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副所长滥用警权公报私仇,岂能调离了事?
针对网传女教师因罚站学生被带入派出所数小时一事,湖南株洲县有关部门19日向记者通报了调查和处理结果。涉事的渌口派出所副所长赵明众系违规使用公权力,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免去副所长职务,并调离公安系统。(10月19日《新华网》)
昨天看到这则新闻,我随手写了一条微评:很自然地想起“公报私仇”、“非法拘禁”等词汇。这种人不配继续拥有任何公权力,开除公职并不为过,而仅仅免去副所长职务,调离公安系统,百姓不服。一个小小的派出所副所长竟如此霸道,且这起“闹剧”主要是在派出所上演,派出所所长应该负什么责任?
一个派出所副所长,若利用手中的警权耍起“疯”来,那也能做到惊天动地。不是因为他官大,也不是因为纳税人赋予他的权力有多大,而仅仅因为他手中握有“刀把子”,工作时配备包括枪支等可以轻松制服他人的警械,尤其是合法拥有限制人身自由权。如果他一旦发疯,滥用这个公权力,那就十分可怕了。大家很容易理解,一些原本与警察素不相识的人,往往都能被“栽赃”坐牢,甚至丢掉性命,如聂树斌、呼格吉勒图及有幸活下来的念斌、“浙江叔侄奸杀冤案”中的张辉、张高平,他们与冯志明、聂海芬等办案警察原本“前世无怨,今世无仇”,只因碰到这些“发疯”警察,而酿成一辈子的噩耗,甚至早早断送了性命。那些能幸运活下来,那些死前、死后能侥幸证明清白的,毕竟是极少数,比中彩票的几率都小。
赵明众貌似“护犊情深”,如果老师确实当众打了孩子耳光,找学校领导理论是正确的选择。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即使以父亲的名义对女老师施暴,也是绝对“出格”的,难以得到民众的同情。关键问题是,赵明众并没有老师打孩子耳光的证据,仅仅凭借孩子哭着向妈妈告状,说是老师打了一巴掌,然后又说罚蹲马步,就贸然出击,也显得过于草率。这样一名容易激动,在人民群众面前趾高气扬,飞扬跋扈的人,根本就不应该担任派出所副所长,甚至压根儿就不该从警。从他“帮亲不帮理”,滥用公权力,无视办案程序来看,显然缺乏法治思维,当初选拔他的领导明显有失察之责。
即使女老师真的打了小孩耳光,也应该通过正常的报案程序。作为小孩的父亲,副所长赵明众似乎还应该回避。可赵明众无视“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要求,私自安排本所一名民警和一名辅警前往学校,直接将女老师带入派出所执法办案区,这正是仗着自己是副所长,所以才敢如此放肆。在抓人途中,赵明众还让老婆假惺惺地报警,案由是小孩在学校被老师打了耳光,可这又成了赵明众“先斩后奏”的证据。
当然,我并不支持女老师对迟到孩子实施“罚站”这种教育方式。但从小培养学生恪守时间观念,也是老师的职责所在,只是这种传统方式有点糟糕,但却被普遍使用。而话又说回来,即使老师让孩子“罚站”的惩戒方式明显失当,学生家长就该把老师抓起来拘禁了长达7小时吗?
有些问题原本是很容易讲清楚的,可到了派出所却弄成了“马拉松”。比如近期不断在网上发帖申诉的广州女律师(@孙世华律师)那些事,原本很容易搞清楚,警方又有什么必要扣留她七、八个小时?公安机关一直吐槽“警力不足”,我看这也是一条重要的原因。
女老师是否打小孩耳光,应该是在很短时间内即能弄清楚的事。在派出所内,女老师承认让赵明众女儿罚站但否认打过耳光。通过对班级部分学生调查,当时无人看见何某打人,可能轻推赵明众女儿到讲台前罚站。这时候,作为派出所副所长的赵明众,就应该见好就收了,毕竟孩子也没有被打的伤势,非要逼女老师“栽赃”自己?这不是变相的刑讯逼供又是什么?
从“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免去副所长职务,并调离公安系统”这样是文字表述看,该案似乎已经到此为止。但笔者还有几个问题仍要提醒株洲县纪委监委、检察院:一是为了这件原本已经解释得较为清楚的小事,副所长赵明众将女老师“在审讯室里关了7个多小时”,是否涉嫌非法拘禁?二是这么一件极不“靠谱”的事,在派出所折腾了7个多小时,所长竟然不去制止,实际上就是为副所长“背书”了,该如何问责?三是折腾这么长时间,县公安局领导是否了解情况?如果不了解,也应该负对下属监管不严之责。
公安的权力很大,但警权绝不能用来作为“挟私”的工具。要知道,老百姓无法在不受约束的警权面前找到安全感。而对警权的惧怕,时间长了就会演变为“仇警”。(我的主公众号为“zhoupeng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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