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国产)化妆品申报
中国对化妆品管理采用审批制,化妆品或其新原料在生产或进口之前需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申请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或备案,获得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或备案凭证后方可进行销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2010年4月1日开始发布并实施了新《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规定要求进口化妆品申报人需重新指定和备案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申报范围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要求对化妆品生产和经营进行监督;生产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SFDA直接受理)批准,并获得相关批件。
申报主体
●拟在中国生产化妆品并在中国市场销售的生产商
●拟在中国生产化妆品仅供出口的生产商
●拟在中国市场销售的进口化妆品境内机构
●拟在中国市场销售的进口化妆品的境外机构
●拟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国产化妆品的境外机构
●拟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国产化妆品的境内机构
注:境内机构作为申报人时,可直接或委托他人进行化妆品申报;但境外机构作为申报人时,应委托一个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行申报,可以为其进口商、经销商、咨询机构、外商独资子公司等。
申报类型
●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报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申请(省级药监部门受理)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申请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
注:只要化妆品成分或者产品名称不同的化妆品,且没有进行任何备案或行政许可的化妆品都需要进行申报。
想了解更多关于进口到中国的化妆品上述的相关内容可以联系咨询,我们是专业进口化妆品申报备案代理,帮助您解决进口到中国的化妆品遇到的难题,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冯工程师 联系电话 :010-84828041-8012,18501050916
个人QQ号码:3237591553 进口化妆品申报技术交流群:580403275 邮箱: 3237591553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