会起诉至法院。
东易所方持观点如下:
首先《证券法》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是证券服务机构,证监会依照《证券法》中有关对证券服务机构的规定对律所进行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东易所是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表法律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做法。
另外,东易所认为,其本体是律师事务所,对于审计报告的财务真实性没有能力鉴别,在欣泰电气IPO一案的法律督导方面,已经尽到勤勉职责,不存在过错,不应受到处罚。
据参加了庭审的媒体报道,原被告双方就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当作为“证券服务机构”而承担《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勤勉尽责”义务,以及如果应当承担,如何认定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和证明责任等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
据悉,庭审结束前,双方均坚持自己的主张,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这是国内首例律所想要“维权”将“证监会大大”告上法庭的律所,虽然“罪魁祸首”欣泰电气已经退市,但是其留下的后患确实无穷。
证监会:专治各种不服!
之所以欣泰电气理直气壮状的将证监会诉诸法庭,不服退市判决。
是因为本就是“辣鸡股”的欣泰电气有足够的底气认为许多“辣鸡股”比它更“辣鸡”,所以对证监会不能仅仅对它施以“退市大法”。
对于资本市场来说,这不仅仅是欣泰电气的个案,更重要的是体现证券市场的秩序的公平性,证券市场所有的参与主体都应当遵循法律。
证监会出台了“造假一刀切”的退市新规,专治各种“造假不服”!
发审委的“大手一挥”,专治各种“带病上会”!
以后敢造假的公司,你还敢来试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